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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刑法学(教学版)(第三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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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判例刑法学(教学版)(第三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 作者:陈兴良

  • 书号:302072

  • 定价:¥55 元

  • 字数:400 千字

  • 印次:3-1

  • 开本:

  • 出版时间:2022-01-15

  • ISBN:978-7-300-30207-2

  • 包装:

该书根据一年两个学期的教学时间,总论与各论共计收入30个判例,其中总论15个判例,各论15个判例,各讲一个学期。在修订当中,陈兴良教授注意刑法知识的体系性与关联性,在进行压缩的同时,尽可能地保留了涉及刑法知识基本内容的有关判例,从而满足判例教学的实际需求。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第二节“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项目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004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

目 录
上 篇 刑法总论
第一章 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行为之定性研究 3
第二章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之研究 13
第三章 妻子自杀不救助行为之定性研究 28
第四章 持刀追砍致人溺水死亡行为之定性研究 45
第五章 患者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求医行为之定性研究 55
第六章 吸毒影响责任能力而实施杀人行为之定性研究 64
第七章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 75
第八章 数额认识错误的盗窃行为之定性研究 95
第九章 肇事交通工具单位主管人员管理不善行为之定性研究 106
第十章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行为之定性研究 118
第十一章 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绑架行为之定性研究 129
第十二章 内外勾结窃取银行现金行为之定性研究 143
第十三章 冒充刑警骗取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 154
第十四章 婚恋纠纷引发的杀人行为之死刑适用研究 164
第十五章 形迹可疑经盘问交代罪行构成自首之认定 182
下 篇 刑法各论
第一章 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之定性研究 191
第二章 合法贷款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行为之定性研究 202
第三章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之适用研究 211
第四章 杀害被绑架人行为之定性研究 219
第五章 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之定性研究 234
第六章 拘禁他人并向其勒索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 240
第七章 捡拾存折后猜配密码冒名取款行为之定性研究 247
第八章 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之定性研究 259
第九章 窃取被司法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 280
第十章 犯罪的掩盖行为与掩护行为之定性研究 292
第十一章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 301
第十二章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之定性研究 313
第十三章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引诱行为之定性研究 334
第十四章 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公共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 344
第十五章 以与请托人合办公司获取利润名义收受贿赂行为之定性研究 363
后 记 373


案例指导制度:以法律规则形成机制为线索的考察(代序)|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启动。2010年在我国法治史上是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年份,法律体系宣告建成和案例指导制度宣布启动,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只有从法律规则体系这一视角切入,并以我国古代法律样式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与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为背景,才能深刻地揭示案例指导制度之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分别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高的《规定》所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指由两高确定并统一发布对全国审判、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2条的规定,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第3条的规定,指导性案例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办理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主要包括:(1)职务犯罪立案与不立案案件;(2)批准(决定)逮捕与不批准(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案件;(3)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4)国家赔偿案件;(5)涉检申诉案件;(6)其他新型、疑难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由此可见,两高的《规定》都强调指导性案例是对审判、检察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从而把它与不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加以区分。我认为,这里所谓指导性案例,就是一种具有判例性质的案例。实际上,判例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两大法系通用的称谓,没有必要刻意地采用“指导案例”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措辞。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就是我国的判例制度,只不过具有中国的独特性而已。随着指导性案例的颁布,一种司法规则形成的机制得以产生,并将对我国法制规则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则体系其实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这是狭义上的法律;二是行政机关创制的行政法规,这是中义上的法律;三是司法机关创制的司法规则,以前是司法解释,现在又增加了一种,即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这是广义上的法律。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仅仅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规则,也共同构成我国法律规则体系。法律样式的多元性,可以说是中华法系的传统之一。近代法学家沈家本在为清代著名律学家薛允升著《读例存疑》所作之序中指出:商鞅改里悝之法为律,于是有律之名。自汉以来,律之外有令,有驳议,有故事,有科,有格,有式。隋则律、令、格、式并行。宋则律之外,敕、令、格、式四者皆备,而律所不备,一断以敕,初无所谓例也。晋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亦但为律之篇目,而非于律之外别之为例……明初有律,有令,而律之未赅者,始有条例之名。弘治三年定《问刑条例》,嘉靖时重定为三百八十条,至万历时,复加裁定,为三百八十二条。国朝(指清代———引者注)因之,随时增修。同治九年修订之本,凡条例一千八百九十二条,视万历时增至数倍,可谓繁矣。其中或律重例轻,或律轻例重,大旨在于祛恶俗,挽颓风,即一事一人,以昭惩创,故改重者为多;其改从轻者,又所以明区别而示矜恤,意至善也。第其始病律之疏也而增一例,继则病例之仍疏也而又增一例,因例生例,孳乳无穷,例固密矣。究之世情万变,非例所可赅。往往因一事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事事。因一人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人人。且此例改而彼例亦因之以改,轻重既未得其平。此例改而彼例不改,轻重尤虞其偏倚。既有例即不用律,而例所未及,则同一事而仍不能不用律。盖例太密则转疏,而疑义亦比比皆是矣。①
沈家本的上述论断,为我们勾勒了我国古代法律规则体系形成与变动的一条基本线索。中国古代除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也就是刑律以外,还存在补充性的法律形式———敕、令、格、式等。尤其是从明代开始,例成为律的辅助性法律形式。沈家本对律例关系作了生动说明,并对例可能带来的对律的冲击作了深刻的阐述。在以上各种法律形式中,例是最值得我们重视的。在对例的研究中,除关注律例关系以外,其实更应当关注的是例与判例的关系。如果转换成现代话语,这个问题应该表述为:例到底是属于成文法的范畴,还是属于判例的范畴?对此,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学者武树臣提出了法律样式的概念,并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样式是“混合法”,即成文法与判例存在循环互补性。武树臣教授在论及中国古代的判例时指出:历代的决事比、故事、法例、断例、例等,都标志着“判例法”一脉相传、经久不衰的独特地位。判例经朝廷核准后成为与成文法典并行的法律渊源。有价值的判例则被抽象成为成文法条并被成文法典所吸收。成文法典本身的缺欠(不可能包揽无余,也不可能随时变更)使判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而朝廷对判例的集中管理(审核、批准、选择、编纂)又避免了判例庞杂无序的缺点。而成文法典对判例的吸收,则既避免了双方的短处,又综合了双方的长处。“成文法”与判例的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并行不悖、循环往复的动态联系,构成了中国“混合法”的独特样式。②
在此,武树臣教授把我国古代法中的例视为判例。那么,到底什么是我国古代法中的判例呢?关于例的含义,清代学者王明德曾经作过以下描述:例者,丽也,明白显著,如日月之丽中天,令人晓然共见,各为共遵共守而莫敢违。又利也,法司奏之,公卿百执事议之。一人令之,亿千万人凛之。一日行之,日就月将,遵循沿习而使之,故曰例。③
王明德认为,例之为义有五:(1)名例;(2)条例;(3)比例;(4)定例;(5)新例。显然,王明德所说的例之五种含义,均是指成文化的法条,而不是判例。当然,例和判例之间是紧密相关的,某些例就是从判例中抽象提炼出来的,我国学者汪世荣将这一过程称为因案生例,将因案生例称为判例形成机制,并指出:因案生例的判例形成规则,是指司法官在其司法活动中,针对具体案件的裁判,认为应该通过该案总结、创制出特定法律规范时,便在判决中附请定例。最高统治者以上谕的形式,在对该案作出批结的同时,可以概括出具体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就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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