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圈正义 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厚大法考罗翔讲刑法 探讨法律正义道德权利的理念与现实 社会热点事件分析 法学生法律意识观念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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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圆圈正义 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罗翔,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2008年至今入选历届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2018年入选中国政法大学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曾在《比较法研究》、《刑事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参与国家社科、公安部、司法部等多个科研项目。
罗翔老师一直在学生中坐拥超高人气,并被封为“刑法小王子”,在学校可谓人气爆棚,也是司考名师,近期授课视频意外走红Bilibili,被称为“B站上最火的法律老师”。
读者对象: 法律人,法学专业学生,关心社会法律问题、欲了解法学文化的社会大众。
我们无法实现完满的正义,正如我们不能画出完满的圆圈。
柏拉图之所以会轻视感觉经验而提出“理念论”(又译“相论”),正因为他认为要想把握住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就不能依靠感官而只能通过思维把握“理念”——正如我们看到的、画出的圆无不变动、多样且不够圆,因此对人而言,“完满的圆圈”只能出现思维中。
正义亦如是,我们无法经验到“完满的正义”,似乎遑论实现它了。 所幸在康德看来正义属于实践的领域,我们对正义的把握虽然有限,但却也使我们避免沦为“正义”刻板标准的奴仆,而可以对其进行充分的思维与实践。正如康德说:“我必须限制知识, 以便为信念留地盘”。人追求正义不是因为它是“顺其者昌,逆其者亡”的自然法则,而是源于我们内心对于正义的信念,我们在面对多种选择时如能自律于正义,便使理性成为了活动的自由因,最终也就使自己达到自由的境界。
没有人会因为画圆不够圆就想取消圆圈。完满的正义虽不可得,但是只要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均有效的客观法则——道德法则存在,对于正义的思维与实践就不会停止,正义依然将作为范导性的理念向我们指引追求的目标。
对于正义的思维、实践和追求不正是“完满的正义”之一部分吗?
《圆圈正义》一书共收录作者的49篇随笔文章,分为“圆圈正义”“何谓榜样”“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生命的尊严”“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七大部分,作者在本书中运用特有的坦诚、自省而尖锐的笔调,探讨了法律、正义、道德、权力的理念与现实、分析了如张扣扣案、莫某纵火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分享了自身求学经验和对人生的思考。本书不仅启蒙读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
圆圈正义
做一个勇敢的法律人/ 003
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 008
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014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刑法使命的变化/ 019
天生犯罪人——一个未解之谜/ 025
法治的妥协/ 037
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在伟大观念中追寻真正的自由/ 043
《枪支批复》的情理法/ 048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争议中的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054
何谓榜样
纪念一只越狱未遂的鹦鹉/ 061
何谓榜样/ 064
下跪/ 068
狂人罗大拿的故事/ 072
伟大的梦想依然在心中——纪念马丁·路德·金辞世五十周年/ 078
师生之道/ 084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093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097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106
大刀砍向同胞的第一步是对异族的仇恨/ 114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118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城管抽梯:何罪之有和该当何罪?/ 123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129
规范执法,让雷洋案不再继续/ 133
刑法规制网络水军应慎重/ 142
思想、言论和惩罚的边界/ 146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159
路边的野草你不能采?/ 164
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 174
辱母杀人,该当何罪?/ 178
侠客心 法治路/ 185
莫某纵火与死刑适用/ 189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193
性侵犯罪与不同意/ 198
莫让虐待儿童的单位犯罪条款虚置/ 207
生命的尊严
无论多么伟大 终有一天谢幕/ 215
人类的观念会崩溃吗?——在虚无中寻找意义/ 219
今天,你刷存在感了吗?/ 225
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229
看客杀人,该当何罪?/ 234
春雪若盐 触地即化/ 240
生命的尊严:未知死,焉知生?/ 245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致法学新人的第一封信:关于读书/ 261
致法学新人的第二封信:与人和睦相处/ 270
致法学新人的第三封信:与德相随/ 278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284
不破楼兰终不还——写于司考放榜日/ 287
我们一生都走在回家的路上/ 291
今天是艰难的,但也是精彩的/ 295
为了告别的聚会——致本书的读者/ 298
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据说领导在批阅文件时喜欢画圈,谓之“圈阅”。我对此一直不解,为什么要画圈而不画钩呢?
仔细想想,发现画圈是有道理的。
在现实中,无论我们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么每一个画“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
一般说来,至少有三种勾画“圆圈”的态度。
第一种人随意乱画,如画个四边形,然后称之为“圆”。如果居上者如此为之,可能是为了测试下属的忠诚,如赵高的指鹿为马;如果居下者也学着如此为之,那自然是唯领导马首是瞻,信奉领导的看法就是“根本大法”。只要国王愿意,即便他没有穿衣服,那也是最美的新装。
第二种人很用心地手绘圆圈,但无奈所画之圆就是不太规则。他们中的一部分会灰心丧气,甚至干脆放弃画圆。这些人会觉得世上本无圆,庸人自扰之——既然我们所做的一切离正义那么遥远,那么根本就没有正义。理想破灭之后的虚无会让这些人以犬儒讥诮的心态来看待一切,也就慢慢转变为第一种人。
第三种人用先进的仪器画圆,如使用圆规。当画出一个合格的圆,他们会非常开心。但慢慢地他们开始陶醉于自己所画的圆,他们觉得这个圆太完美了,当不可一世的自恋充满他们的心思意念,他们也就会将自己所画的圆定义为“圆”的标准。如果有人提醒他们,其实还有更完美的圆,他们会把这种意见当成对自己的挑战,因为他们俨然已经是真理的代表。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自恋。
如果把理想中完美的“圆”比作正义的应然状态(应该如此),那么现实中所有的不那么完美的“圆”就可以看成正义的实然状态(实际如此)。
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主题。当我们说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时,这种正义是应然的还是实然的呢?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悲剧作品之一,所讲的故事就集中体现了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的冲突和张力。
故事发生在忒拜,克瑞翁在俄狄浦斯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俄狄浦斯的一个儿子波吕涅克斯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忒拜而战死。克瑞翁将波吕涅克斯暴尸荒野,并下令,谁埋葬波吕涅克斯就处以极刑,波吕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以遵循“天道”(对家人的爱)为由埋葬了哥哥,于是被克瑞翁下令处死。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克瑞翁后悔赶去救安提戈涅时,为时已晚,安提戈涅已被处死。克瑞翁的儿子是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得知恋人死讯后自杀身亡,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怒责克瑞翁后也随之自杀。克瑞翁成为孤家寡人,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哎,你认识到什么是正义,但是已经晚了。”
《安提戈涅》的隐喻成为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论战的经典,它也启发了后世许多的大哲学家,如黑格尔、克尔凯郭尔、科利和德里达。
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
克瑞翁质问道:
“如果我忠于王位的职责,我就不正义吗?”
安提戈涅回答说:
“你并不正义,你践踏了天道。”
“上天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上天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虽然关于《安提戈涅》的隐喻有很多种说法,但我更愿意接受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应然正义一如客观存在的“圆”,它是法律永远的追求,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当法律朝着应然的正义前行,我们有服从的义务,这就是边沁所说的“严格的服从,自由的批判”。但如果法律严重背离应然的正义,那么边沁的说法就不再成立——恶法非法。无论权力意志多么强大,长方形也永远不是圆。
当我们真正意识到,正义如同圆圈一般是客观存在的概念,那么我们就能跳出前文所说的三种画圈心态。
既然正义如完美的圆一般并非人之主观设计,而是客观自在的,因此我们对正义会心存敬畏。
身居高位者会知道权力有其边界,不会以黑为白,以恶为善,也不会自居真理的代表,自高到认为可以凭借一己之力在人间建立天堂;下级官吏也不会唯唯诺诺,有坚守初心的道德勇气,可以抵制执行不正义的命令,即便身不由己,也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
至于普罗大众,我们会尊重权力的拥有者,即便我们发出批评,也是本着最大的善意,希望他们能够秉公行义,不负民众所托。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当我们尽心竭力,正义仍然遥遥无期,我们也依然心存盼望。我们一时会感到灰心,但我们永远不会绝望,因为正义即使眼不能见,但却从来没有离开。正义在前方,是我们永远前行的方向。
保守主义先驱伯克告诫我们:“伪善最喜欢崇高的思辨,因为它从不打算跨越到思辨的界限之外,它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就能把自己装点得庄严高尚。”让我们告别高谈阔论的伪善,用零星的善举温暖这个寒冷的冬天。帕斯卡尔也说:“所有的肉体合在一起,所有的精神合在一起以及所有它们的产物,都比不上最微小的仁爱行动。它属于一种更加无限崇高的秩序。”
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愿那永恒的正义如磁石吸引、拨动着我们的心弦,让我们微小的爱心改变我们所能改变的一切。
不悲伤、不抱怨,不咒骂。向着标杆直跑。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老碰到这种人,真让人心烦,不知道还要不要原谅他——
太不守时了,老是迟到,一个月迟到好几次,每次都说堵车,堵什么堵啊?晚上10点能堵车吗?分明是骗人。
太虚荣了,朋友圈天天发东西,不是去这就是去那,显摆什么呀?
本事不大,脾气不小,像个爆竹一样一点就着。
不懂装懂,英语也就3.5级,还动不动说话就夹带洋文。
偏见固执,总是不能听取别人的意见,老是要按自己的意思办。
跟这种人相处真的特别累,特别烦。
大家说这种人能原谅吗?
你可能会猜,这说的是谁呀?
这就是你啊!
我们每个人不都这样吗?不怎么守时,有点固执,有点虚荣,有点脾气,不懂装懂。
但是,我们每天都在原谅我们自己的诸多毛病。
我们总是对自己说,这次做错了,下次改就好了。
所以有人说,当伸出一个手指指责他人,会有四个手指头对着自己。
既然我们每天都在原谅一个不那么可爱的自己,那么当别人做错事的时候,当别人冒犯你时,你是不是也能够爱人如己,推己及人呢?
原谅他们,正如你每天都在原谅你自己。
接纳他人,正如你每天都在接纳你自己。
多想想他的优点,正如你有一点儿优点,恨不得全世界都知道一样。
原谅这个“人渣”吧,不论这是你“渣”、我“渣”,还是他“渣”。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争议中的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20世纪后期,美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性犯罪法律改革运动。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美根法案。该法案制定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对我国的性犯罪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无启发意义。1989年,美国一位11岁的小男孩被绑架,一直生死未卜。经媒体报道,该案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恐慌,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反儿童伤害和性暴力犯罪登记法案》(以下简称《登记法案》),规定性犯罪者在假释或缓刑后,应当向所在地警察局登记。法案颁布不久,新泽西州又发命案,一名7岁的小女孩美根在家附近被人奸杀,经查明犯罪者是一名有着两次对儿童性侵害前科的刚获假释者。这促使该州立即通过法案,把性犯罪者分为4级,由法庭根据犯罪者之危险性决定其级别。1995年,美国国会对《登记法案》进行修正,规定民众对于社区附近释放的罪犯有知情权,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应当向社区公告,否则将减少10%的联邦司法辅助资金,这就是所谓的美根法案。其主旨在于,由于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很高,因此国家有义务将这些潜在的危险告诉公众,以使公众及早防范犯罪。在此背景下,1996年8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规定由联邦政府统筹管理性犯罪者资料,实现各州资料的流通。至1997年,全美50个州都制定了类似法案。
各州的做法虽然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方式:(1)登记制。这种做法一般是要求性犯罪者在出狱后一定时间内向警察局报告,并提供姓名和住址、前科记录、指纹、相片甚至血液样本等身份资料。这些资料最后会送至联邦调查局,以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如果没有登记,则可解除假释或缓刑。有些州规定这种登记是终身制的,但有些州则规定为10年、15年或者20年不等。少数州规定,如果犯罪者能向法院提出证据表明自己没有再犯或不具有再犯能力可解除登记。各州对犯罪者的登记义务规定不太相同,有些州规定的义务十分严苛,如路易斯安那州要求犯罪者不仅要向执法部门报告,还要向学校校长甚至方圆1英里的住户通知。另外,犯罪者还应自费在30天内以邮寄的方式通知指定区域的居民,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告两次,提醒民众注意自己是性犯罪者。法院也可要求犯罪者以其他方式如举牌、发送传单、衣服标示等方式告知公众。(2)社区公告制。这种规定要求中央登记处将收集到的犯罪者资料,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向社区公告。有些州规定犯罪者所登记的资料是保密的,只限于执法机构或与儿童有关的机构如学校使用。还有的州规定,只有当居民或特定单位申请查询时,才能提供犯罪者资料。但也有些州甚至规定可以完全向民众公开,民众可通过免费电话或者上网进行查询。例如,密歇根州在1999年2月就把所有犯罪者的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布,鼓励民众查询。美根法案虽然有控制犯罪的实际作用,但自实施以来引发了重大争议,按美国学者克合的归纳,这涉及两类问题。
一是有关犯罪登记公告“是否为刑罚”的争议。美根法案触动了一系列的宪法和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按照美国宪法规定,不得制定追溯既往行为之法律,并且不能因同一罪行对人进行两次处罚。另外,禁止制定残忍异常的刑罚。那么,美根法案是否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呢?对于这些争议,法院一般是通过考察美根法案所规定的登记公告制度是否属于刑罚进行判断认定。如果被认定是刑罚,则有违宪之虞。但多数法院都认为,美根法案所规定的制度是对犯罪人治疗性的行政措施,而并非惩罚性的刑罚措施,因此也就不存在违宪问题。但是有少数法院认为,虽然美根法案的本义是行政措施,但其具体制度具有刑罚性。因为登记公告制度是由刑事判决所引发的,而且有羞辱犯罪人之嫌,因此至少违背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溯及既往和“一事不二罚”原则。至于是否属于残忍异常的刑罚,这些法院则认为,登记公告制度符合法律上的罪刑相当原则,并不违宪。
二是与“是否为刑罚”无关的争议,主要包括美根法案是否违背了美国宪法所规定的隐私权、迁徙权保护条款以及正当程序条款。对于第一个争议,多数法院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认为,虽然犯罪人的隐私权和迁徙权在客观上受到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为了公众利益,而这种公众利益应当高于犯罪人的个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院在处理涉及迁徙权争议的案件时指出,虽然客观上犯罪人的迁徙权受到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主要来自民众的干涉,而并非来自政府的干涉,因此并不违宪。对于第二个争议,多数法院认为这属于程序性问题,虽然登记公告程序与刑罚无关,但是这毕竟侵犯了性罪犯的个人权利,因此也要符合正当程序。所以性犯罪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美根法案的规定。考虑到美根法案引发了众多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98年2月决定暂不受理这种案件。犯罪者尤其是性犯罪者的高再犯率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何在矫正罪犯和减少再犯率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在预防犯罪前提下也尊重犯罪人的尊严,也许是美根法案给我们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至少在今天还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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