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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城市吸纳农民工容量及其演变规律研究
定价:58.0
ISBN:9787030370662
作者:王崇举,张永鹏 等 著
版次:1
出版时间:2013-04
媒体评论:
在线试读:
定价:58.0
ISBN:9787030370662
作者:王崇举,张永鹏 等 著
版次:1
出版时间: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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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吸纳农民工容量及其演变规律研究》:
经济系统是*基础的影响因素,这是因为农民进城是为了寻求就业,一个城市的产业规模、产业结构决定着它的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力结构。一个城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越发达,它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就越大。我们的前期研究发现,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还有一个直接吸纳和间接吸纳的问题。一个城市的第二产业越发达,第二产业本身和它诱增的城市人口,就越容易引致对基础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这种需求会产生大量的适合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服务性岗位。这类就业需求是由城市第二产业的扩张导致的,我们把它称做由第二产业的规模和结构引致的基础性服务业的就业需求。当我们在沿海地区开展“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出口加工时,就强化了与出口地(欧美主要国家)的经济联系。欧美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大量的农民工涌入东部沿海城市。但伴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不断地对外升值,出口受挫,出口型企业效益大幅下滑,农民工工资下降,使得很大一部分农民工返乡,导致基础服务业开始萎缩。由此可见,经济系统对一个城市农民工会产生数量制约。
社会系统同样制约一个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数量。社会系统首先涉及的是一个城市的开放程度,即一个城市接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劳动者的程度及其制度和政策设计。其次是这个城市的社会系统的结构、运转的机制,如各级政府、企业和城市居民专门出租给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公寓、廉租房、公租房及较为廉价的腾空房的运行机制。又如,这个城市向居民提供公共福利和服务的公共产品与公共基础设施的数量和分布,包括实施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学校、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文化休闲娱乐设施、社会保障、治安和市容管理等。城市受财力所限,社会系统的建设相对滞后,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到目前为止,城市基本上只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无论是公办还是农民工子弟学校,都不允许外地生读高中,更不要说参加高考了。有的城市甚至连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也不能保证,这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性格孤僻、内向、不善言辞、对社会缺乏信任甚至犯罪等。另外,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城市市民所不愿意干的,他们从内心里感到沉重的自卑,难以融入城市,也导致了一些社会治安问题。
资源系统包括一个城市的土地、可能的建成区面积、人均绿地、水电气的供给能力、人均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以及其他因人口增加而变得稀缺从而影响人们工作和生活质量的资源。资源系统是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是否能良性发展与和谐运行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大多数资源是可调控和具有弹性的,但随着人口从农村向城市大规模转移,资源系统的约束越来越明显。比如,交通拥挤、住房困难、环境污染、水电气供应紧张等问题使得城市的宜居程度降低,农民工在获得比务农多的收入的同时也承担了比农村更高的生活成本,使得城市对于部分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失去了吸引力。
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尽管我国出台较多的法律与政策来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保护力度及执行的力度不够,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工资被拖欠、克扣甚至被赖掉,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障不到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得不到补偿等现象。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3月《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农民工与合同工、正式工享有相同的劳动权益,但仍随处可见农民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转户进城后农民工土地权益的相关问题
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土地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刘兆军和陈玉庆,2006),农村户口保证了农村居民的农业生产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批准的宅基地上自建居住房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集体山林的租赁或承包经营权。当农民工放弃农村户口而选择城市户口时(这时他们实际已在城市里生活并有着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农业生产用地、自己建房居住的宅基地,都受国家法律保护,另有法律规定国家允许征用的除外。《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业受自然和市场的双重影响,风险较大,投入产出周期长,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意愿并不强烈。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置换过程复杂,开发建设使用限制较多,不能确权登记自由流转和抵押融资。
此外,现行土地税制设置不利于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环节的税种多、税负重,而土地保有环节基本无税,这对占用和浪费大量土地资源既缺乏必要的经济制约,也阻碍了农用地流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国家层面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就不能简单地把农民工转户进城与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挂钩操作。另外,当农民工,尤其是整户转城的农民工离开土地以后,又确实面临着一部分耕地可能闲置撂荒的情况,从国家利益来看,这是土地资源的浪费。转户进城的农民工是否该放弃农村户口所给予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特殊经营权利?如果该放弃,那么,这些权利该转让给谁,转让的程序如何?这是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难题。
……
经济系统是*基础的影响因素,这是因为农民进城是为了寻求就业,一个城市的产业规模、产业结构决定着它的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力结构。一个城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越发达,它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就越大。我们的前期研究发现,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还有一个直接吸纳和间接吸纳的问题。一个城市的第二产业越发达,第二产业本身和它诱增的城市人口,就越容易引致对基础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这种需求会产生大量的适合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服务性岗位。这类就业需求是由城市第二产业的扩张导致的,我们把它称做由第二产业的规模和结构引致的基础性服务业的就业需求。当我们在沿海地区开展“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出口加工时,就强化了与出口地(欧美主要国家)的经济联系。欧美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大量的农民工涌入东部沿海城市。但伴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不断地对外升值,出口受挫,出口型企业效益大幅下滑,农民工工资下降,使得很大一部分农民工返乡,导致基础服务业开始萎缩。由此可见,经济系统对一个城市农民工会产生数量制约。
社会系统同样制约一个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数量。社会系统首先涉及的是一个城市的开放程度,即一个城市接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劳动者的程度及其制度和政策设计。其次是这个城市的社会系统的结构、运转的机制,如各级政府、企业和城市居民专门出租给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公寓、廉租房、公租房及较为廉价的腾空房的运行机制。又如,这个城市向居民提供公共福利和服务的公共产品与公共基础设施的数量和分布,包括实施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学校、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文化休闲娱乐设施、社会保障、治安和市容管理等。城市受财力所限,社会系统的建设相对滞后,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到目前为止,城市基本上只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无论是公办还是农民工子弟学校,都不允许外地生读高中,更不要说参加高考了。有的城市甚至连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也不能保证,这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性格孤僻、内向、不善言辞、对社会缺乏信任甚至犯罪等。另外,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城市市民所不愿意干的,他们从内心里感到沉重的自卑,难以融入城市,也导致了一些社会治安问题。
资源系统包括一个城市的土地、可能的建成区面积、人均绿地、水电气的供给能力、人均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以及其他因人口增加而变得稀缺从而影响人们工作和生活质量的资源。资源系统是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是否能良性发展与和谐运行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大多数资源是可调控和具有弹性的,但随着人口从农村向城市大规模转移,资源系统的约束越来越明显。比如,交通拥挤、住房困难、环境污染、水电气供应紧张等问题使得城市的宜居程度降低,农民工在获得比务农多的收入的同时也承担了比农村更高的生活成本,使得城市对于部分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失去了吸引力。
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尽管我国出台较多的法律与政策来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保护力度及执行的力度不够,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工资被拖欠、克扣甚至被赖掉,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障不到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得不到补偿等现象。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3月《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农民工与合同工、正式工享有相同的劳动权益,但仍随处可见农民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转户进城后农民工土地权益的相关问题
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土地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刘兆军和陈玉庆,2006),农村户口保证了农村居民的农业生产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批准的宅基地上自建居住房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集体山林的租赁或承包经营权。当农民工放弃农村户口而选择城市户口时(这时他们实际已在城市里生活并有着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农业生产用地、自己建房居住的宅基地,都受国家法律保护,另有法律规定国家允许征用的除外。《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业受自然和市场的双重影响,风险较大,投入产出周期长,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意愿并不强烈。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置换过程复杂,开发建设使用限制较多,不能确权登记自由流转和抵押融资。
此外,现行土地税制设置不利于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环节的税种多、税负重,而土地保有环节基本无税,这对占用和浪费大量土地资源既缺乏必要的经济制约,也阻碍了农用地流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国家层面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就不能简单地把农民工转户进城与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挂钩操作。另外,当农民工,尤其是整户转城的农民工离开土地以后,又确实面临着一部分耕地可能闲置撂荒的情况,从国家利益来看,这是土地资源的浪费。转户进城的农民工是否该放弃农村户口所给予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特殊经营权利?如果该放弃,那么,这些权利该转让给谁,转让的程序如何?这是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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