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针对更好发挥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实施各项规划问题研究及相关立法做了深入分析、科学研讨,并给出政策建议。提出构建与实施长江流域分部门协调管理体制,建议将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调整为国务院层面的长江流域统筹协调小组,并构建长江流域统筹协调小组具体职责;长江流域分部门协调管理体制由中央政府统筹协调,明确相关国家部委以及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强化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的责任,统筹实施长江流域规划事项。长江流域分部门协调管理体制需要理顺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以及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界定与阐释长江流域保护与发展的共性与个性以及二者之间关系处理,长江流域所有地方要统一贯彻落实共性事项,还要根据地方的差异性确定好落实好个性事项,并通过主体功能区划推动共性与个性关系平衡。详细地梳理了国家层面、跨省区域、省级层面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指出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政策建议。分析并提出从中央到地方统筹实施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规划,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关于上述中央统一规划、统筹实施、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等系列内容,提出在《长江保护法(草案)》中予以明确规定的立法建议,以便相关主体依法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