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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字实用版 双色)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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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字实用版 双色)  
定价:20.00  
ISBN:9787519778552  
版次:1  

内容提要:  

专业出版 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编写全面 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

内容实用 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 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对于*些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些原则?

◆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人,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处在醉酒状态中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伪造、变造、买*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是否所有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都需要提出申请?

◆房屋出租人有*些治安责任?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同时具有什么情形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些适当成年人在场?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时,公安机关如何制作决定书?

……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

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

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为造成的损害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以及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法制造、买*、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举办大型*众性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恐*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服务行业的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严禁*法取证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些情况下应当回避

  第八十二条 传唤的使用条件和批准权限

  第八十三条 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的制作以及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监护人到场制度

  第八十五条 询问地点、方式及应当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时提供语言帮助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

  第八十八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及签名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如何扣押物品以及如何处理扣押物品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管理案件时如何进行鉴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九十二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

  第九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与其他相关证据的关系

  第九十四条 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宣告、送达,以及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时进行听证的条件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以及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交纳期

  第一百零六条 罚款收据的制发

  第一百零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和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还保证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执法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监督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以及收缴的罚款应当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施行日期

附录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1.2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8.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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