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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 行政诉讼研究 闫映全著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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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 行政诉讼研究 闫映全著 法律出版社 商品图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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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反向” 行政诉讼研究
定价:68.0
ISBN:9787524401230
作者:闫映全著
版次:1

内容提要:

“反向”行政诉讼,指行政机关在特定的场域和案件中,主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去起诉相对人的一种诉讼模式。“反向”行政诉讼在处理行政协议中相对人违约、推动行政非诉执行制度改革、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之债”中的债权等方面有显著的优势。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多地彰显出社会对“反向”行政诉讼的需求。在理论上,“反向”行政诉讼与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角色转变相对应,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理的更新相吻合,与社会发展变革的趋势相一致。“反向”行政诉讼虽然呈现出“官告民”的样态,但这只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差别,它并不是要“帮助”行政机关,而仍然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控制行政权、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追求,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逻辑和原理,在本质上仍然是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审查对象、举证责任、判决类型等具体制度,也是在与“民告官”诉讼内在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应调整。“反向”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例外和补充,与传统的“民告官”诉讼一起,形塑出更加完整的中国行政诉讼结构。





目录:

目 录

导  论

 上篇:写于初稿创作之时

 下篇:写于书稿修改之际

第一章 为何只能“民告官”——我国行政诉讼单向构造的成因

 一、理论体系奠定行政诉讼单向构造基础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对称性结构

  (二)单向构造吻合传统行政法治要求

  (三)单向构造平衡行政主体优势地位

  (四)单向构造对应行政行为概念体系

  (五)单向构造体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六)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为何存在“官告民”?

 二、立法考量形塑行政诉讼单向构造雏形

  (一)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告民

  (二)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不支持“官告民”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不认同“官告民”

  (四)“官告民”的实践需求被立法折衷处理

第二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可能:“官告民”的适用场域

 一、行政协议中的相对人违约

  (一)相对人违约:行政协议立法中的遗留问题

  (二)相对人违约的现行处理方式及其弊端

  (三)“反向”行政诉讼是解决相对人违约的*佳途径

 二、行政非诉执行制度改革

  (一)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模式与审查强度

  (二)对行政非诉执行制度的质疑

  (三)以“反向”行政诉讼改革“非诉”执行制度

 三、行政之债中的债权保障

  (一)行政机关追究相对人侵权责任需要“反向”行政诉讼

  (二)行政机关寻求不当得利返还需要“反向”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无因管理支出补偿需要“反向”行政诉讼

第三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实践:“官告民”的司法判例

 一、行政协议纠纷解决实践及其问题

  (一)程序空转

  (二)程序回流

  (三)程序悖论

 二、行政侵权纠纷解决实践及其问题

  (一)行政机关诉相对人名誉侵权的裁判争议

  (二)现有名誉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无法触及真正问题

  (三)现有名誉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之嫌

 三、行政法上的不当得利纠纷解决实践及其问题

  (一)行政法上的不当得利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二)没有“反向”行政诉讼逼迫行政机关“自力救济”

  (三)民事诉讼程序越俎代庖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

 四、行政法上的无因管理纠纷解决实践及其问题

  (一)司法对行政机关为无因管理行为的承认

  (二)司法对行政机关为无因管理行为的否定

第四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理论支撑:“官告民”的正面证成

 一、行政平权化趋势:“反向”行政诉讼出现的重要契机

  (一)行政机关的角色转变与治理模式变迁

  (二)行政变革与“反向”行政诉讼

 二、行政法基础性理论革新:“反向”行政诉讼成立的直接依据

  (一)“平衡论”的理论张力与“反向”行政诉讼

  (二)对公定力的质疑与“反向”行政诉讼

  (三)行政法律关系视角与“反向”行政诉讼

 三、社会转型与变革:“反向”行政诉讼生发的深厚土壤

  (一)国家社会的分化与合作:社会结构的变迁

  (二)权利权力的冲突与平衡:权利观念的革新

  (三)虚拟现实的交融与弥合:公私对抗的转变

 四、立法修改与完善:“反向”行政诉讼发展的大势所趋

  (一)行政诉讼部分教义在修法中的松动

  (二)立法修改对“反向”行政诉讼的启示

第五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质疑回应:“官告民”的反面证成

 一、“反向”行政诉讼亦属于行政诉讼

  (一)“反向”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本质

  (二)“反向”行政诉讼衔接行政诉讼主客观定位

  (三)“反向”行政诉讼实现行政诉讼多重目的

 二、“反向”行政诉讼可以更好地控制行政权

  (一)“官告民”比“官管民”更符合控权理念

  (二)“反向”行政诉讼践行司法*终解决原则

  (三)“反向”行政诉讼是司法监督的提前化

 三、“反向”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更适合解决争议

  (一)相关争议的“行政”属性要求“反向”行政诉讼

  (二)相关争议的“公益”要素要求“反向”行政诉讼

  (三)行政法主体的“不对等”特点要求“反向”行政诉讼

第六章 “反向”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反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二)“反向”行政诉讼的例外适用原则

  (三)“反向”行政诉讼的具体适用范围

 二、“反向”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一)“反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诉权、行政诉权

  (二)“民告官”诉讼原告资格的演变:确定原告资格的因素

  (三)“反向”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四)“反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主体理论

 三、“反向”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一)审查行政行为也审查相对人行为

  (二)审查客观行为也审查主观方面

  (三)审查法律问题也审查事实问题

  (四)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

 四、“反向”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理论

  (二)“民告官”诉讼的举证责任及考量因素

  (三)“反向”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五、“反向”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

  (一)准许判决——撤销、变更判决

  (二)给付判决——履行、给付判决

  (三)确认判决——确认判决

 六、“反向”行政诉讼的其他制度建构

  (一)管辖制度

  (二)调解制度

  (三)反诉制度

余  论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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