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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智慧财经系列)梁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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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税法(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智慧财经系列)

作者:梁文涛

书号:321141

定价:¥55 元

字数:590 千字

印次:1-1

开本:16

出版时间:2024-03-18

ISBN:978-7-300-32114-1

包装:平



内容提要:  
本教材以最新税法和会计准则为依据,主要介绍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征收管理。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等小税种。本书不仅可以作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教育院校会计、财政、税务、审计、贸易等专业的教材,也适用于财政、税务、审计、贸易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作为入门级的业务用书,以及对税法有兴趣的读者学习和参考。  




作者简介:  
梁文涛,注册税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潍坊市社会科学研究十佳拔尖人才,潍坊市中青年社会科学研究十佳拔尖人才,“潍坊市社会科学专家基层行”首批专家,潍坊市会计领军人才,省级精品课程《税务核算与实务》负责人。  


目录:  
项目一 税法认知  

任务一 税收的内涵和分类  

任务二 税法的内涵和构成要素  

任务三 税法的原则  

任务四 税收立法与执法  

项目二 增值税法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任务二 增值税的计算  

任务三 增值税出口和跨境业务退(免)税和征税的计算  

任务四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项目三 消费税法  

任务一 消费税的认知  

任务二 消费税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和征税的计算  

任务四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项目四 企业所得税法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的认知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任务三 资产的税务处理  

任务四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任务五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任务六 特别纳税调整  

任务七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项目五 个人所得税法  

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的认知  

任务二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项目六 其他税种税法(上)  

任务一 关税法  

任务二 船舶吨税法  

任务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任务四 资源税法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法  

任务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任务七 耕地占用税法  

项目七 其他税种税法(下)  

任务一 房产税法  

任务二 车船税法  

任务三 车辆购置税法  

任务四 印花税法  

任务五 契税法  

任务六 烟叶税法  

任务七 环境保护税法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一、税收的内涵  
(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行使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并调整税收分配关系,强制地、无偿地且较为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对税收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使得国家机器有效运转、行使国家职能,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的征收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征税。与公共权力相对应,政府必须承担运用税收来管理社会和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  
(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的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形式财政收入的特征。税收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的形式制约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既不是由纳税主体(纳税人)按照其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由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按照其意愿随意征税,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以后,所有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个体(具体)纳税人返还或向其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具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整体而言,两者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个体(具体)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事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征税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而非绝对)稳定不变的。  
二、税收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  
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特定目的税六种。  
1. 流转税  
流转税,又称流转税类,也称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是指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买卖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流转税发生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等流转额进行计算征收。  
2. 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税类,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等于全部收入减除为取得收入耗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3.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又称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是指以应税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资源或者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我国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  
4. 财产税  
财产税,又称财产税类,是指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我国的房产税、车船税。  
5. 行为税  
行为税,又称行为税类,是指以纳税人发生的某种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我国的印花税、契税。  
6. 特定目的税  
特定目的税,又称特定目的税类,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征收的各种税,如我国的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二)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分类,税收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三种。  
1. 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一定价值单位(价格、金额等)为标准,按一定比例税率计征的各种税,如我国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一般而言,由于从价税的税额直接或间接与商品销售收入挂钩,也就是说,从价税的税额可以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从价税的适用范围很广。  
2. 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单位(重量、件数、容积、面积、长度等)为标准,采用固定单位税额计征的各种税,如我国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从量税的税额不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单位商品税负固定。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从量税的税负实际上处于下降的趋势,因此从量税不能大范围使用。  
3. 复合税  
复合税是从价税和从量税的结合,是既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价值单位又按照一定数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各种税,如我国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  
1. 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作为价格构成部分的各种税,如我国的消费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的价格。  
2. 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各种税,如我国的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除需要支付约定的价款(不含增值税价款)外,还须支付按规定税率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款,这两者是分开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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