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医疗预先指示制度隶属于意定监护制度,是新型的支持型决定制度。它是指当老年人意识清醒时,有能力为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医疗处置事项作一个预先的指示和说明。该项说明一般以书面形式签署,可以包括有关医疗一般、特殊事项,或一份授权委托声明,该声明内容包括对自己医疗事项的态度与观点(生前预嘱),也包括医疗替代决定代理人的选任。全书分六章,大体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主要从法律结构、意思表示层和法律行为层介绍医疗预先指示制度与民法基本理论的融贯。无论是生前预嘱的作出明确指示还是代理人在概括指示下对预嘱人真实意愿的探究与模拟均需建立在本人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包括第三、四章,主要介绍医疗预先指示人之知情同意及权利救济路径。第三部分即第五章,着重对域外医疗预先指示的条文、案例与司法规则进行探讨性介绍。第四部分为第六章,探讨医疗预先指示制度的立法实现,即如何立足《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作解释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