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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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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典型合同                    


  • 作者:王轶 高圣平 石佳有 朱虎 熊丙万

  • 书号:282367

  • 定价:¥480 元

  • 字数:1544 千字

  • 印次:1-1

  • 开本:

  • 出版时间:2020-08-31

  • ISBN:978-7-300-28236-7

  • 包装: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回应了中国的现实需要和时代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对司法实践和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有重要影响和意义,对社会经济民生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本套书约请的作者均为中国法学会组织起草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召集人、我国最著名的几位代表性民法学家,他们以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对民法典总则及各分编进行权威、详细的解释。本书是对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的逐条释义,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等内容。


王轶,男,1972年6月生,蒙古族,河南南阳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等。
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先后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先后入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曾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吴玉章优秀教学奖、北京青年五四奖章等奖项。
高圣平,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马工程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立法小组成员,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农村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组成员。参与《民法典》《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起草与论证工作。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杰出青年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巴黎第一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合同编、人格权编课题组成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比较法、欧洲法等;以中外文在《法学研究》、《国际比较法杂志》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有:《民法典与社会转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从法国法的经验看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国际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等。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人民大学),LL.M.(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金砖国家商法与合同法协调工作组成员,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先后在《中国法学》、Modern China (SSCI, forthcoming) 和Asian J. WTO & Int''l Health L & Pol''y (SSCI)等期刊上发表数十篇专题学术研究,合作英译《民法典》(Brill, forthcoming)。
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多项。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45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73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99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357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86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436
第八章 违约责任 562 


序 言 民法典合同编的中国特色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最为基础性的作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几乎占据《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植根于中国大地,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彰显了中国特色,也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
从合同编的规范来源来看,其不仅借鉴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也积极吸收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是整体继受了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合同法》是立足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合同法》在保护当事人合同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的大多数规则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情况的,在交易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也运行良好,因此其主要内容被《民法典》所吸收。除《合同法》外,合同编还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相关规则,如预约合同、未生效合同、打破合同僵局、代位权的直接受偿等规则,这些规则都来源于司法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民法典》合同编规则的来源可见,合同编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
合同编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体系结构上的重大创新  
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德国、法国和瑞士的立法模式,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这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要创新。同时,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合同编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编新增了70个法条,其中将近三分之一涉及有关债的分类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补充了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选择之债、金钱之债等规则,为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创造了条件。二是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例如,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但合同的概括转让,则采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表述(第556条),表明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可以适用于合同外的债权债务转让,而合同的概括转让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三是借鉴法国法和英美法的经验,规定了准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而使得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体系上的创新既避免了设置债法总则所可能导致的叠床架屋,同时也便利了司法适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难;另外,此种立法设计也可以在规定债法总则共通性规则的基础上,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这也有利于更好地解释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二)兼顾合同严守、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关系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严守作为最基础的价值,《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编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违约责任等制度、规则,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合同编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强调了增进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这一宗旨,将有力调动市场主体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合同编在保障合同自由、合同严守的基础上,注重维护合同正义,如规定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解除和免责、打破合同僵局以及违约金调整等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填补了《合同法》的漏洞,而且为解决因疫情等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古典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契约即公正”,也就是说,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导向合同正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进行交换,这种关系对于双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于创造财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正义,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等原因,市场不能够完全自发、有效地配置资源,有时无法通过自发的合同交易实现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因此,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彰显了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例如,合同编考虑到了相关主体缔约能力的不足,确认了强制缔约、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等一系列规则,旨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必须说明的是,合同编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为了体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这并非放弃了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而是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合同编既要维护形式公平,也要实现实质公平,对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仍要以形式平等为原则。  
(四)突出对民生的保护  
合同编在保留《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4种典型合同,其中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主要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对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性,与广大业主的权益密切相关。在该章中,合同编明确规定了业主单方解除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的相互交接等问题。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合同编在租赁合同一章中进一步完善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民法典》第725条)、优先购买权规则(《民法典》第726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规则(《民法典》第734条)、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规则(《民法典》第732条)等,这都有助于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  
(五)贯彻民商合一的原则  
我国历来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这在合同编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合同编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将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如融资租赁、保理、仓储、建设工程、行纪等合同,都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其他一些典型合同也既包括民事也包括商事合同规则。合同编通则中的规则也同样采取了民商合一的原则。此外,为了改善营商环境,合同编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性质的规则,并协调了合同性担保权利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例如,合同编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类担保的受偿顺位问题。  
(六)彰显绿色原则  
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不断受到严峻挑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合同编直面这一问题,充分贯彻绿色原则。例如,《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再如,《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此外,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编还明确规定,对于标的物的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民法典》第619条);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民法典》第625条)。  
(七)增加电子商务的规则  
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无论是在交易数量还是总规模上,我国都居于全球首位。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需要,合同编中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如针对电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无纸化、数据化等特点,《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编在合同订立部分还增加了通过互联网方式订约的特别规则,《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对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民法典》第512条还就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都回应了互联网时代交易的需求。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中国特色使其更加符合国情,更能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也更能把握中国的时代脉搏。因此,合同编更能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更能使《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中国民法典作为21世纪最新的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如果说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具有典范的意义,那么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也必将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篇章,有望于垂范后世!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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