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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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法在2004年进行了一次大规模修改,2016年又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这些修改是触及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基本观念的修正。为此,新出版的《刑事诉讼法(第七版)》对旧版进行了全面修改,主要是为了详细介绍2016年法律修改的情况,并明确解释这次法律修改的内容和意义。
在2004年法律修改时,引入了市民参与审判组织的裁判员制度,对担任刑事审判的“主体”进行了重大改革。裁判员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由职业法官负责裁判的日本传统刑事裁判形态。但2004年法律修改时,把有关侦查和证据等一系列问题作为此后研究的课题。2016年法律修改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从正面修改了此前法律修改时迟迟没有涉及的侦查和证据问题。即引进了新的制度:对于重大犯罪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义务录音录像,对于涉及供述的任意性问题可以对录音录像的记录介质作为证据进行调查。这样用讯问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受到一定制约;同时另一方面,一种司法交易协议程序制度和刑事免责制度的新的陈述证据收集制度被引入,陈述证据的收集方法的多样化。这是与证据这一刑事程序的“客体”直接相关的重要变革,是对于依赖陈述记录这一至今为止的刑事诉讼事务的变革。但是,新的调查的录音、录像制度协议程序制度和刑事免责制度也刚刚开始,其执行这些制度的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中落实程度,是今后的新制度的解释和运用。这正是当今日本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七版)》除论及上述新制度外,还补充了近10年来的最新判例和学术成果。新的判例值得关注的动向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条件中的有销毁证据的可能性这一要件进行严格认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积极地进行司法抑制;对于包括裁判员裁判在内的事实认定,明确了上诉审中的事实认定有错误的判断标准;新的科技侦查中的GPS搜查被认定为强制处分,等等。本书的最后论点是,此后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的判例[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平成29年(2017年)3月15日刑集第71卷第3号第13页]也希望今后对这些新型侦查方法采取立法措施。因此,日本刑事诉讼法无论在新制度的适用方面,还是在新判例的积累以及今后的立法动向方面,现在还处在尚未确定状态。
但是,日本刑事诉讼法到底向哪个方向发展?这个问题需要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将要构建什么样的诉讼结构这一基本观点进行判断。我对于这一基础理论一直主张多元的刑事司法制度论,这种观点至今没有改变。关于这一基础理论,请参考拙著(张凌、于秀峰译)《刑事诉讼目的(增补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不言而喻,刑事诉讼法是正确确认犯罪和刑罚的程序,它是人类社会任何时代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一。从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这种法律制度基本性质看,刑事诉讼法涉及的诸多问题都是超越国家和时代的具有普遍性的。而且,无论哪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处于高度的社会国际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比较刑事诉讼法不仅有助于理解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可以寻找出共同课题。我十分期待这样的比较刑事诉讼法,如果本书中文版的出版能有助于两国对刑事诉讼法制度的相互理解和找出共同课题,我感到十分荣幸。
最后,本书的初版中文版是2000年出版的,第五版中文版是2010年出版的。今天法律出版社又在此基础上出版第七版中文版,我感到无限光荣。本书第七版中文版的出版,不仅得益于张凌教授和于秀峰律师不辞辛苦的翻译,而且得益于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杨大康先生对学术交流的深刻理解和英明决断。在此,我向他们致以深切的敬意和感谢。此外,日本出版社弘文堂欣然同意本书中文版的出版,借此机会也深表感谢。
2019年2月吉日
于梅花绽放在东京小金井的书房
田口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