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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第四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 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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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刑法各论(第四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定价:98.0  
ISBN:9787300295138  
作者:周光权  
版次:4  
出版时间:2021-08  


本书结合刑法各论的前沿理论和*新司法解释,对刑法分则、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的所有罪名都进行了深入探讨。全书除导论外,共分为三编:第一编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两章;*二编为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依次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编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先后研讨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对每个罪名大致按照概念、保护法益、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处罚的顺序加以讨论。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系*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出版《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2卷)、《刑法学习定律》、《刑法公开课》(*1卷)、《刑法公开课》(*2卷)等专著13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著作3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40余篇,获得省部级奖励10余项。  


导论 1  

第一编 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1  

*二章 *二章 侵犯财产罪 83  

*二编 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53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03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35  

第三编 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六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Ⅰ:贪污贿赂罪 457  

第七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Ⅱ:渎职罪 494  

第八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Ⅰ:危害国家安全罪 528  

第九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Ⅱ:危害国防利益罪 537  

第十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Ⅲ:军人违反职责罪 549  


|第四版序|  
本书第三版于2016年面世,转眼已过去五年。其实早就到了修订再版的时候,不过,写作者的天然惰性再加上敝帚自珍的本能,使修订计划一拖再拖。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使修订本书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再往下拖延的任何借口都难以获得他人认同。法律的修改是修订本书的直接动因,不过,这次修订并不满足于阐释*新刑法立法,而是借此机会对上一版的许多内容做了大幅修改。对此,需要略作交代。  
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有48条,是近十年来*大规模的刑法修改,其中既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的微调,也涉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药品安全的维护,以及对金融领域、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生物安全等领域罪刑关系的建构等问题。围绕上述修改,本版对总论部分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各论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诸多补充、修改,尤其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10余个新罪,如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做出尽可能详尽的阐述,对立法意图、犯罪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犯罪之间的交叉和竞合关系等着墨较多。  
首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轻罪做出详尽阐述,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本次立法中的有些规定,事实上明确否定了之前司法实务中的某些做法,如果不对新增的轻罪作出详细解读,就既难以“纠偏”,也无法为未来的司法实务提供有效指导。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而对类似行为,在之前的司法实务中大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19年10月2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于高空抛物不可能像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那样危害公共安全,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会导致法官放弃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性要件进行实质和具体的审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增设高空抛物罪,等于不认可高空抛物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基于此,本书对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实行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给予了充分关注。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的定罪标准做出了重大修改,其中对骗取贷款罪提高了定罪门槛,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降低了定罪门槛。基于此,本书对这些犯罪的成立要件等进行了细致探究,对新规定的准确适用进行了重点提示。  
*后,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仅作微调的内容,就其在解释论上可能带来的影响也2刑法各论(第四版)结合司法解释、判决等进行详细分析,以厘清犯罪之间的界限。例如,依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10条*1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18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也指出:“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原本就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也没有干扰计算机信息提供的“功能”本身,而只是伪造了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述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规定有类推解释的疑问,并不合适。针对这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提供了解决方案,其*25条进一步明确了《刑法》*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要件,立法所揭示的行为主体明确包括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并且在加重构成要件中增加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法定刑升格的相关内容。在解释论上,如果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25条的相关规定,就能够准确全面地处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危害行为,不需要将被告人的行为类推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上述内容,在本书各论的相关位置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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