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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现代慈善事业发展对慈善资源的需求,同时也为提升我国慈善事业造福社会的水平,针对我国目前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不足,本书提出了以慈善所得税和慈善商品税为主的慈善税收优惠双主体结构。并以此作为构建我国慈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思想。另外,鉴于当前我国慈善税收优惠受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影响无法保持其作为法所应具有的独立的价值追求,本书提出应以利益平衡和结构均衡作为我国慈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以期平衡税收多方利益冲突的矛盾使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更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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