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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体系的新图景(增补第4版·中文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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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体系的新图景(增补第4版·中文增订版) 商品图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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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体系的新图景(增补第4版·中文增订版)  
定价:68.0  
ISBN:9787300325057  
作者:[德]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  
版次:2  

出版日期:2024-01-26



 
全书系统论述了作者所首创的目的行为论的基本构造,以阶层式体系为框架提纲挈领地阐述了作者在犯罪论各领域的基本主张,特别是对德国古典和新古典的刑法体系所进行的全方位改革。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概念、不法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故意犯的不法概念、过失犯的不法概念、责任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意志自由与归责能力、责任与人格、可谴责性的要素。本书还收录了作者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刑法体系研究》。  



 
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1904—1977),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1928年取得博士学位;1935年获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哲学教授资格。1936—1952年任教于哥廷根大学;1952—1972年任教于波恩大学,其间于1962—1963年任波恩大学校长。1954—1959年任大刑法委员会委员,参与德国刑法典的修订。先后被法国图卢兹大学、希腊塞萨洛尼基大学、日本东京大学、韩国首尔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学位。代表性著作有:《刑法中的自然主义与价值哲学》(1936年版),《德国刑法》【初版于1940年,终版(第11版)于1969年】,《论目的行为论》(1949年版),《自然法与实质正义》【初版于1951年,终版(第4版)于1962年】,《刑法体系的新图景——目的行为论导论》【初版于1951年,终版(第4版)于1961年】,《刑法与法哲学论文集》(1975年版)等。  

译者简介  
陈璇(1982—),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基础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学术译文20余篇,出版著作《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正当防卫:理念、学说与制度适用》《紧急权:体系建构与基本原理》《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译著《目的行为论导论》。  



第一章 行为概念 1  

第二章 刑法中不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 19  

第三章 故意犯的不法概念 34  

第四章 过失犯的不法概念 39  

第五章 责任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49  

第六章 责任非难的存在前提:意志自由与归责能力 55  

第七章 责任与人格 66  

第八章 可谴责性的要素 70  

第一节 可谴责性的智识性要素 71  

第二节 可谴责性的意愿性要素:服从法律的期待可能性 94  

第三节 作为刑罚前提条件的可谴责性 100  

刑法体系研究 101  

第一部分:社会行为的基本构造 101  

第二部分:故意犯 116  

第三部分:过失引起结果的行为 162  

附 录 纪念汉斯·韦尔策尔一百周年诞辰 176  

徘徊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译者后记 190  

译事三得———中文增订版译后记 203  

 
译事三得  
———中文增订版译后记  
2015年,由我翻译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汉斯·韦尔策尔的名著《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理论的新图景》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至今已逾8年。这本书目前在市面上已经售罄,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方明老师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对本书进行了增订。①这次增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原译文进行了全面完善,二是收入了韦尔策尔的长篇论文《刑法体系研究》。《刑法体系研究》于1939年发表在德国《整体刑法学杂志》上,是韦尔策尔在刑法学领域的成名之作,也是奠定其一生学术基础的里程碑式论著。雅各布斯认为,这堪称韦氏在刑法学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篇论文。②我希望这部译著的增订版一方面能够在译文的质量上有所提升,另一方面能够让读者对韦尔策尔在德国刑法理论界发动的“哥白尼式革命”有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借此机会,我想谈谈自己对于学术翻译的三点心得。  
1.研究与翻译  
2022年,是我入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十周年。回顾我个人这十年的学术发展,除教学和科研之外,还有一个我颇为着力的工作就是学术翻译。在这十年当中,我大体上保持了平均每年发表一到两篇译文的产出,并出版了一部译著。众所周知,在当前的高校考核体制之下,教师的业绩高低以及职称晋升是与科研论文和著作相挂钩的,翻译作品在考核中所占的分量可以说微乎其微。这种做法人为地将科研和翻译分割成了两个没有关系的领域,同时也是基于一种偏见,即翻译不过是他人观点的“传声筒”,唯有论文和著作才是具有创造性的成果。但事实上,无论是从一个民族的学术事业还是从一名学者的学术发展来看,翻译和研究本就是不可分离的。一方面,尽管随着中国刑法学本土和自主意识的高涨,人们开始更多地强调中国理论要有自己的创造,但任何一种真正的理论创新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它总是脱胎于对域内外优秀成果的全面、扎实的比较和借鉴。在人文社科领域,很难想象,当翻译界是一派“芜滥沉寂”③的景象时,能够产出世界一流的原创性成果。另一方面,读者总是渴求读到优质、准确的译作,可是要知道,翻译并不是对原作简单的文字转换,而是译者和作者之间交流和对话的一种过程。能够与原作者进行思想对话的,必须是有相当学术造诣者。按照伽达默尔(Gadamer)的说法,“一切翻译就已经是解释(Auslegung),我们甚至可以说,翻译始终是解释的过程,是翻译者对先给予他的语词所进行的解释过程”④。一个译者,如果没有对相关领域持续而深入的研究,用老北京话说就是“咂摸透了”,即便他的外语水平再高,也无法将原作的精髓准确地传达给中文读者。所以,好的翻译者同时也应该是好的研究者。  
另外,但凡做过专业翻译的人大概都有钱钟书说的那种体验,“原作里没有一个字可以溜过滑过,没有一处困难可以支吾扯淡。一部作品读起来很顺利容易,译起来马上出现料想不到的疑难”⑤。翻译迫使一个人弄清每一个字词,不放过任何一个关联性的知识点。这不仅是保持自己中文和外语表达水平的一个途径,也是夯实以及拓宽自己专业基础的基本功所在。  
2.学者的“历史周期律”  
这次翻译,更多引起我注意的,倒不是韦尔策尔的理论学说本身,而是韦氏在青年和中年时代的两部代表作所展现的不同风貌。黄炎培先生针对中国古代朝代兴亡、政权更替所提出的“历史周期律”,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不过,一个学者的学术发展历程,似乎也受着这种周期律的支配。  
在《刑法体系研究》一文的翻译进行之时,恰逢2020年东京奥运 会举办。除谈论高手对决、异彩纷呈的赛事本身之外,人们还津津乐道 于后起之秀频频击败老将、创造纪录。在感慨“后生可畏”的同时,又 不免产生更多的思考。事实上,要是回顾一下往届的奥运会就会发现, 许多老将在其资历尚浅之时也曾经创造过奇迹和辉煌,但是随着年资日 长,虽然参赛经验更加丰富,技术也更为娴熟,但杂念、包袱也多了起 来,当年那种势不可挡的锐气、放手一搏的闯劲、心无旁骛的专注已不 复存在。经验积累所带来的优势,可能最终抵不上活力流失所引发的损 失。可见,“后浪”,或许缺少名望、经验、财富,但他往往拥有最宝贵 的东西,那就是纯粹的目标信念、无所顾忌的朝气和不计成本的全身心 投入。无论是运动员还是学者,不管其生理年龄几何,一旦他失去了 “后浪”的这些特质,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老。  
在《刑法体系研究》一文发表之时,时任哥廷根大学教授的韦尔策尔不过35岁,正是学术“青椒”的年纪。无论从文章的内容还是行文风格上,我们都可以真切地领略到这位年轻人当仁不让、开疆拓土的气魄。在这篇论文中,韦尔策尔完全不满足于对实定法进行注疏解说,而总是试图把握立法背后的本质性规律,试图揭示出对立法者产生制约的那个恒久存在的力量。他从整个犯罪论的根基入手,对盛行了数十年的自然主义刑法理论展开了犀利的全方位批判。其改革的斧刃触及犯罪论的所有重要领域。我们现在使用的许多基础性概念都可以溯源至这篇文章,如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被容许的风险、犯行支配、社会相当性等等。该文中的某些观点在今天看来都颇为前卫,例如该文提出,在无认识的过失犯中,不法和责任是无法区分的。⑥该文所显露出的这种“闯劲”,以及基于对社会变迁的敏锐洞察而对刑法学理念加以改造的锐气,至少在韦尔策尔后期的作品中是很难再看到的。难怪,韦氏的弟子希尔施曾经评价说,尽管执教于波恩大学的20年(1952年—1972年),是韦尔策尔的学术声望与国际影响力如日中天的岁月,但是,韦尔策尔学术创造力的巅峰还是在哥廷根大学时期(1936年—1952年)。⑦  
这种“周期律”并不只是应验在韦尔策尔的身上。它背后的原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随着学术声望的提高,一个学者虽然在学识积累上越发厚重,在写作技巧上日益炉火纯青,却也在无形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束缚”。例如,学者在通过某种“套路”取得成功之后,容易产生路径依赖,也就是习惯性地将这种“套路”沿用到后续的研究之中。这样一来,就逐渐局限了自己探索更多可能的视野。又如,学者一旦形成了自身的理论风格和体系,就会产生出坚持这一风格、维护这一体系的本能,对于那些可能对既有风格和体系造成冲击的视角与思想,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予以忽视甚至拒斥。这就不免减少了吸纳新鲜养分、引入源头活水的管道,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理论的封闭化。再如,学者成名后,发表或出版论著的难度也自然随之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作者锐意创新、精益求精的动力。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不少名家后期的作品要么是对自己先前提出的观点进行捍卫或者“圆场”,要么只是做些小修小补、适当延伸的工作。敢于从方法、体系上进行“自我革命”者寥寥无几。  
从这个角度看,相比于充满鲜花和掌声的收获时节,一个学者在早年筚路蓝缕、披荆斩棘的身影更值得后世学人去珍视、欣赏和回味。结合我国的刑法学翻译来看,前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在于使国内学人全面地了解德国当前较为成熟的刑法理论成果,所以翻译的重点自当是著名学者在“收获时节”的体系性作品,即教科书。不过,我国的刑法学已经从奠基阶段逐步进入纵深发展阶段,我们更加期待有原创性的成果出现。于是,翻译界就有必要将译介的对象扩大到代表性学者早年的成名作,因为这些作品从具体观点来看可能尚显青涩、稚嫩,但必然代表了那个时代最具朝气、最为活跃的创造性思维。从作品所展现出来的思想轨迹中,我们可以获得学术创新方法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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