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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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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权威机构独家释义

逐条阐释立法原意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比修订前增加了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本书由参与仲裁法修改工作的同志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释义,阐述立法背景,对法律适用中的要点、难点进行解读。同时,收录相关立法资料及仲裁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正确适用法律。

主编:黄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明征,司法部副部长。

副主编:石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杨向斌,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

其余参与编写的人员均为参与仲裁法修订工作的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仲裁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仲裁范围】

第四条【协议仲裁】

第五条【或裁或审】

第六条【协议选定仲裁机构】

第七条【合法与公平原则】

第八条【诚信原则】

第九条【仲裁独立进行】

第十条【一裁终局】

第十一条【网络在线仲裁】

第十二条【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设立和性质】

第十四条【仲裁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仲裁机构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终止】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仲裁机构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名册及除名】

第二十四条【仲裁机构独立性】

第二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仲裁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及默示仲裁协议】

第二十八条【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三十条【仲裁协议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的处理】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内容】

第三十五条【仲裁案件的受理】

第三十六条【仲裁申请书及答辩书的送达】

第三十七条【仲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第三十九条【仲裁保全】

第四十条【委托代理仲裁活动】

第四十一条【仲裁文件的送达】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的人数及构成】

第四十三条【选定仲裁员】

第四十四条【指定仲裁员】

第四十五条【仲裁员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仲裁员回避情形】

第四十七条【申请回避】

第四十八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仲裁员回避后的处理】

第五十条【对仲裁员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仲裁原则上开庭进行】

第五十二条【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第五十三条【仲裁开庭通知和延期开庭】

第五十四条【仲裁当事人缺席时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及仲裁庭调查取证】

第五十六条【仲裁中的鉴定】

第五十七条【质证】

第五十八条【仲裁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辩论】

第六十条【开庭笔录】

第六十一条【虚假仲裁】

第六十二条【自行和解】

第六十三条【和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仲裁调解】

第六十五条【仲裁调解书】

第六十六条【作出仲裁裁决】

第六十七条【制作裁决书】

第六十八条【先行裁决】

第六十九条【补正裁决书】

第七十条【裁决书效力】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

第七十四条【重新仲裁】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十五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第七十六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执行中申请撤销裁决的处理】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涉外仲裁程序法适用】

第七十九条【涉外仲裁中证据保全】

第八十条【涉外仲裁开庭笔录】

第八十一条【仲裁地】

第八十二条【临时仲裁】

第八十三条【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

第八十四条【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八十六条【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第八十七条【鼓励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以中国为仲裁地】

第八十八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仲裁机构范围】

第九十条【仲裁时效】

第九十一条【制定示范仲裁规则】

第九十二条【仲裁费用】

第九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等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国际投资仲裁】

第九十五条【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5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年9月12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5年4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9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仲裁法》本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简称为《仲裁法》,全书其他法律法规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是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实施三十年来,对化解民商事纠纷、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仲裁法》分别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作了两次修正,都是个别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亟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此后,修订草案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这次修订是《仲裁法》实施三十年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一、深刻认识此次修改《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一)修改《仲裁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为《仲裁法》的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原则、提供了根本遵循。此次修改《仲裁法》,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仲裁法律制度,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改《仲裁法》是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仲裁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方式,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仲裁制度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修改《仲裁法》注重仲裁程序的高效、有序推进,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应实践需要,对网络在线仲裁作出规定;支持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完善仲裁协议效力制度;注重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等。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有利于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三)修改《仲裁法》是解决仲裁实践突出问题,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客观要求

随着形势快速发展,仲裁实践中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如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仲裁的支持和保障不到位等。这次修改《仲裁法》,着眼于解决仲裁实践中的这些突出问题,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强化监督机制,增强法院等有关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对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修改《仲裁法》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仲裁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次修改《仲裁法》助力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如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等,有利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准确把握本次《仲裁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次《仲裁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仲裁发展实践,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本次《仲裁法》修改工作的主要思路包括: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制约仲裁实践发展的突出问题,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总结提炼仲裁实践经验,完善相关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三是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完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兼顾我国各类仲裁机构差异,综合考虑不同仲裁纠纷特点,统筹仲裁工作实践进程,为相关改革创新留出制度空间。

修订后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特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的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明确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等。

三是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四是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明确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明确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就仲裁协议效力事项作出决定;增加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需遵循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三、扎实做好新修订《仲裁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关方面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新修订的《仲裁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关部门、仲裁机构等要深刻认识本次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解读,推动各方面准确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和主要内容,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仲裁法》属于基本民事程序制度。本次修改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需要有关方面根据本次《仲裁法》修改的内容,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包括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仲裁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仲裁机构也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仲裁法》,做好仲裁规则的完善、更新,努力推动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准确适用和执行法律。本次《仲裁法》修订,对涉外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以及相关制度、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和仲裁庭的组成等相关规定作了完善,新增了;仲裁地制度、诚信仲裁、网络在线仲裁、仲裁送达等相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和制度开展相关活动,落实好新修订的《仲裁法》,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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