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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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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png

  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于学术巅峰时期写就的经典之作

  从人的角度,了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

  认识清帝国结构性集体腐败的根源

  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至今仍是一个绕不开的起点,一座未被逾越的高峰

  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

  第三次全面修订译本,精益求精,忠于原作


内容简介.png

  《清代地方政府》是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也是他于学术巅峰时期用英文撰写的一部经典之作。本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为瞿同祖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巨大声誉,至今仍是西方汉学界相关教学和研究中的必读书。

  民间有言“天高皇帝远”,学术界也有个论题是“皇权不下县”,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直接与普通百姓打交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写作目的就是描述、分析和诠释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运作。

  瞿同祖先生通过各种手稿和笔记,同时参考大量的官方资料,以极简洁的文字,介绍了州县官和他的四个辅助群体,即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的职能、地位、收入、贪赃形式和纪律控制等,强调了清代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以州县官为中心的“一人政府”。此外还重点讨论了士绅阶层在地方行政中的角色。

  《清代地方政府》是经典学术著作,但作者瞿同祖写作时的预期读者是对传统中国缺乏了解的英语世界的学子,故其叙述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


作者简介.png

  作者介绍:

  瞿同祖(1910—2008)

  著名社会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1939年执教云南大学。1944年执教西南联合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其间撰写出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2年转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任副教授,讲中国通史。1965年回国,待业数年后发回原籍,任省文史馆员。1976年调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等,与夫人赵曾玖女士合译《艾登回忆录》。


  译者介绍:

  范忠信

  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供职中国社科院台湾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曾为编辑、科研处长、研究院长,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届执行会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当选“全国优秀教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著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曾获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何鹏

  1980年生,湖北武汉人。2005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后留学英国爱丁堡大学。2009年获博士学位回母校任教至今。


  晏锋

  1971年生,江苏宜兴人。1990—2003年间在中南政法学院攻读本科、硕士,并留校工作。2004年赴德国萨尔大学学习,现居德国。


精彩书评

  “《清代地方政府》是一本极为重要的书,其目的在于描述、分析并解释清代州县地方政府的结构和功能;作者也希望此书有助于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并且为官僚政治与行政学提供资料。他的目的和希望都出色地达到了。”

   ——《亚洲研究学报》


   “在中国政府及行政的研究领域中……此书前进了一大步。由于对资料拥有广泛的知识,并具有洞悉内幕的见解,他提出了关于中国基层政府的第一部有意义和可靠的研究。”

  ——《美国历史评论》


  “瞿同祖先生没有撰写教科书,学术著述也较少,没有指导过研究生 (没有弟子) ,因此没有直接的传承,但自1980年代以来,他的著作和研究进路主要通过学术市场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一代不限于法律史的学人,获得了相当广泛的自发的社会影响,出现了一批或多或少地追求瞿同祖范式的研究著作。……但就研究的总体深度和水平而言,在我看来,似乎还没有超过这两本书,至少没有超过《清代地方政府》。”

  ——《在学术史中重读瞿同祖先生》,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录简介.png

  引 言 1


  第一章州县政府 5

  第一节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州县 5

  第二节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 8

  第三节 州县政府的组织 11


  第二章州县官 25

  第一节州县官的角色 26

  第二节任职资格 29

  第三节州县官的收入与地方财政 33

  第四节晋升、降级与免职 42

  第五节考绩 43


  第三章书吏 56

  第一节组?织 58

  第二节职?能 60

  第三节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 62

  第四节经济待遇 63

  第五节贪赃形式 68

  第六节纪律控制 71


  第四章衙役 82

  第一节组 织 83

  第二节职 能 86

  第三节地位、征募及服务期限 87

  第四节经济待遇 89

  第五节贪赃形式 91

  第六节纪律控制 95


  第五章长随 106

  第一节长随的种类 108

  第二节职能 109

  第三节地位和招募 117

  第四节经济待遇 117

  第五节贪赃形式 118

  第六节纪律控制 121


  第六章幕友 131

  第一节对行政专家的需求 131

  第二节幕友的种类及其职能 134

  第三节地位和招募 144

  第四节服务期限 148

  第五节经济待遇 149

  第六节监管控制 150


  第七章司法 163

  第一节州县官的司法权 164

  第二节民事案件 165

  第三节刑事案件 166

  第四节审理和判决 171

  第五节错判之惩罚 173


  第八章征税 184

  第一节地丁银 185

  第二节漕粮 192

  第三节杂税 196

  第四节盐税 197

  第五节茶税 199


  第九章其他行政 212

  第一节户口编审 212

  第二节治安 214

  第三节邮驿服务 217

  第四节公共工程 219

  第五节公共福利 220

  第六节教育和教化 224

  第七节祭祀仪式 226

  第八节杂务 228


  第十章士绅与地方行政 241

  第一节作为非正式权力的士绅 241

  第二节士绅的定义 242

  第三节士绅的声望和特权 245

  第四节士绅发挥影响力的渠道 247

  第五节士绅家庭 249

  第六节士绅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 252

  第七节营私和不法行径 256

  第八节官绅间的合作与冲突 261


  结  语 283

  参考文献 291


  附录一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及章节索引 315

  附录二瞿同祖先生生平简表 332

  附录三瞿同祖先生学术著作与讲稿目录 337

  附录四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

  ——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王健 撰) 340


……精彩书摘

  结语


  在本书开头,我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清代中国地方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中国的体制,由中央政府委任并控制的官员管理的各级政府(省以下直至州县) 组成;它与从前法国的体制——地方长官直接对中央负责——相类似。但是,中国没有与法兰西各公社相当的地方自治。在市镇和乡村也没有自己的政府或地方议会,无论是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地方政府比起法国集权程度更高。

  州县官处于高级官员监管之下,无权作出重大决策。除了某些日常性事务如审理辖区内轻微民刑案件等以外,行政方面,州县官事无巨细都要向其上级官员汇报并取得同意才能处理。这种情形,使得顾炎武得出了“今日之尤无权者莫过于守令”的结论。1

  清代地方政府的行政受一部行政法典支配。该法典非常详密,格外追求一致、合理、准确、服从和集权。但是,相反地,这些法规也带来了操作困难且效率低下的问题。首先,条文过于严苛、僵化,不允许州县官有个人判断或主动性。2其次,该法典没有为地方性差异留下变通余地,从而妨碍了州县官根据本地任何特殊情况调整行政方法。

  人们常常谈到,服从是所有官员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而且服从本身常常变成终极目标。3任何地方的官员都受同一套奖惩制度约束,这套奖惩规则本身造就了官员谨小慎微的态度和过分关注服从。在中国,这种现象发展到了极致,行政规章过于繁杂;稍有违反,必然招致惩罚。更有甚者,我们可以回忆前文所述,若触犯某些法规,中国的官员不仅会受贬官、革职的惩罚,还可能遭受肉体刑罚。这意味着,中国更容易对官员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远比那些把行政过错之处分与刑事犯罪之刑罚区分开来的国家对官吏更为严苛。在这一情形下,绝大多数官员当然最关心的是如何逃避惩罚。4 对州县官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因为他们要依靠幕友的帮助来处理地方行政。幕友是州县官私人聘用的,他当然感到有责任避免任何危害雇主官宦生涯的事情发生。他们的指导方针显然是:最稳妥的做法,就是严格照章办事。

  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许多法律法规并未真正实施,或多或少流于形式。这一问题几乎在行政的各个方面都显露出来。举例而言,关于书吏、衙役的服务期限问题及关于衙门陋规问题的法条就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及其僚属可以随心所欲。如果规范某些程序的正式法规无法操作时,他们就不得不遵循成规。对成规的任何改动都可能遭到人们的反对。因此,全体衙门职员都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乐意且当地百姓也接受的行为规矩。

  地方财政也是高度集权的,至少理论上如此。地方政府的官吏,从省直到州县,在按中央确定税额去征收、转运赋税方面,只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而已。除了1833年开征的地方转运税(厘金)以外,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征收任何税目。因此地方政府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甚至其本身的办公预算也全由中央政府决定。集中掌控的赋税收入,除了像官员的常俸、衙役的薪金和祭祀费用等有限的项目以外,没有任何份额留作地方政府开销。也不允许地方政府在任何全国性税种上加收一文钱以满足地方需要。其结果是,地方政府得不到满足地方行政开销的经费,甚至包括为中央政府征税和运送税金所需要的费用。

  这种情形就引发了陋规,各级地方政府正是从陋规中获得经费。因此,尽管清政府力图对地方财政实行高度集中控制,但事实却恰恰相反。陋规没有固定的费率,所以地方官员在征收和使用时几乎是随心所欲的。衙门经费与州县官个人开销之间没有区别。省级高官对陋规不加干涉,相反他们往往会参与分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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