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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新论——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公民道德研究(百家廊文丛)/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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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公民道德新论——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公民道德研究(百家廊文丛)  
定价:88.0  
ISBN:9787300297637  
作者:李萍  
版次:1  
出版时间:2021-08  

  
本书将当代中国公民道德问题的探讨置于现代化视镜之下,在“导言”部分解释了全书的若干核心概念、中心思想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提出“好公民是现代社会的主体”这一命题。第一章确定了公民道德问题讨论的时空背景,交代了公民身份在现代化进程中所经历的转换以及由此产生的现代社会道德研究视角的调整。*二、三、四章则分别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三个不同层面的现代化路径阐述了相应的公民道德表现形式及相关的理论问题。第五章通过对公民道德的一个重要且相对特殊的形态——公民不服从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公民个体的多样、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多元性以及社会变迁条件下的公民道德规范(如忠诚、守法、公平等)的复杂表现形态等问题。第六章是横向的比较研究,选取了有代表性的三个地区——香港、新加坡、日本进行了对比分析,以资提供对当代中国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李萍,女,1965年生,湖南衡阳市人,东京大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茶道哲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伦理、东方管理哲学、茶道哲学等。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北京市项目一项、中央网信办项目一项、贵州省重大项目一项和中国人民大学项目一项。出版和主编专著9部,包括:《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现代社会管理的伦理分析》《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等,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包括《论管理伦理的问题域及决策方法》《“道德”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意义转换》《推进网络伦理建设》《在地普遍性的比较哲学何以可能》等。

导论公民是现代社会的主体
第一章现代化之必然性及其反思
一、 现代化模式分析
(一)现代化的源起
(二)现代化模式
(三)现代性及其思考
二、 人的现代化:公民地位
(一)人的发现
(二)法治在人的现代化中的意义
(三)落实公民地位是现代政府的责任
三、 宏大叙事下的身份转换:公民资格
(一)公民资格的多样性
(二)世界公民问题
(三)群体公民的兴起
第二章经济现代化与公民经济道德
一、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一)现代经济活动的总体特征
(二)市场的自由性和道德性
(三)市场道德与公民道德的关系
二、 公民个体的经济美德
(一)劳动创造财富
(二)坚持职业操守
(三)理性消费
三、 经济组织的公民规范
(一)经济行政组织的公民规范
(二)经济行业组织的公民规范
(三)经济实体组织的公民规范
第三章政治法律现代化与公民政治道德
一、 现代政治结构
(一)现代政治乃众人之事
(二)现代政治主体及其地位
(三)现代政治与行政的分合
二、 共和国的公民道德理念
(一)政治法律制度对公民角色的规定
(二)共和政体下的公民角色及其道德
(三)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当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主题
三、 公民参与中的道德精神
(一)公民参与的发展
(二)公民参与中的政治认同问题
(三)公民参与中的自由及责任
第四章社会文化现代化与公民道德意识
一、 现代社会文化转型的艰难历程
(一)传统的社会文化之特点
(二)公民文化的生成
(三)社会资本的演变
二、 现代公民的社会文化身份
(一)族群归属与公民身份问题
(二)家乡观念与地方共同体问题
(三)中华文化传统与“我们”的社会文化身份
三、 现代化中的社会文化主题
(一)社会开放与文化守成的关系
(二)公民个性与国民共性的关系
(三)文化价值观的一元与多元的关系
第五章公民不服从的道德思考
一、 公民不服从的理据
(一)公民日常生活的先在性
(二)人类智力的局限
(三)制约政治权力机构的和平抗争
二、 公民不服从的限制条件
(一)诉诸社会共识
(二)可以追问的真实意图
(三)非暴力不合作的手段
三、 公民不服从的道德意志
(一)责任:可以申辩的个体意志
(二)敬畏:对支撑政体基本价值的确信
(三)宽容:求同存异,容忍渐进性变革
第六章我国当代公民道德的实证研究
一、公民认知的现状及其道德审视
(一)何谓公民认知
(二)我国公民认知现状
(三)公民认知中的道德
二、公民交往的现状及其道德拷问
(一)日常行为与公民交往
(二)我国公民交往现状
(三)公民交往相关的道德
三、公民教育的现状及其道德警示
(一)公民教育的核心任务
(二)我国公民教育现状
(三)重申共和国精神是最好的公民教育
第七章公民道德问题的比较研究
一、 香港公民道德发展的经验
(一)香港公民道德的产生
(二)香港公民道德的主题
(三)香港公民道德的走向
二、 新加坡公民道德培育的回顾
(一)新加坡的建国及其执政党
(二)新加坡公民道德培育的主体
(三)当代新加坡公民道德的新挑战
三、 日本公民道德变革的借鉴
(一)公德与国民道德的提出
(二)公民道德教育的相关问题
(三)当代日本公民道德的重要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公民”概念在西方有两个不同的来源,因此,包含了多种含义,围绕“公民”概念而产生的不同流派也与此有关。
古希腊的“公民”概念源于“城邦”一词,原义是“属于城邦的人”。因此,古代的“公民”指一个城邦的居民,这样的居民具有完全的自由民权利,所以,是城邦的主体。居住在城邦却无上述权利的人,例如外国侨民、妇女、儿童、奴隶等,都不是“公民”。动词性“公民”的含义即“成为公民”,其起源比名词性“公民”更早,该词的希腊文原义为“开始分神物”,由于最初的城邦民(或“公民”)是由血缘纽带联系在一起的,本族人和外族人之间的界限非常严格,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神坛、参与佳节庆典、享受公餐等,当时公民身份的确立是由参与部落宗教活动的资格而来的。虽然最终的城邦公民(名词性“公民”)脱离了血亲氏族,但公民身份的获得(动词性“公民”概念)仍然主要受制于出生,少部分来自战功,因此它的范围比较有限,只限于成年男性自由民。不过,城邦公民已经不同于“自然人”,他们的言行体现的是城邦这一共同体的公共性要求,公民之间具有平等的身份,易言之,“公民”这一角色为他们提供了不同于家庭生活的、外在于私人营利活动的政治事务的责任担当。城邦内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城邦的统治权属于全体公民。公民地位是通过赋予所有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即参加公民大会、法庭陪审、参战、选举等权利来实现的。
由于古希腊“公民”概念的狭隘性以及后续发生的重大历史变迁,西方并未延续上述“公民”概念,换句话说,古希腊“公民”概念未被后人完整继承。这主要是因为持续了千余年的中世纪完全中断了与古希腊罗马的联系,建立起了行会教会贵族制的政治统治格局,取代公民的是臣民,公民间的平等社会关系消失了,参与政治活动仅仅是少数贵族或教阶人士的特权。近代以来,首先在意大利、荷兰、英国等工业发达地区诞生了工商业城市,城市居民的自治斗争换来了城市独立发展的自由,许多早期城市都通过设定“城市宪章”等来规范市民间、市民与贵族(国王)间的关系。这样的城市主体被称为“市民”,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民”的前身,它起源于在近代欧洲自治城市生长起来的“工商业人士”。公民间的相互关系及对待方式的要求逐渐演变为公民道德,因此,欧洲的公民乃至公民道德问题主要与近代资产者的生活方式和城市商业文明的兴起有关。随着资本主义政权的确立,“公民”的主体性得到延续,并扩展为政权的主体性的基础,“公民”概念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指“一个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或国民”,公民的法律性而非政治性、庶众性而非精英性、个体性而非集体性得到了凸显。
实际上,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公民道德”概念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英国宪章运动所产生的公民意识,催生了公民权利观念,导致了公民身份、公民人格的落实,这是自由主义公民道德的源头;另一个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公民教育,注重培养民族归属感、爱国主义、公共精神等公民品性,这成为共和主义公民道德的起源。上述差异所导致的“公民”概念和公民道德问题上的分歧至今仍然存在,并直接影响到当代公民道德研究的取向。
在当代民主政治话语体系中,人们至少在这样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公民是自然人个体的一种身份或资格。“公民身份”概念揭示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意味着所有公民在人格上完全平等。自然人依自然出生而成为人,自然人是公民原初的属性,政治属性是附加的(由法律赋予的)。在法律中,公民指区别于法人的存在。法人——如船舶、公司等——虽然可以有国籍,但却不能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就法律地位而言,公民远远高于法人。
在西方,公民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公民道德实质是一种政治道德,或者是民主政治的道德基础,所以,西方公民道德研究主要关注两个层面:微观层面是协调个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宏观层面是落实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国家政治资源的分配、国家与社会的制衡关系等。虽然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但不同派别的人们都坚持了一个基本底线,那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信守。洛齐克(Roberk Nozick)与罗尔斯(John Rawls)之间的分歧并不在于一方张扬权利而另一方否认权利,他们二人都力主维护权利。不过,洛齐克相信只要权利获得了保障就足矣,因此,对政府的积极作为因其可能伤害公民权利而大加反对;罗尔斯则相信仅仅有权利是不够的,因为法律上平等的人在实际生活中未必平等,为了使“最少受惠者”的境遇有所改善从而落实民主的承诺,平等就比自由更重要。同样,多数社群主义者并未简单地无视权利,但更加关注义务,特别是在权利被过度使用了的今天,漠视义务成为“公害”,严重削弱了公民道德的基础,所以他们也在不危及权利的前提下倡导公民义务。
严格说来,“公民”(citizen)概念并非现代西方学者经常讨论的对象,他们主要的关注点是“公民权”(citizenship,又译“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在本书中,若不做特别说明,通常将“公民”与“公民权”混用,因为二者的细微区别在汉语中难以觉察,二词混用并不影响对后续公民道德问题的分析,故不做特意区分。。“公民权”或“公民身份”表示个人在一个国家中正式的和负有责任的成员资格,而且它表示的是一个民族国家中单个成员的资格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1122.。“公民权”并非现代的产物,它一直是众多西方思想家关心的话题,但不同时期被赋予的内涵明显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权威属于一种由担任官职者依据宪法性规则施之于公民的权威,因此,广泛地扩大公民权的范围是明智的,它可以依法确保稳定的统治,只要那些获得公民权的人家道殷实,并且不会因受诱惑而利用其政治权利去掠夺财富。10世纪的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在《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中指出:现代的自由不同于古代的公民身份和自由,它是私人的自由而不是公民的自由,现代人失去了一些东西,但同时得到了更多,如繁荣、个性与和平等。1949年马歇尔在“公民权与社会阶级”演讲中分析到,英国公民权的发展经历了如下阶段:18世纪是个体性公民权(civil citizenship),对应的机构是法院;19世纪是政治性公民权(political citizenship),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20世纪是社会性公民权(social citizenship),对应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最近美国社会学家托比·米勒(Toby Miller)面对全球化导致的人员流动和社会治理的多元化,提出应从三个维度立体地考察公民权,这三个维度分别是:政治性公民权(如选举权、居住权)、经济性公民权(如工作权、发展权)、文化性公民权(如知情权、表达权)。他将公民的文化诉求纳入视野,这极大扩展了公民权的领域,兼容了不同族群、民族传统和国家体制等背景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公民权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和非中心主义。
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公民”或“公民权”是不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它指明了人类社会形态或政治发展的普遍性特征;或者,它仅仅是对西方政治思想和制度形式的总结,是一个特殊概念?布赖恩·特纳(Bryan S Turner,又译“布雷恩·特纳”)认真思考了这一问题,然后指出,“公民身份起源于西方特殊的文化和结构条件下,因此,它或许并非一个普遍性的概念。但是,西方之外的许多社会,或者是由于曾经被西方社会征服过,或者是由于现代化的结果,或者是由于以上两种情况,都采用了西方的宪法和宪政原则。作为结果,公民身份话语越来越为各种不同的政治传统所熟悉”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前言2.。诚然,“公民”或“公民权”论题源于西方,并且很大程度上带有西方思想的烙印,但随着近现代以来西方文明的重要成果逐渐成为人类现代生活的重要衡量尺度,曾经被视为西方土产或特产的东西也被非西方国家移植、改造、嫁接,完全拒绝向西方学习任何东西,正像仅仅固守自身已有的历史传统一样,已经变得根本不可能。在全球化时代,西方也在接受来自非西方的影响,刻意区分何者是西方的、何者是非西方的,已经成为毫无意义的举动,更加现实而可取的态度是,充分审查自身的处境和当下问题,打开向西方学习的大门,无数次试错、反复碰撞和进退总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公民”或“公民道德”并非西方社会的专利品,对非西方世界同样具有启示意义,非西方社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是如何将之本土化,而非一概排斥。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公民是商业社会的产物。近代以来的“公民”(citizen)起源于“市民”(civics),它与庄园制下乡村社会的村民(villagers)形成了鲜明的对立。村民们生活在熟人社会之中,彼此相知,几乎没有任何个人隐私或个人空间,每个人都被赤裸裸地暴露在他人目光之下,受到家长、族长、牧师等的监督,人们之间的关系缔结等沿袭着世代传承下来的习惯。然而,现代城市出现了发达的职业分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时刻离不开他人的劳动,交换——平等而自愿的——成为生活的常态。现代城市出现了人口的高速流动,每个人每天都不得不与许多素昧平生的其他人打交道,身处“陌生人社会”之中。与陌生人社会相适应的主体及其行为规范显然不同于传统熟人社会的村民及其行为规范。
在绝大多数现代国家,一个人无须特别努力就获得了(或者严格地说“被赋予了”)公民权,但拥有公民权的公民很可能还只是潜在的公民(或者说隐性的公民)。在今天,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分别依据出生地原则或血缘原则,将公民权给予了每一个普通人。一个婴儿一出生通常就自动成为一国的公民,但还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不能行使任何有效的权利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即便一个成年人,他若不跟实际的政治组织发生联系,拒绝有广泛内涵的社会交往,逃避相应的义务和权利,也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现实的公民要有实际的作为,因此,许多公民权利或义务就被附加了种种条件,如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只有在年龄、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自主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才可以实际地行使公民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满足了上述条件并实际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才是现实的公民。现实的公民不仅在心智、能力等方面有了相应准备和成熟起来,而且切实地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如结社、投票、纳税等。如果说现行的民主制度和文明社会已使所有人成为潜在的公民,那么,现实的公民就只有通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等有为的行动,才可以全面实现公民身份或公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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