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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总成(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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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本书特邀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按照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的体例编写而成,以方便法官、律师、投行人员、上市公司法务人员、监管人员、投资者迅速查找证券法条文、证监会规章、司法解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和典型案例。本书内容丰富,条理清晰,使用方便,是一本兼具实用性与学术性的工具书,特别适合广大学习者和实务工作者使用。

  邢会强,男,197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龙马学者特聘教授 ,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财经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

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三公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守法原则、反欺诈原则   第六条 分业原则   第七条 证券监管体制   第八条 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定义   第十条 保荐制度   第十一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报送的文件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格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IPO预披露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注册制   第二十二条 注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行注册决定的撤销与责令回购制度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自负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商   第二十八条 承销协议   第二十九条 承销商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承销团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发行价格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发行失败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情况的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可交易证券范围   第三十六条 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证券凭证形式   第四十条 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   第四十四条 短线交易归入权   第四十五条 程序化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六条 证券上市审核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第四十八条 退市   第四十九条 上市、退市的救济程序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内幕交易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操纵市场   第五十六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十七条 禁止欺诈客户   第五十八条 禁止出借证券账户   第五十九条 禁止违规资金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买卖股票   第六十一条 违规交易报告义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 收购方式   第六十三条 权益披露规则及慢走规则   第六十四条 权益披露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收购要约   第六十六条 收购报告书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的收购期限   第六十八条 收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第六十九条 收购要约的普遍适用性   第七十条 要约收购中的禁止行为   第七十一条 协议收购   第七十二条 股票与资金的保管   第七十三条 要约收购   第七十四条 退市与余股强制出售权   第七十五条 收购人的股票禁售期   第七十六条 换股及收购情况披露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分立、合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临时报告   第八十二条 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平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载体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适当性   第八十九条 对普通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第九十条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分红   第九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九十三条 先行赔付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九十五条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形式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分层   第九十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   第九十九条 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名称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途径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账户实名制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交收与登记过户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复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的风险监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回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不可撤销性及其例外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设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重大事项的核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监高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易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的经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纪业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受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三十四条 禁止全权委托   第一百三十五条 禁止收益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从业人员职务行为责任归属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信息查询与保存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信息报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或评估   第一百四十条 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金融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撤销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边控与禁令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地位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营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存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业务安全保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资料保存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的解散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账户的开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结算规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清算交收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基本义务与市场准入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 执法权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承诺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调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信息公开   第一百七十五条 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奖励举报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跨境监管合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案件移送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欺诈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违法承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法承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股票转让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法持有、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程序化交易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法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账户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许可、核准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重大事项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法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防火墙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自营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经纪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报送信息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资料保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   第二百二十二条 罚没所得入国库   第二百二十三条 复议与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境外上市   第二百二十五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二百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节选)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节选) 附件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2025年3月1日施行) 附件五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7月15日) 附件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2022年1月21日公布) 附件七 《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11〕225号)(2011年7月13日公布) 附件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3号)(2026年7月27日施行) 附件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2019年7月1日施行) 附件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2019年6月27日公布) 附件十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2024年8月16日公布)

  编写说明  证券法律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高端业务,掌握证券法律业务是广大法律从业者争相追逐的职业目标。证券行业是高端的;金领行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也是广大学子梦寐以求的就业首选。然而,证券法又是一门高级、精深的法律门类,不是一般法律人所能掌握的。专业的证券法将一般的法律人挡在了证券法律业务的门外。正是因为证券法的高门槛,才保证了证券法律从业者的高收入。  然而,随着我国直接融资体系的扩张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法律队伍亟须壮大。为了帮助广大法律人学习好、掌握好证券法,吃透法条的含义,笔者欣然应约,编著了本书。本书第一版于2019年6月出版后,销量很好,说明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证券法》。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力度较大,修订前的《证券法》有240个条文,修订后条文减少到226个。在新《证券法》的226个条文中,只有57个是从2014年的《证券法》平移过来的,其余169个条文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约占新法条文总数的75%)。  新《证券法》修订通过以来,中国证监会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又修订了不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笔者根据新《证券法》对本书进行全面修订,此为本书第二版。  本书第二版于2022年2月出版,四年过去了,《证券法》的不少关联法规都进行了修改,因此,有必要对本书予以修订,是为第三版。  本书的特色是:  第一,在《证券法》相关条文下列出了证监会的重要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新《证券法》通过后修改或制定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第二,在《证券法》相关条文下列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以便读者掌握裁判规则。  第三,在《证券法》相关条文下列出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尽管其数量不多,但对于读者掌握《证券法》在实践中的司法运行却非常重要。  第四,在《证券法》相关条文下列出了相关司法判例,包括刑事案例。  第五,在《证券法》相关条文下列出了典型的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依据旧《证券法》作出的案例,为了不给读者造成干扰,本书在列举这些案例的时候,一般不再列出旧《证券法》的条文序号和已被新《证券法》取代的过时条文。如需列出,也标出了该版《证券法》最近一次修正或修订的时间。  本书精选出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具有标志性的经典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对于读者了解执法者和司法者对《证券法》的理解和解释,对于建立对《证券法》实施的预期大有助益。  笔者将证券律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投行律师,第二类是投资者维权律师,第三类是抗辩律师。投行律师自我国证券市场20世纪90年代初设立以来开始发展,是最早的一种证券律师,也是传统概念中的证券律师,其主要做的业务是IPO业务、发债业务、重组并购业,以及投融资业务、私募股权业务等。投行律师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和律师队伍的增长,投行律师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随着2019年新《证券法》的修改和实施,以及证券民事诉讼的兴起,投行律师的风险逐渐暴露,法律责任大幅度增加,例如,很多律师开始转型。第二类律师是投资者维权律师。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维权律师就开始出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征集投资者更加便捷,以及新《证券法》加大了发行人和被告的民事责任,维权律师真正兴起,也逐渐走向专业化。第三类律师是抗辩律师,主要业务包括参加证监会处罚的听证,以及担任发行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被告代理。抗辩律师和维权律师形成对立的双方,互相促进。正是因为投资者维权律师的兴起,才带动了抗辩律师的兴起。很多投行律师开始转向抗辩律师,是因为他们的客户是发行人,发行人有抗辩的需求。当然,也有一部分投行律师转向投资者维权律师,但他们主要代理的是专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所以,现在的证券律师队伍愈加壮大,业务也愈加的多元化。  与证券律师群体内部的上述分化相适应,本书第三版相较于第二版,增加了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刑事司法解释),更便于证券维权律师和抗辩律师使用。  此外,为了便于检索,本书第三版将联系较为密切的、适用较为频繁的《公司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债券纪要;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等内容调整到在附件中列示。为了使本书的篇幅适中,便于读者使用,删减了不太重要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最后,感谢法律出版社学术对外分社屈瑶编辑的支持和细致的编校工作。  邢会强  2018年6月7日第一稿  2021年7月26日第二稿  2026年1月18日第三稿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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