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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版)(上下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1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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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民法(第八版)(上下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秀教材(一等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家级规划教材)  
定价:128.0  
ISBN:9787300285948  
作者:王利明  
版次:8  
出版时间:2020-10  


本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它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审定的《民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反映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同时注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注重阐明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要。本书共7编48章,*一编为民法总论,*二编为人格权,第三编为物权,第四编为债权总论,第五编为债权分论,第六编为继承权,第七编为侵权责任。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  

 

*一编民法总则  



*一章民法概述  

*一节民法的概念  

*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第五节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  



*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绿色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自然人  

*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七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法人  

*一节法人制度概述  

*二节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一节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八章物  

*一节物  

*二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节概说  

*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四节意思表示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第六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章代理  

*一节概述  

*二节代理权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十一章时效制度和期间  

*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  

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第六节期间与期日  





*二编物权  



第十二章物权编概述  

*一节物权概述  

*二节物权法概述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十三章物权变动  

*一节物权变动模式  

*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  

第五节动产交付  



第十四章所有权概述  

*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二节专有权  

第三节共有权  

第四节共同管理权  

第五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  

*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十七章共有  

*一节共有概述  

*二节按份共有  

第三节共同共有  

第四节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第六节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总论  

*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二节准用益物权  



第十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二十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五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六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  



*二十一章宅基地使用权  

*一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十二章居住权  

*一节居住权概述  

*二节居住权的设立  

第三节居住权的效力  



*二十三章地役权  

*一节地役权概述  

*二节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节地役权的效力  

第四节地役权的消灭  



*二十四章担保物权总论  

*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二节担保合同  

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十五章抵押权  

*一节抵押权概述  

*二节抵押权的设立  

第三节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第六节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第七节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第八节*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二十六章质权  

*一节质权概述  

*二节动产质权  

第三节权利质权  



*二十七章留置权  

*一节留置权概述  

*二节留置权的成立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留置权的实现  



*二十八章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一节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二节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第三节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四节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  



*二十九章占有  

*一节占有概述  

*二节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四节占有的效力  

第五节占有的保护  



第三编合同(上)  



第三十章债的一般原理  

*一节债的概念及特征  

*二节债的要素  

第三节债的分类  

第四节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导论  

*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节合同关系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  



第三十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节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  

*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  

第五节强制缔约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节合同的内容概述  

*二节格式条款  

第三节免责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第三十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二节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三节涉他合同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十五章合同的保全  

*一节代位权  



第三十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节合同的变更  

*二节债的移转  



第三十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节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  

*二节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章违约责任  

*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二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第三编合同(下)  



第三十九章买卖合同  



第四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四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四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四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四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四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四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五十章技术合同  

*一节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五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五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五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五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五十八章准 合 同  

*一节无因管理  

*二节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五十九章人格权概述  

*一节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二节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第三节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第六十章一般人格权  

*一节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节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  



第六十一章具体人格权  

*一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二节姓名权、名称权  

第三节肖像权  

第四节名誉权、荣誉权  

第五节隐私权  

第六节其他人格利益  



第六十二章人格权的保护  

*一节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二节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  

第三节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六十三章婚姻家庭编概述  

*一节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  

*二节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节婚姻家庭编的倡导性规定  

第五节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第六十四章结婚  

*一节概述  

*二节结婚的要件  

第三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第六十五章家庭关系  

*一节夫妻关系  

*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六十六章离婚  

*一节概述  

*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六十七章收养  

*一节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第三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第四节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继承  



第六十八章继承编概述  

*一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之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继承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章法定继承  

*一节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  

*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四节法定应继份  



第七十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节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二节遗嘱  

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第四节遗赠  

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节遗嘱信托  

第七节后位继承和补充继承  



第七十一章继承程序  

*一节继承的开始  

*二节遗产的界定  

第三节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第四节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  

第五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章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  

*一节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  

*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三节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  

第四节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七十三章损害赔偿  

*一节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  

*二节人身损害赔偿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节财产损失赔偿  



第七十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一节监护人责任  

*二节用人者责任概述  

第三节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五节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五章过错侵权责任  

*一节医疗损害责任  

*二节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章无过错责任  

*一节产品责任  

*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四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  



参考文献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抵押为物的担保的一种形态,就特定物的优先受偿性而言较之人的担保具有更强劲的担保功能,对抵押权人颇为有利,同时,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无碍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使用,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该物的使用价值,创造物质财富,强化其履约能力,可见,对抵押人的利益损害较小。因此,抵押制度对交易的安全与效益*大化的双重关爱,使之获得担保各方的共同推崇,进而成为罗马法以降各国民法中*重要的担保制度,被誉为“担保之*”。  
该概念包括四个要素:(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为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和第三人。(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抵押财产须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作为担保的特定的财产。(3)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财产为要件,抵押人无须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于抵押权人。这是抵押权区别于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担保物权的标志。(4)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优于一般债权人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先位清偿。这是抵押权与保证的区别所在。抵押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为前提。  
(二)抵押权的种类  
根据用作抵押的财产的类别,抵押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  
1.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不动产,是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依传统民法,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抵押权的设定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此,抵押权多在不动产之上设定。在我国,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属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上不得设定抵押负担,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仅在地上定着物(房屋、林木等)上设定。  
2.权利抵押权。权利抵押权是指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在我国,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可以用于抵押。土地用益物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使其成为理想的抵押财产,而且,除国家、集体外,市场主体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土地他物权,因此,以土地用益物权为抵押财产所设定的权利抵押,是我国较为常见的、极为重要的抵押方式。在解释上,债权性质的不动产利用权亦属权利抵押权的客体。  
3.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动产一般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权原并不多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价值的急剧增长(如一艘海轮的价值绝不亚于一幢板楼的价值)和重要动产的登记制度的建立,为动产成为抵押财产创造了客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对船舶、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也明确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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