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店铺主页二维码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 微信认证
人大出版社自营微店,正版人大出版社书籍直发,品质保证!
微信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你可以使用微信联系我们,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

税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徐孟洲 徐阳光

33.60
运费: ¥ 5.00-20.00
税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徐孟洲 徐阳光 商品图0
税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徐孟洲 徐阳光 商品缩略图0

商品详情

书名:税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定价:42.0  
ISBN:9787300273051  
作者:徐孟洲 徐阳光  
版次:7  
出版时间:2019-08  

 
本教材为普通高等教育*家级“十二五”规划教材之一,体系上分设三编,共十五章。第一编为“税法基本原理”,对税法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法律渊源、税法要素、国家税权、纳税人权利以及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基本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为独著研习税法提供基础理论的支撑。*二编为“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将我国现行有效的18个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与土地税五个类别,按照税法要素的体系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第三编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主要介绍我国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基本内容。  



徐孟洲,湖南益阳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商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财政部法律顾问、审计署法律顾问、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长等社会职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教育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问题研究”等*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20多项,出版《耦合经济法论》《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中国税收执法基本问题》《税法原理》《税法学》等著作,参与我国《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修订和论证工作。  
徐阳光,湖南平江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预算法研究室主任等社会职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政府间财政关系之法治化研究———以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为重点”“破产法视野中的财税问题研究”和司法部“预算法修改与预算国家的构建研究”等多项*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学术专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学解析》《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研究》等,参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修订和论证工作。  


目 录  

第一编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税与税法 3  

第一节 税的概念和根据 3  

*二节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8  

第三节 税法的价值和理念 11  

第四节 税法的地位 14  

第五节 税法的功能与作用 16  

*二章 税法要素和税法渊源体系 21  

第一节 税法要素的含义与种类 21  

*二节 税法行为规范 22  

第三节 税法基本原则 25  

第四节 税法渊源 34  

第五节 税法体系 37  

第三章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41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 41  

*二节 税权的概念和基本权能 45  

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 48  

第四节 纳税人权利 67  

第四章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77  

第一节 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和历史沿革 77  

*二节 外国现代税法的产生和演变 80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82  

*二编 税收实体法制度  

第五章 增值税法制度 95  

第一节 增值税法概述 95  

*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101  

第三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2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率 104  

第五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08  

第六节 增值税的优惠和出口货物退(免)税 112  

第七节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18  

第六章 消费税法制度 121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121  

*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 124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26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29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131  

第七章 关税法律制度 135  

第一节 关税制度概述 135  

*二节 进出口关税制度 138  

第三节 船舶吨税制度 147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51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151  

*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156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率 158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160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制度 166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和申报制度 167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73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173  

*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的产生和发展 175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 177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79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189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管理 195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 197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申报与缴纳制度 202  

第十章 财产与行为税法律制度 205  

第一节 房产税法 205  

*二节 契税法 208  

第三节 车辆购置税法 211  

第四节 车船税法 213  

第五节 印花税法 216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21  

第七节 烟叶税法 223  

第十一章 环境资源与土地税法律制度 228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法 228  

*二节 资源税法 235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41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 243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 245  

第三编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税务管理制度 251  

第一节 税务登记制度 251  

*二节 账簿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254  

第三节 发票管理制度 255  

第四节 税务检查制度 260  

第五节 税务稽查制度 262  

第十三章 税款征收制度 267  

第一节 税款征纳主体 267  

*二节 纳税申报 269  

第三节 税款征收方式 270  

第四节 征纳主体在税款征收中的权力(利)与义务 272  

第五节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277  

第十四章 税务代理制度 281  

第一节 税务代理制度概述 281  

*二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84  

第三节 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88  

参考书目 294  


第一编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税与税法本章概要  
●税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  
●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范围  
●税法的价值和功能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税的概念和根据  
一、税的概念  
税,又称税收、赋税、税捐、租税等。现行的政策与立法文件更为青睐使用“税收”一词。税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税法性质和内容的因素。税是经济内容,而税法则是法律形式。学习税法必须了解税的概念与特征。税的概念,既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税的形式特征认识税的概念,*直接或较为容易把握的是税的形式特征,即税的外部特征。关于税的形式特征,我国多数学者通常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税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税收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税权,纳税主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当税收征管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受到干扰或纳税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税的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①“租税者,乃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将人民之部分财产,无偿移转为国家所有。”②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经济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范畴。但也应当注意,理解税的无偿性不能*对化,它是具有相对性的。税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是无偿的,“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③。  
税的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税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税的形式特征只是税本质属性的外在体现。深刻认识税的概念,应进一步分析和考察税之更深层次的本质特征。  
(二)税的本质特征事物的本质属性,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是其固有的、内在的规定性。税的根本性质,即税的本质,是国家作为一方主体依法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国家运用课税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国家同纳税人之间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而使税的分配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如利润、地租、利息、工资薪金等以财产所有权、劳动权等为基础而形成的分配关系。  
(三)税的社会属性税不仅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分配范畴,同时是一个历史范畴。从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一方面,税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的税又分别具有其个性,即税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税的性质也不同。  
(四)税的概念通过对税的形式特征、本质特征和社会属性的考察和研究,可以对税的概念作如下界定:税是以实现国家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此定义概括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指明了税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财政职能是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现代国家的各项职能,包括公共财政职能等的实现一刻都离不开税赋的支持。国家或各级公权力机关之“课税权之行使目的应在于获取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亦即应以财政收入为其目的”①,“税捐是作为满足公共财政实现公共任务的需要之用”②。*二,指明了税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马克思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税权的行使要基于法律的规定。“税捐金钱给付,必须根据法律课征”③,这是民主法治国家所确立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第三,指明了税主体。税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一般为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这说明,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纳税主体是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的概念是税法上的专有概念,各国法律对居民都有明确的界定。所谓居民,“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按照该国税法的规定,由于住所、居所、居住期、管理机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凡不符合一国居民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为非居民。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境内所得征税”④。在税法上使用“居民”的概念比使用“人民”“国民”“公民”等概念更为科学,因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有承担纳税义务的可能。第四,指出了税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属性”。定义中的“基于法律规定”意味着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规范性),“不直接偿还”或“无偿”表明课税对每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是将财富无偿转移给国家。第五,使用“非罚”一词揭示了税的非罚性,从而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行为排除在税行为之外。第六,揭示了税的社会属性。定义中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不仅表明了税的形式特征,而且包含着税的社会属性。因此,将税归结为一种课征行为———强制性经济行为,是较为科学的。税既不是一种单纯的物质或财富,也不是一种抽象的分配关系,而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驱使的生动、具体的符合规范标准的行为,即课征行为,并且,这种课征行为是基于一定社会制度与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因而税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二、税的分类税的分类,是指对税收体系中的各种税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归类。对税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研究、对比各种不同税种的特点和优劣,以利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优良的税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五大类。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征税的税种。资源税,是指以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二)直接税和间接税根据税*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  
(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根据税的管理权和税的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将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分类方式是由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四)从价税和从量税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各种流转税大都属于从价税,但消费税中的酒和酒精、成品油等税目属于从量税,还有船舶吨税等也属于从量税。  
(五)普通税和目的税根据税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以将税划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普通税,是指用于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种。目的税,是指专款专用的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  
(六)价内税和价外税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我国的关税和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故其属于价外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税。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税的分类方法,如累进税和累退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等,但从税的理论以及世界各国税收实践来看,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的分类中*基本、*重要的方式。我国也主要是采用此种分类方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税收的种类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分类方法以外的税种也不断涌现。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店铺主页二维码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人大出版社自营微店,正版人大出版社书籍直发,品质保证!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

税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徐孟洲 徐阳光

手机启动微信
扫一扫购买

收藏到微信 or 发给朋友

1.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侧二维码

2. 点击右上角图标

点击右上角分享图标

3.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微信支付

支付宝

扫一扫购买

打开微信,扫一扫

或搜索微信号:crup-teacher
人大社教师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

收藏到微信 or 发给朋友

1.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侧二维码

2. 点击右上角图标

点击右上角分享图标

3.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