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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干净可持续的水资源是一项重要的集体行动。“河长制”之前我国水治理集体行动面临诸多困难,“河长制”使得全国范围的水治理集体行动得以形成。由此产生了本研究的研究问题:“河长制”下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本研究提出“河长制”下的实践是一项结合了协调和合作的复杂的集体行动,可以从协调和合作双要素出发对“河长制”下的集体行动机制进行解释。“河长制”下的集体行动主要采用“积极协调下的合作”发生路径,以协调带动合作,在解决协调困境和合作困境两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与“积极协调下的合作”发生路径相对应的是“自主合作上的协调”路径,本研究以江苏省“河长制”案例与加拿大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水可持续法案》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了这两种集体行动路径的区别,并说明了情境对于集体行动发生路径选择的影响。回归集体行动理论,本研究提出的协调与合作的双因素分析可以将对集体行动困境的分析和解决方案推进一步:集体行动困境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合作困境和协调困境,相应地,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也可以从合作和协调两方面进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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