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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实用注解。对《医师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配套规定。在《医师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本书对《医师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128个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医师法》相关的配套规定。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医师的定义和分类】
第三条【医师的职责和使命,医师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医师节、尊医重卫、表彰奖励】
第六条【医师职称评聘的制度及条件】
第七条【行业组织对医师队伍的管理】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医师资格取得的方式和考试类别】
第九条【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第十条【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人员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报考条件】
1.师承教育中的指导老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师承教育中的继承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证书的发放条件】
第十三条【医师执业必须经过注册】
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第十四条【各类医师执业许可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医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的相关情形】
第十八条【医师执业中变更注册及无须注册的规定】
第十九条【医师中止执业后重新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条【医师个体执业的条件】
4.对申请个体执业的医师有没有技术职称要求?
5.中医个体行医的条件是执行5年还是3年?
第二十一条【公告及查询医师注册信息的政府责任】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中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医师未经亲自诊查,不得填写出具医学文书】
6.互联网医疗中如何履行亲诊义务?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中的告知说明义务】
7.医师知情告知有哪些实施方式?
第二十六条【医师开展科研和试验应当遵守伦理规范,进行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拒绝抢救患者,紧急情况自愿救治患者免责】
8.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9.认定;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需要注意哪些因素?
第二十八条【医师应使用依法批准的药、械】
第二十九条【医师在拓展用药中应遵循的规则】
第三十条【医师进行互联网诊疗的资格条件和范围】
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过度医疗、收受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遇重大事件医师应服从调遣】
第三十三条【医师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权限和范围】
10.执业助理医师是否可以开办个体诊所?
第三十五条【医学生及毕业生参与诊疗活动的限制条件】
第三十六条【机构应当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适合社会需求医师培养制度,对医师实施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强化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提升执业能力】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在医师继续教育中的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医师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中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加强基层人才定向培养力度,同时加强履约管理】
第四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的周期、内容、备案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定期考核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医师待遇及特殊岗位、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保障】
第四十五条【公共卫生医师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六条【基层队伍建设和向基层倾斜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乡村医生的培养和提高能力建设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八条【医师在医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奖励情形】
第四十九条【政府、社会、医疗机构维护医疗秩序的责任】
第五十条【医师特殊执业防护及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保护医师健康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分担医疗风险的保险机制】
第五十三条【新闻媒体做医疗报道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法取得及处置医师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师因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
第五十六条【医师违反规定并可能有牟利的行政处罚、罚款相关情形】
第五十七条【医师超范围执业的相关处罚】
第五十八条【医师违反执业道德、伦理的行政处罚及加重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妨碍医师执业、侵犯医师合法权益的治安处罚】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报告义务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政府及医疗机构行政人员违法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专学历医务人员报考医师资格的过渡期】
第六十五条【部队、武警依据本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授权国家卫健委制定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执行新法及旧法废止时间】
配 套 法 规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12日)
2.考试和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节录)
(2016年12月25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2018年6月7日)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2023年4月17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2月28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2021年6月18日)
3.执业规则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8月5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3月29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2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3月6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4月30日)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1月22日)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6月11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2013年11月20日)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017年2月15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2012年6月26日)
4.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07年2月9日)
5.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7月31日)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2019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
附录
《医师法》与《执业医师法》条文对照表
第十三条【医师执业必须经过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注解
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医学院校毕业生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获得合法执业权。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确定了医师注册制度,对于医师的变更注册、重新注册、个体行医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资格注册的公告及备案要求等均作出了相关规定。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根据《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已失效)、2001年6月20日颁布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6年修改)、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2017年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均对注册的条件和内容、注册程序、注册变更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应用
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4)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各类医师执业许可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注解
只有经过注册的医师才能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如果需要从事其注册范围之外的医疗活动,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通过后才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类别,即医师是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三类医务工作中的哪类执业活动,分为四类,分别有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即医师的具体诊疗科目,四个类别各自有相应的执业范围。
配套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注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2014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2017年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法》吸取了此前出台的一系列多点执业政策规定,使医师多点执业入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医师只需要确定一个主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的数量没有限制,规定了医师在多机构执业所享有的执业权利,将多点执业从政策转向实践,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医师多点执业分为政府指令型、医疗合作型和主动受聘型三种。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同时,该办法第17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医师法》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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