1.简要梳理了英美法律界对隐喻的传统怀疑观点,以及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发展和法学的语言学转向,发现产生于普通法或制定法缝隙之中的法律隐喻,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特定时期,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力有可能超越逻辑或理性。2.对法律隐喻说服功能的研究重点从语用学、认知语言学、叙事和意识形态、哲学等方面展开。认知语言学的研究发现,法律解释中,法官通过各种隐喻映射方式,利用意向图式,对抽象的法律现象和活动进行推理,把最概念化和理论性的法律现象与普通现象进行类比,达到解释前者的目的。英美判例中,法律隐喻是一种简洁的微型叙事,它浓缩了主要故事(法律事实)、原型、过去的经历、以及特定时期法律人的信仰,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解释不完整和片面的法律故事。认知科学研究发现,意识形态是个体无意识联想、隐含动机和情感反应的一种表现形式,研究法律概念隐喻的来源有助于揭示法律概念意识形态的内在根源,有助于消除法官没有个人意识形态的神话。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法律隐喻既能补充形式逻辑推理的缺陷,又能以隐蔽的方式实现多种说服目的,更能在传统中实现诠释学意义上解释者和文本视域的融合,通过选择性映射实现法律人的正义价值取舍,完成法律解释与推理的正当化过程。3.本成果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隐喻特点的法律观念、法律术语、法律解释原则和理论,也探究了中国当代立法技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判决中法律隐喻的使用现象,阐述了法律隐喻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