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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印刷]面向生态补偿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和生态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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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面向生态补偿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和生态资产核算
定价:425.0
ISBN:9787030556172
作者:欧阳志云 等
版次:1
出版时间:2017-12

内容提要:
  本书系统梳理和总结了全国的生态补偿法规、政策与措施,结合对青海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和峨山彝族自治县生态补偿政策实施与绩效考核现状的实地调研,研究生态补偿的生态成效与社会经济效益的关系,提出面向生态补偿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和生态资产评估指标体系与核算技术方法,并以四个试点区为案例进行GEP和生态资产试算,探讨建立面向生态补偿的绩效考核的生态环境监测框架,探索建立基于GEP和生态资产核算的生态补偿与生态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目录:
目录
前言
摘要
Executive Summary
1 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1
1.1 全国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1
1.2 青海省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4
1.3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5
1.4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6
2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7
2.1 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新时期治国理政方略的要求 7
2.2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8
2.3 国内外改进GDP核算的研究与实践 13
2.4 以GEP为**,将环境、生态指标系统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23
2.5 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初步思路建议 24
3 生态补偿政策绩效评估 27
3.1 研究思路 27
3.2 青海省现有生态补偿政策 27
3.3 青海省生态补偿政策的绩效评估现状 33
3.4 黔东南州现有生态补偿政策 35
3.5 黔东南州生态补偿政策的绩效评估现状 40
3.6 云南省峨山县和屏边县现有生态补偿政策 42
3.7 云南省峨山县和屏边县生态补偿政策的绩效评估现状 46
3.8 将GEP纳入生态补偿绩效考核的政策分析 47
4 生态补偿的社会效益评估 50
4.1 社会效益评估指标确定的方法 50
4.2 典型村落PRA分析 52
4.3 GEP考核框架下社会发展指标及其时空变化分析 55
5 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方法进展 66
5.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概念及内涵 66
5.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构成及评估方法 68
5.3 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技术方法 73
5.4 生态系统服务评估实践 76
5.5 生态系统服务评估展望 83
6 面向生态补偿的GEP和生态资产核算方法 84
6.1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 与生态资产 85
6.2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 核算方法 86
6.3 生态资产核算方法 98
7 试点区面向生态补偿的GEP和生态资产核算 105
7.1 青海省GEP和生态资产核算 105
7.2 黔东南州GEP和生态资产核算 130
7.3 屏边县GEP和生态资产核算 153
7.4 峨山县GEP和生态资产核算 174
8 生态补偿绩效的生态环境监测 196
8.1 研究思路 196
8.2 生态补偿绩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目标与指标 196
8.3 生态补偿绩效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与框架 202
9 主要发现与建议 205
9.1 主要发现 205
9.2 主要建议 207
参考文献 210
附录 223

在线试读:
1 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1.1 全国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1.1.1 生态补偿政策法规进展
  自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来,我国对于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2015年9月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2015年11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激励性补偿,建立横向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2016年5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为我国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也再次强调要“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就将《生态补偿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立法进程正在推进之中。全国各地也积极进行了相关实践。2010年10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苏州市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将当地多年来生态补偿工作的实践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苏州市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迈出了我国地方性生态补偿立法的重要步伐。2014年11月江苏省无锡市也颁布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此外,许多地区已经制定了地方法规条例以规范生态补偿机制,如《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及《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等。目前全国已经出台了超过300项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1.1.2 生态补偿实践进展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主要集中于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草原、湿地、流域、耕地、荒漠、海洋等领域。其中,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机制方面,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区县给予均衡性转移支付,并通过对资金到位、使用效果的全面考核进行监督管理。2008~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2513亿元。省级层面上,许多省份参照中央的做法建立了覆盖全省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例如,云南省对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建立了全覆盖的生态环境质量年度动态监测、评价和考核机制,并根据每年的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资金奖惩措施。此外,我国还实施了许多针对生态重要地区的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如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截至2013年一期工程结束时已累计投入资金75亿元。目前,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已经开始实施,总面积为39.5万km2,占青海省总面积的54.6%,预计在2020年前总投资近160.6亿元。
  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中央财政自2001年开始安排资金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并于2013年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①15元。2001~2015年,累计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986亿元。目前,全国已经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扩大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覆盖范围,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出台了不同标准的补偿政策。此外,我国还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具有补偿性质的生态工程建设。其中,对于退耕还林工程,1990~2013年中央累计投入3542亿元,共完成造林任务4.47亿亩,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开始实施,并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500元;京津风沙源治理一期工程自2000年启动后10年内累计安排资金412亿元,二期工程规划于2013~2022年投入877.92亿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2011~2020年)预计总投入1261.6亿元;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保工程二期(2011~2020年)预计总投入1178.6亿元。
  在草原生态补偿方面,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截至2014年已累计投入中央资金215.7亿元,实施了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围栏,建设人工饲草地,治理石漠化草地等,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改善牧区民生方面成效显著。2011~2015年我国实施了**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该政策覆盖了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以及河北等5个省的36个牧区半牧区县。在**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安排相关资金773亿元,促进了牧区生态恢复、牧业生产发展和牧民生活改善。2016年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已经启动,并且提高了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加大了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投入并且调整完善了半农半牧区政策实施方式。
  在湿地生态补偿方面,2014年我国在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个国际重要湿地或***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周边开展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的13个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了退耕还湿的试点,在60个县开展了湿地保护奖励试点,累计投入资金10.9亿元。
  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首轮试点周期为2012~2014年,补偿资金额度为每年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3亿元,安徽、浙江两省分别出资1亿元;以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水质达到考核标准则浙江省拨付给安徽省1亿元,水质达不到考核标准则安徽省拨付给浙江省1亿元。目前首轮试点已经圆满结束,经两省联合检测,新安江流域总体水质优于地表水河流Ⅱ类标准,连续3年符合水质考核要求,浙江省也按规定对安徽省进行了补偿。首轮试点期间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15亿元补偿上游地区,对改善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产生了良好效果,目前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已经进入了第二轮试点阶段。
  这种跨区域的双向补偿机制在流域生态补偿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如贵州省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红线以及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赔偿”的原则,在赤水河流域的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建立了上下游区域间横向的水污染防治“双向生态补偿机制”。此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对口支援、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江西广东东江、云南贵州广西广东西江等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也在实施或推进中。
  此外,在耕地生态补偿方面,自2014年起中央财政支持河北省进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2014年中央财政出资63亿元、省级财政自筹配套11.5亿元。未来我国还将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对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中央财政自2010年开始利用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开展海洋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整治修复。在荒漠生态补偿方面,2013年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启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贴试点,2013~2014年共安排补贴资金6亿元,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补贴支出。
  随着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加快,生态补偿的实践也在快速推进。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生态补偿实践案例已经从2011年的65个增加到了2015年的155个,2015年生态补偿的资金总量高达1573亿元。但我国生态补偿仍然存在重补偿轻考核、补偿资金来源单一、不同领域以及地区实践进展不均衡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估是确保机制运行效率的核心问题。由于欠缺能够反映生态系统状况又易于实施核算的具体指,对于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评估难以实现。因此,研究如何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ross ecosystem product,GEP)应用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绩效考核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县政府的绩效考核具有重要意义。
  1.2 青海省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和青海省根据政策规定,开展了一系列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从2000年开始,国家先后实施了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生态公益林保护、天然林资源保护等生态保护工程;2005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总体方案》,2005~2015年10年间先后投资65亿元实施了一批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06年取消了对三江源州、县(区)政府GDP、财政收入、工业化等经济指标的考核;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从青海等省藏区生态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出发,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2010年开始,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3个方面,按照“突出重点、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一主八辅”的三江源地区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青海省已实施的生态补偿完全属于政府主导型的生态补偿,而且是中央政府为主体的纵向型生态补偿。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批准实施的重点生态保护工程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直接补偿以及基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间接生态补偿。青海省生态补偿涉及森林、草原、湿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及与生态保护有关的三大工程等。
  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青海省的退耕还林从2000年开始,2014年**轮退耕还林结束,2015年开始新一轮退耕还林。2004年,青海省启动实施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央将青海省1000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2006年又将640.99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中央第二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至2012年,中央累计将青海省7441.1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天保工程二期时间为10年,即2011~2020年,总面积为39.13万km2。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规划为2011~2020年,年限为10年。
  在草原生态补偿方面,主要实施了“1+9+3”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异地办学奖补政策、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政策、生态移民燃料费补助政策、生态移民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生态移民创业扶持政策、草原日常管护政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其中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自2011年以来,国家先后在13个省(自治区)启动实施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年下达青海省补助奖励资金19.47亿元,实施禁牧面积2.45亿亩,草畜平衡面积2.29亿亩,对17.2万户牧户生产资料进行综合补贴。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面,青海省转移支付对象包括三江源、祁连山及青海湖等区域内的26个县。中央财政对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从2008年的6.27亿元逐步增加到2015年的20.74亿元,年均增长18.64%。在湿地生态补偿方面,青海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由青海省林业厅负责实施。青海省湿地面积为814.36万hm2,湿地面积位居全国**。2014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将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列为首批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的地区,投入补偿资金4000万元。
  青海省还在三江源工程范围内实施了包括“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异地办学奖补、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生态移民燃料补助费、三江源生态移民生活困难补助、生态移民创业扶持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禁牧与草畜平衡和牧民生产资料补贴等生态补偿政策。
  1.3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优势明显、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突出、生态与民族文化深度融合。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十二五”以来,黔东南州完成石漠化治理435km2,森林覆盖率达到65%,“两江一河”水质明显改善,建设了众多环保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6.9%。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带动明显,2012年,雷山、剑河两县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2014年,黔东南州成为全国第二批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2015年,雷山县被列为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黄平县、施秉县纳入中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畴。黔东南州生态产品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目前,黔东南州有有机农产品认证55个,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品认证79个、产地认定82个,畜(水)产品认证30个、产地认定117个,绿色食品认证5个,“三品”认证基地面积占全州耕地和园地总面积的7%。黔东南州生态补偿主要包括森林生态补偿、石漠化治理工程、流域生态补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自2015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启动以来,黔东南州共获得退耕补助188266.94万元;公益林补偿方面,黔东南州按省、州、县(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林业工程项目方面,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人工造林补助达到350元/亩,天保工程人工造林补助提高到500元/亩,封山育林补助提高到100元/亩。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方面,2011~2015年黔东南州累计获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7.28亿元。2014年12月黎平八舟河国家湿地公园被列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试点单位,2015年申请获得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资金600万元。
  此外,黔东南州各县区在2011~2015年按年度连续开展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总投资24058.06万元,共治理石漠化区域477.09km2。
  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黔东南州率先在清水江流域开展了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制定了《黔东南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在辖区内丹寨兴仁桥和黄平重安江设置考核进水断面,在天柱白市断面设置出水考核断面,按照清水江流域补偿办法水污染补偿因子及总磷、氟化物的要求开展生态补偿。
  1.4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展
  1.4.1 峨山彝族自治县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
  根据2008年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峨山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峨山县林业用地面积为223.6万亩,占该县国土面积的78.4%。峨山县主要涉及的生态补偿有退耕还林、公益林生态补偿和珠江防护林工程。峨山县从2002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分3个阶段:2002~2008年实施**轮退耕还林,2008~2014年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2014年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项目。公益林方面,峨山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峨山县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规定》《峨山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峨山县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峨山县重点公益林考核办法》《峨山县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项目管理和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珠江防护林工程共投入资金440万元,人工造林1万亩,封山育林2万亩。
  1.4.2 屏边苗族自治县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
  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屏边县)主要生态补偿有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屏边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目标,一是调整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间的环境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生态补偿政策,在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水土流失重点保护区治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州的支持,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和生态项目建设提供经济补偿;三是在国家《生态补偿条例》出台后,及时依法上报各类补偿项目,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加大生态补偿执法力度,扩大能够获得生态补偿的林地、保护地、退耕还林地的覆盖面。屏边县目前和今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和实践还将包括建立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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