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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避税之盾 税务机关反避税解析
定价: 68
ISBN: 9787300315935
作者: 朱青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4
装帧: 平装
开本: 32
避税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是一件可以随心所欲的事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研究避税之“矛”的同时,都须了解避税之“盾”,即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措施和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兵书上所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常言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用这句俗语来形容税收领域的避税与反避税似乎也是比较合适的。纳税人在挥舞手中的避税之“矛”时,须先了解税务机关防范其避税行为的避税之“盾”(即各种反避税措施)。只有“知己矢口彼”,纳税人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手中的避税工具,了解避税(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
《避税之盾:税务机关反避税解析》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介绍偷税、避税以及税务筹划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重点介绍避税行为的特征和危害;二是介绍各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税法、堵塞漏洞和增加反避税条款;三是对避税的热点案例进行解析,使读者进一步加深对避税和反避税的理解。
阅读《避税之盾:税务机关反避税解析》后,读者会对避税和反避税问题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并在现实中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通过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创造一个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使我国的税收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1章 先从避税之矛谈起 1
1.1 厘清概念 2
1.2 避税的特征 24
1.3 避税的危害 28
1.4 中外各国如何对待避税 29
1.5 反避税的原则和措施 33
第2章 完善税法, 堵塞漏洞 40
2.1 调整失之过宽的优惠政策 40
2.2 修补税法条款的瑕疵和漏洞 53
2.3 预先嵌入反避税条款 65
2.4 没有 “天衣无缝”的税法 72
第3章 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管理 81
3.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意义 81
3.2 关联企业的判定 94
3.3 同期资料 100
3.4 转让定价方法 111
3.5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138
3.6 预约定价安排 149
第4章 防止向低税区转移利润避税 166
4.1 各国对本国公司海外利润的税务处理 168
4.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178
4.3 全球低税 215
第5章 离岸间接转让财产的反避税措施 230
5.1 跨国公司离岸间接转让企业财产的避税动机 231
5.2 我国对跨国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的反避税措施 240
5.3 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的反避税问题 255
5.4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13条的修改内容 259
第6章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262
6.1 什么是择协避税 263
6.2 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 267
6.3 9号公告 276
第7章 限制资本弱化 285
7.1 为什么要限制企业资本弱化 285
7.2 国际社会的解决方案 288
7.3 我国税法限制资本弱化的规定 290
7.4 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分析 293
第8章 一般反避税规则 296
8.1 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内容 297
8.2 实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国际经验 299
8.3 我国一般反避税的管理办法 305
朱青,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财政税收理论、中国税制、国际税收、税务筹划及社会保障;目前还兼任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特聘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副会长。
《避税之盾:税务机关反避税解析》:
同期资料是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时按规定应当准备和提供的文件资料,它是企业“自证清白”的凭据,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和调整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企业通过提供同期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虽然自己从事的是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但这种交易的定价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并没有转移利润并从中避税的嫌疑。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再结合该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所属行业的情况,也可以深入了解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是否有转移利润和规避税收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3.3.1 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是披露关联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全球业务整体情况的文件资料。如果我国境内的企业在年度内发生跨境关联交易,并且其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或者我国境内企业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了10亿元人民币,都需要提供主体文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4号),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当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况后,可免于提供。主体文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2.企业集团业务
(1)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2)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的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3)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4)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6)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3.无形资产
(1)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
(2)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有权人。
(3)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4)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4.融资活动
(1)企业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2)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3)企业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5.财务与税务状况
(1)企业集团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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