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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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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第二卷)


  • 作者:[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 书号:313740

  • 定价:¥268 元

  • 字数:800 千字

  • 印次:1-1

  • 开本:异16

  • 出版时间:2023-07-25

  • ISBN:978-7-300-31374-0

  • 包装:平


《当代罗马法体系》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的最重要的代表作,共分为8卷,分别于1840—1849年在德国柏林出版。它既是萨维尼以前研究的总结和继续,也对之前的观点进行了修正,是萨维尼法律理论的集大成者。第1卷主要是关于法律渊源、制定法解释、法律关系等内容,第2卷主要是关于法律主体等内容。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德国19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美茵河畔法兰克福,1861年10月25日逝世于柏林。先后执教于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历任柏林大学校长、普鲁士枢密院法律委员、莱茵州控诉法院兼上诉审核院枢密法律顾问、普鲁士国务兼司法大臣、内阁主席。最重要的著作包括《论占有》、《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当代罗马法体系》和《作为当代罗马法之部分的债法》。  


译者简介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曾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并参与多部法律和数个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出版《规制法与侵权法》、《法律关系与私法体系》等独著和译著5部,出版合著《中国民法典释评》(十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全三册,黄薇主编)等多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近50篇。  

张梓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和学士,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曾在《南大法学》《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第一卷)  



前言  



第一篇 当代罗马法的渊源  



第一章 本著作的任务  

第一节当代罗马法  

第二节德意志共同法  

第三节任务的界限  



第二章 法律渊源的一般性质  

第四节法律关系  

第五节法律制度  

第六节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七节法的一般产生  

第八节民族  

第九节国家,国家法,私法,公法  

第十节关于国家的不同观点  

第十一节国际法(Vlkerrecht)  

第十二节习惯法  

第十三节立法  

第十四节科学法  

第十五节相互关联中的法律渊源;其内容的本质  

和来源  

第十六节绝对法和任意法,常规法和特别法  



第三章 当代罗马法的渊源  

第十七节A制定法  

第十八节B习惯法  

第十九节C科学法  

第二十节科学法(续)  

第二十一节并存的法律渊源  

第二十二节关于法律渊源整体的罗马法观点  

第二十三节关于制定法的罗马法观点  

第二十四节关于制定法的罗马法观点(续)  

第二十五节关于习惯法的罗马法观点  

第二十六节关于科学法的罗马法观点  

第二十七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罗马法观点的实践  

价值  

第二十八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现代观点  

第二十九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现代观点(续)  

第三十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现代观点(续)  

第三十一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现代法典观点  



第四章 制定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节解释的概念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的  

区分  

第三十三节A具体制定法的解释解释的基本  

规则  

第三十四节制定法的基础(Grund)  

第三十五节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释其种类和补救  

方式  

第三十六节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释(续)(不明确的  

表述)  

第三十七节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释(续)(不正确的  

表述)  

第三十八节优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释(批判)  

第三十九节优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释(批判)(续)  

第四十节优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释(续)(独立的  

具体篇章)  

第四十一节优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释(续)(与汇编之关系  

中的具体篇章)  

第四十二节B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矛盾)  

第四十三节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矛盾)(续)  

第四十四节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矛盾)(续)  

第四十五节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 (矛盾)(续)  

第四十六节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漏洞,类推)  

第四十七节关于解释的罗马法观点  

第四十八节关于解释的罗马法观点 (续)  

第四十九节关于解释的罗马法观点的实践价值  

第五十节关于解释的现代观点  

第五十一节关于解释的现代法典观点  



第二篇 法律关系  



第一章 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种类  

第五十二节法律关系的本质  

第五十三节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五十四节家庭法  

第五十五节家庭法(续)  

第五十六节财产法  

第五十七节财产法(续)  

第五十八节法律制度概览  

第五十九节关于分类的不同观点  





附录  



附录一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附录二L 2 C. quae sit longa consuetudo  







索引  



索引一内容索引  

索引二渊源索引  





第一卷第一版译后记  

第一卷新版译后记  





目  录  

(第二卷)  





第二篇 法律关系  



第二章 作为法律关系承担者的人  



第六十节 自然的权利能力和实在法对其的修正  



第六十一节 自然的权利能力之界限 Ⅰ开始  



第六十二节 自然的权利能力之界限 Ⅰ开始(续)  



第六十三节 自然的权利能力之界限Ⅱ终止  



第六十四节 权利能力的限制 导论  



第六十五节 权利能力的限制 Ⅰ不自由  



第六十六节 权利能力的限制 Ⅱ市民籍的缺乏  



第六十七节 权利能力的限制 Ⅲ从属于家庭权力  



第六十八节 三种人格减等  



第六十九节 人格减等的效力  



第七十节 人格减等的效力(续)  



第七十一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方面的特殊权利  



第七十二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方面的特殊权利  

(续)  



第七十三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方面的特殊权利  

(续)  



第七十四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方面的特殊权利  

(续)  



第七十五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理论在当代的可  

适用性  



第七十六节 不名誉对权利能力的限制——导论  



第七十七节 不名誉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八节 不名誉的法律意义  



第七十九节 不名誉的法律意义(续)  



第八十节 不名誉的法律意义(续)  



第八十一节 不名誉的法律意义(续)  



第八十二节 不名誉的附带效力  



第八十三节 不名誉理论在当代的可适用性  



第八十四节 宗教对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八十五节 法人——概念  



第八十六节 法人——种类  



第八十七节 法人——历史  



第八十八节 法人——历史(续)  



第八十九节 法人——成立与消灭  



第九十节 法人——权利  



第九十一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二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三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四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五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六节 法人——组织  



第九十七节 法人——组织(续)  



第九十八节 法人——组织(续)  



第九十九节 法人——组织(续)  



第一百节 法人——组织(续)  



第一百零一节 法人——国库  



第一百零二节 法人——遗产  



第一百零三节 法律关系和人的不同联结  





附录三至七  



附录三 孩子的生命力,作为其权利能力的条件  



附录四 论罗马奴隶所缔结之债的效力  



附录五 论家女的债务能力  



附录六 身份和人格减等  



附录七 论不名誉理论中的一些疑点  





索 引  



索引一 内容索引  



索引二 渊源索引  







第二卷译后记  




  
本著作中所描述的法学部分被称为“当代罗马法”(das heu tige Roemische Recht)。较之单纯的标题所显示的,在以下的对立中,此特别的任务才会被界定地更为准确。  
1.本著作所描述的是罗马法。因此只有以下法律制度才属于本著作的任务,即这些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e)起源于罗马法,但包括其之后的发展,尽管这些发展可能并不能被回溯于其罗马起源。由此,所有起源于日耳曼的制度就必须被排除。  
2.本著作所描述的是当代罗马法。由此排除以下内容:首先是这种法律制度的历史; 其次是属于早期法而并不属于优士丁尼法的所有具体规定,因为只有优士丁尼法这种罗马法的最近形态与我们的当代法状态存在联系;最后是虽然属于优士丁尼法但是在我们的法状态中已经消失的所有制度。  
3.只有私法(das Privatrecht)属于本著作的任务,公法(dasffentliche Recht)并不属于;因此,其范围包括被罗马人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在这个术语众多意义中的其中一个意义上)的那些内容,或者在共和国时期被视为法学家(Jurisconsultus)的绝对知识或真正意义上的法学(Jurisprudentia)的那些内容。 但此限制部分地被视为是前一个限制的结果,因为只有罗马私法在整体上才成我们法状态的组成部分。虽然罗马刑法对于我们的法状态而言并不陌生,但它只是部分地成为我们法状态的组成部分,较之私法而言要少得多。 4.最后,属于本著作的任务的只是权利体系(System der Rechte)本身,排除程序或法救济制度(der zur Rechtsverfolgung bestimmten Anstalten);也就是说,只包括被许多人称为实体私法(das materielle Privatrecht)的那些内容。因为,程序是通过历史上不同渊源的混合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而发展出来的,以至于有必要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而不是像罗马法学家那样认为程序与实体法理论之间的直接联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如果涉及我们的任务在这方面的界限,那么虽然此界限在原则上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具体应用中,它常常被错误认识,尤其是因为同一个制度可能事实上同时属于两个领域。例如法官判决, 根据其形式和条件,它属于程序;但一旦它具有既判力(rechtskrftig),它就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产生于已决案(res judicata)的诉(actio和抗辩(exceptio)(它们属于权利体系本身),以及属于程序理论的执行(Exsecution)。   
如果这些限制被概括于共同的观点之下,那么它们实际上就在以下意义上对于罗马法进行了准确界定,即对于欧洲大部分地区而言,罗马法成为了共同法(gemeines 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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