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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版】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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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 作者:高圣平

  • 书号:315188

  • 定价:¥238 元

  • 字数:750 千字

  • 印次:1-1

  • 开本:

  • 出版时间:2023-05-24

  • ISBN:978-7-300-31518-8

  • 包装:




本著作是国内首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对民法典中体系化程度不足的担保制度的主要方面展开了充分的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了正确价值导向、学术导向,体现了主体性、原创性和前沿性,体现了担保法学科领域最高水准,有利于推进担保法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代表作有《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等。  


引 言 / 001  

一、问题意识 / 001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体系化 / 006  

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体系化 / 011  

四、典型担保的体系化 / 016  

五、非典型担保的体系化 / 031  

六、本书的结构安排 / 038  

第一章 民法典担保合同制度体系 / 043  

第一节 担保合同之担保人资格论 / 043  

一、问题的提出 / 043  

二、自然人的担保人资格 / 043  

三、营利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 051  

四、非营利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 055  

五、特别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 063  

六、非法人组织和法人分支机构的担保人资格 / 072  

七、小结 / 077  

第二节 担保合同从属性规则的适用与限度 / 077  

一、问题的提出 / 077  

二、主债权的特定化与担保发生上的从属性 / 079  

三、担保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与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的  效力 / 087  

四、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和独立保函的体系定位 / 094  

五、担保处分上的从属性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 105  

六、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与“借新还旧”时的担保  

  责任  / 112  

七、小结 / 117  

第三节 共同担保规则的体系解释 / 118  

一、问题的提出 / 118  

二、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 119  

三、担保人之间分担请求权的正当性 / 136  

四、担保人分担请求权的行使与计算 / 164  

五、小结 / 171  

第四节 第三人担保时的权利保护体系 / 172  

一、问题的提出 / 172  

二、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之前的权利:一般抗辩权  

  和专属抗辩权 / 175  

三、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之后的权利:追偿权 / 183  

四、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之后的权利:清偿承受权 / 209  

五、保证人向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 / 215  

六、小结 / 217  

第二章 民法典典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 / 219  

第一节 担保物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 / 219  

一、问题的提出 / 219  

二、《民法典》第406条的价值目的转向 / 221  

三、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文义范围 / 229  

四、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 / 238  

五、小结 / 244  

第二节 公示生效主义之下未公示担保物权的法律效果 / 244  

一、问题的提出 / 244  

二、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的特定情形 / 246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之下的救济路径 / 251  

四、“违约责任说”之下的解释论 / 256  

五、小结 / 270  

第三节 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统一解释 / 272  

一、问题的提出 / 272  

二、动产担保权的性质与对对抗的理解 / 274  

三、未登记动产担保权可得对抗的第三人的客观范围 / 282  

四、未登记动产担保权可得对抗的第三人的主观范围 / 291  

五、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 300  

六、小结 / 307  

第四节 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体系解释 / 308  

一、问题的提出 / 308  

二、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的规则体系及其适用关系 / 311  

三、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一般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 320  

四、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之间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  

  与适用 / 330  

五、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 337  

六、小结 / 348  

第五节 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建 / 349  

一、问题的提出 / 349  

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 / 352  

三、各种动产和权利担保形式的统一登记 / 355  

四、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基本属性 / 364  

五、小结 / 382  

第三章 民法典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 / 385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  / 385  

一、问题的提出 / 385  

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之分歧:所有权构造抑  

  或担保权构造? / 386  

三、我国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及体系解释 / 393  

四、小结 / 403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 404  

一、问题的提出 / 404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功能化转向 / 407  

三、物权法定主义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功能性形式  

  主义 / 414  

四、买受人的处分权与权利冲突的解决 / 419  

五、出卖人权利的救济路径与清算法理的贯彻 / 431  

六、小结 / 444  

第三节 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成 / 445  

一、问题的提出 / 445  

二、融资租赁交易的功能化转向:功能主义抑或功能性的  形式主义 / 447  

三、融资租赁交易所涉权利冲突:先登记者优先规则  

  及其例外 / 455  

四、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清算法理的  

  贯彻 / 470  

五、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破产取回权抑  

  或破产别除权 / 479  

六、小结 / 486  

第四节 保理交易的担保功能 / 488  

一、问题的提出 / 488  

二、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之下保理交易的定性 / 489  

三、保理交易中应收账款的特定化与真实性 / 496  

四、应收账款之上保理与其他交易竞存时的优先  

  顺位规则 / 506  

五、保理人的违约救济权利 / 512  

六、小结 / 519  

第五节 非典型担保视野下让与担保的解释论 / 520  

一、问题的提出 / 520  

二、约定了清算义务的让与担保 / 521  

三、没有约定清算义务的让与担保 / 527  

四、附回赎条款的让与担保 / 533  

五、买卖型担保及其重新定位 / 537  

六、小结 / 542  

第四章 民法典担保权利实现规则体系 / 543  

第一节 担保物权实现途径的体系解释 / 543  

一、问题的提出 / 543  

二、担保物权的协议实现 / 544  

三、担保物权的庭外实现 / 548  

四、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 / 559  

五、小结 / 578  

第二节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困境与出路 / 579  

一、问题的提出 / 579  

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 580  

三、以担保财产抵偿主债务 / 592  

四、强制管理制度的引入与构建 / 607  

五、小结 / 617  

第三节 时间对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意义 / 619  

一、问题的提出 / 619  

二、保证期间的意义与适用范围 / 620  

三、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 624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效力 / 633  

五、保证期间的计算 / 642  

六、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及其衔接 / 664  

七、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 670  

八、小结 / 673  

第四节 时间对于担保物权行使的意义 / 675  

一、问题的提出 / 675  

二、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则变迁 / 676  

三、《民法典》第419条中“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与计算 / 681  

四、《民法典》第419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  

  效果 / 691  

五、《民法典》第419条是否可得类推适用于质权和  

  留置权 / 702  

六、小结 / 705  

主要参考文献 / 707  

索引 / 717  

后记 / 737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自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之后,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表的又一次重要讲话,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作为描述我国民法学知识总和的概括性术语,奠基于“我国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等实践经验之上,由概念范畴、逻辑推理、基本结论等环节构成,用于解释中国实践,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实践,自主建设中国特色民法学认识和经验系统,而不是照搬别国特别是西方世界的整套知识体系,否则就会出现“西方命题、中国经验”的现象。中国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集大成者,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逻辑体系必须严格遵守形式。民法典首先是法律形式上所构造的外在逻辑体系(“外在体系”或者“外部体系”),是 对(以法律概念为基础)法律材料的划分。外部体系作为依形式逻辑的规则建构的抽象的一般概念式的体系,是民法典的体系基础。此种体系的形式有赖于:从作为规范客体的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可形成“类别概念”,而借着增减若干规定类别的要素,由此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成体系;借着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摄于抽象程度较高的概念之下,最后可以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 “最高”概念上。此种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观性,同时亦可保障法的安定性,因为假设这种体系是完整的,则于体系范围内,法律问题仅凭逻辑的思考即可解决。它可以保障由之推演出来的所有结论,其彼此之间不相矛盾。在此总体思想之下,若能将各种担保形式统合在一起构成独立的担保编,既便于立法中提取“公因式”,抽象各种担保制度的共通规则,形成担保编的小总则,达到立法简约的目标,又便于担保交易主体集中了解担保规则,便于法官适用法律,避免在法典内部不同编之间来回穿梭寻找规范基础。如以此标准检视我国民法典,大致可以发现至少就其中担保制度体系化存在明显的缺陷,这无疑增加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民事单行法之中,担保法是最活跃的领域,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借由担保法制以创造信用、降低授信风险,乃是现代社会中拓展经济活动的一大手段。 我国担保法制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证成了法律因经济而动的基本规律。1981年《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仅对担保制度作了基本规定,内容相当简略,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保障信贷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基本作用的担保制度愈发重要。为应对日益严重的“三角债”问题,1995年《担保法》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担保法制。2007年《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用作担保的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 由此形成了我国担保制度中物的担保位于物权法、人的担保位于担保法的特有结构。《担保法》实为应景之作,立法者就此并没有多少体系考量,在《物权法》抽离其中物的担保部分之后,《担保法》中人的担保部分应成为合同编的有名合同。这一体系安排似乎成为目前编纂工作中的当然之理。“鉴于我国《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的内容已为《物权法》所取代,剩余的关于保证和定金的有效规定完全可以在修订《合同法》时并入‘分则'中的具体合同类型 (如增设‘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两章)部分。因此,《担保法》已无独立存在的意义。” 立法说明中即反映了这一思想。“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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