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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版)(上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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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合同法(第二版)(上册)(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作者:王利明

  • 书号:289038

  • 定价:¥72元

  • 字数:656 千字

  • 印次:2-1

  • 开本:

  • 出版时间:2021-01-21

  • ISBN:978-7-300-28903-8

  • 包装: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在借鉴既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合同法最新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本书具体探讨了合同编通则的基本制度、规则,包括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问题;同时,还对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探讨。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于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四次获得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并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并深度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导论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合同关系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
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法与债法
第一节债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债的要素
第三节债的分类
第四节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

第二编 总论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
第五节强制缔约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内容概述
第二节合同条款及其分类
第三节格式条款
第四节免责条款
第五节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节未生效合同
第五节无效和可撤销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四节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第五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六节情势变更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三节合同债务的移转
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抵销
第五节提存
第六节免除
第七节混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第五节实际履行责任
第六节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节违约金责任
第八节定金责任
第九节免责事由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释和漏洞填补
第一节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释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填补

第三编分论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效力
第五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节违反买卖合同的行为及其责任

第十三章 特种买卖
第一节所有权保留
第二节分期付款买卖
第三节凭样品买卖
第四节试用买卖
第五节招标投标买卖
第六节拍卖

第十四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述
第二节供用电合同

第十五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四节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主要参考书目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最为基础性的作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几乎占据《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植根于中国大地,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彰显了中国特色,也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
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德国、法国和瑞士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这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要创新。具体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债的分类, 补充了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选择之债、金钱之债等规则,为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创造了条件;二是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例 如,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但合同的概括转让, 则采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表述(第556条),表明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可以适用于合同外的债权债务转让,但合同的概括转让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三是借鉴法国法和 英美法的经验,规定了准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 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 生原因,而使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 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体系上的创新既避免了设置债法总则所可能导致的叠床架屋,同时也便利了司法适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难;另外,此种立法设计也可以在规定债法总则共通性规则的基础上,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这也有利于更好地解释、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那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时代意义究竟体现在哪里?
合同编是贯彻合同自由、注重契约必须严守(pacta sunt survanda)的法。“民有私约如律令。”现代社会被称为“契约社会”,现代经济被称为“契约经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严守作为最为基础的价值,《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编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违约责任等制度、规则,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合同编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强调了增进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这一宗旨,有力调动了市场 主体从事交易的积极性,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编是促进交易便利、鼓励生产要素自由流转的法。一是贯彻合同自由,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障交易主体对交易的自治。二是确立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终止等一系列完善的合同规则,以鼓励交易(promoting trade)为其目标,努力降低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三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确立违约救济的规则,实现对于债权人的完整保护,保障交易主体对交易结果的可预期性。四是强调诚信原则,考量分配正义,保障信息不完全时的公平处理,避免当事人因信息不足而不进入交易。五是确立各种典型合同,便利当事人将这些典型合同进行组合,建立更复杂的交易结构,以适应大规模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六是改善营商环境,合同编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性质的规则,并协调了合同编中的担保和物权编中的担保之间的关系。例如,合同编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确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隐性担保所可能带来的交易安全保障不足的问题和各类担保的受偿顺位问题。
合同编是彰显诚实守信、维护信用经济的法。守诚信、重允诺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诚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市场秩序出发,必然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非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对当事人应当具有严格的拘束力。一方在向对方作出单方允诺之后,也应当严格遵守允诺,不得随意违背允诺损害对方的信赖利益。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诚信经济,民法始终以诚信原则为帝王原则,并将其全面贯彻适用于交易领域。
合同编是兼顾合同正义和实质公平的法。古典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契约即公正”,也就是说,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导向合同正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进行交换,这种关系对于双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于创造财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正义,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集体合作规模大等原因,市场不能够完全自发、有效地配置资源,有时无法通过自发的合同交易实现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因此,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彰显了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例如,合同编考虑到相关主体缔约能力的不足,确认了强制缔约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等一系列规则,旨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必须说明的是,合同编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为了体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但并不是放弃了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而是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合同编既要维护形式公平,也要实现实质公平,对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仍要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合同编在保障合同自由、合同严守的基础上,也注重维护合同正义,如规定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解除和免责、打破合同僵局以及违约金调整等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填补了《合同法》的漏洞,而且为解决因疫情等原因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合同编是保障合同债权、强化对民生的保护的法。合同编在保留《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4种典型合同,其中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一章,这主要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对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性,与广大业主的权益密切相关。在该章中,合同编明确规定了业主单方解除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的相互交接等问题。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合同编在租赁合同章中进一步完善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民法典》第725条)、优先购买权规则(《民法典》第726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规则(《民法典》第734条)、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规则(《民法典》第732条)等,这些都有助于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租购并举的 住房制度改革。
合同编是回应时代之问、维护电子商务秩序的法。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无论是交易数量还是总规模,都居于全球首位。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需要,合同编中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如针对电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无纸化、数据化等特点,《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编在合同订立部分还增加了通过互联网方式订约的特别规则,《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对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民法典》第512条还就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都回应了互联网时代交易的需求。
合同编是一部规范和引导人们参与国际交易关系的法。在全球化时代,资本和商业交往需要突破某一国界,交易越来越需要规则的统一性,从而减少因制度的不统一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这就要求合同法在世界范围内逐渐统一。传统上两大法系在合同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具体规则相互融合、相互接近,甚至走向统一。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要求消除对市场的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使各类市场合而为一。经济全球化促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不断接轨,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财富的迅速增长。这些决定了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合同法,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统一规则,而且应该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合同编是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法。物权只是一种静态的财产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只有通过缔结合同、发生交易,从而进行财产权利的流转,才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只有通过合同规范的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合同法正是促进财富创造的法律,其保障当事人订约目的和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得到实现,从而促进财产的流转和财富的创造。“合同法创造财富,侵权法保护财富(Contract is productive,tort law is protective)。” 民法典合同编不仅创造财富,而且守护动态的财产,保障交易的有序进行。它回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并积极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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