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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全译本 第一辑 套装)》包括1946年4月29日至1946年12月9日期间各个庭审日的法庭速记录。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全译本 第一辑 套装)》尽量保持英文庭审记录原貌,具体原则如下:
1.对每一庭审日的格式,原则上沿袭英文庭审记录。如绝大多数庭审日的速记录之前有“证人索引”和“证据索引”表,又有“出庭情况”,对此全译本不作删减,以保留英文庭审记录的原貌。
2.“证人索引”和“证据索引”表中的“页码”栏,指英文庭审记录的原页码。
3.庭审记录的主体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庭审中各方发言,二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等宣读的书证。英文庭审记录对后者加有引号,这或是当时为做区别的便宜之举。为便利阅读,全译本对前者用宋体,对后者用楷体并删除引号。
4.鉴于英、汉语言的差异,汉译标点、换行分段都不尽照搬英文。如英文庭审记录中有长篇不换行的情况,我们依据文意酌加分段。
5.对于原文的疑似错误与前后矛盾之处,全译本不作改动,在首次出现之处以脚注说明。如美籍辩护律师沃伦的军衔,英文庭审记录或作上校或作少校,全译本一仍其旧。对原文也不作增减,如原文“Tojo”,译为“东条”,而不译“东条英机”;原文“HidekiTojo”,译为“东条英机”,不译“东条”。对原文中不连续的序号亦未加改动,如第五卷第13页:“第1条、第2条、第3条、第7条……”(缺第4、5、6条)。
6.庭审记录中的大量各类名词,一般采用通行译法。对中国、日本、朝鲜、越南等使用和曾使用汉字的国家的人名和地名,无法还原汉字者,如姓本野的法庭译员,日文庭审记录未记其名,只能根据英文拼写推测,并括注英语原文。
7.全译本对在日本卵翼之下的主要政权和组织加引号,如“满洲国”“华北防共自治政府”等,对1946年前主权归属存在分歧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也用引号。对于庭审过程中出现的事件名称、事变名称、战争名称,以及政权和机构名称,如二二六事件、张鼓峰事件、诺门坎事件,华北事变、卢沟桥事变、南京事变,太平洋战争、大东亚战争,日满经济共同委员会、满洲国财政部等,为保持原庭审记录原貌,且保持全书版面美观,统一不加引号。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全译本 第一辑 套装)》尽量保持英文庭审记录原貌,具体原则如下:
1.对每一庭审日的格式,原则上沿袭英文庭审记录。如绝大多数庭审日的速记录之前有“证人索引”和“证据索引”表,又有“出庭情况”,对此全译本不作删减,以保留英文庭审记录的原貌。
2.“证人索引”和“证据索引”表中的“页码”栏,指英文庭审记录的原页码。
3.庭审记录的主体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庭审中各方发言,二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等宣读的书证。英文庭审记录对后者加有引号,这或是当时为做区别的便宜之举。为便利阅读,全译本对前者用宋体,对后者用楷体并删除引号。
4.鉴于英、汉语言的差异,汉译标点、换行分段都不尽照搬英文。如英文庭审记录中有长篇不换行的情况,我们依据文意酌加分段。
5.对于原文的疑似错误与前后矛盾之处,全译本不作改动,在首次出现之处以脚注说明。如美籍辩护律师沃伦的军衔,英文庭审记录或作上校或作少校,全译本一仍其旧。对原文也不作增减,如原文“Tojo”,译为“东条”,而不译“东条英机”;原文“HidekiTojo”,译为“东条英机”,不译“东条”。对原文中不连续的序号亦未加改动,如第五卷第13页:“第1条、第2条、第3条、第7条……”(缺第4、5、6条)。
6.庭审记录中的大量各类名词,一般采用通行译法。对中国、日本、朝鲜、越南等使用和曾使用汉字的国家的人名和地名,无法还原汉字者,如姓本野的法庭译员,日文庭审记录未记其名,只能根据英文拼写推测,并括注英语原文。
7.全译本对在日本卵翼之下的主要政权和组织加引号,如“满洲国”“华北防共自治政府”等,对1946年前主权归属存在分歧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也用引号。对于庭审过程中出现的事件名称、事变名称、战争名称,以及政权和机构名称,如二二六事件、张鼓峰事件、诺门坎事件,华北事变、卢沟桥事变、南京事变,太平洋战争、大东亚战争,日满经济共同委员会、满洲国财政部等,为保持原庭审记录原貌,且保持全书版面美观,统一不加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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