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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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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png

  本书以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中的相关重大事件为主线,以历史的眼光对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行立体解析,对其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和划分,以求厘清其演进过程的基本脉络,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为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提供客观的域外经验和具体的应对路径。

作者简介.png

  杨浩楠,1988年生,湖南湘潭人,上海财经大学_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国家公派联合培养法律经济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方效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在Labor History、《月旦法学》、《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等SSCI、AHCI、CSSCI中英文权威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在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3项,市厅级项目1项,省级政府部门横向委托项目2项;获得教 育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次,中国社会法学会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多次。

目录简介.png

第一章 美国就业歧视现象的起源及其危害 第一节 美国就业歧视现象的历史基础 第二节 美国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 美国就业歧视现象的社会基础 第四节 美国就业歧视现象的泛化 第五节 美国就业歧视现象的危害第二章 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兴起(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 第一节 1963年《工资平等法》 第二节 1964年《民权法》第七篇 第三节 1967年《反就业年龄歧视法》 第四节 1978年《反怀孕歧视法》 第五节 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判例法渊源  一、对男女同工同酬的认定:舒尔茨诉惠顿玻璃公司(Shultz v.Wheaton Glass Co.)案  二、对区别对待型歧视的规制:麦道飞机制造公司诉格林(McDonnell Douglas v.Green)案  三、对区别影响型歧视的规制:格里格斯诉杜克电力公司(Griggs v.Duke Power Co.)案  四、对积极行动计划的认可: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诉韦伯(United Steelworkers v.Weber)案第三章 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收缩和创新(20世纪80年代) 第一节 纵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就业歧视:帕特森诉麦克莱恩银行(Patterson v.McLean Credit Union)案 第二节 提高区别影响型歧视指控的门槛:沃德湾食品包装公司诉阿顿尼奥(Wards Cove Packing Co.v.Atonio)案 第三节 混合动机歧视理论的创制:普华会计师事务所诉霍普金斯(Price Waterhouse v.Hopkins)案 第四节 将性骚扰纳入反就业歧视制度保护范畴:美驰储蓄银行诉文森(Meritor Savings Bank v.Vinson)案第四章 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整体扩张和局部回调(20世纪90年代至今) 第一节 立法上的扩张  一、1990年《残疾人保护法》  二、1991年《民权法》修正案  三、2008年《反基因信息歧视法》 第二节 司法上的扩张  一、混合动机型歧视指控不要求原告提供直接证据:沙漠皇宫公司诉科斯塔(Desert Palace Inc.v.Costa)案  二、扩大对雇主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制范围  三、联邦最高法院将跨性别者首次纳入反就业歧视制度保护范畴 第三节 司法上的局部回调  一、对年龄歧视案件适用;若无则不标准:格罗斯诉FBL金融服务公司(Gross v.FBL Financial Services)案  二、对区别影响型歧视指控的限制:里奇诉迪斯特法诺(Ricci v.DeStefano)案  三、对报复案件适用;若无则不标准:得克萨斯大学西南医学中心诉纳萨尔(University of Texas Southwestern Medical Center v.Nassar)案第五章 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评析与启示 第一节 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有效规制显性就业歧视而对隐性就业歧视规制不足  二、雇员提起就业歧视指控的胜诉率和案件数量双下降  三、雇员提起报复型歧视指控的案件数量上升 第二节 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反思  一、《民权法》第七篇的缺陷  二、《反就业年龄歧视法》的缺陷  三、《残疾人保护法》的缺陷  四、非诉讼方式解决就业歧视纠纷的缺陷 第三节 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启示  一、公平就业机会权利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扩充  二、就业歧视案件举证责任标准日趋完善  三、反就业歧视制度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第六章 比较法视野下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整体思路与具体对策 第一节 整体思路: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路径  一、社会本位是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基本理念的标志性基石  二、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表达  三、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足  四、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路径 第二节 具体对策:我国反性别就业歧视制度结构解析与困境消解  一、我国反性别就业歧视制度结构解析  二、我国反性别就业歧视制度的实施困境  三、中美反性别就业歧视制度比较分析  四、消解我国反性别就业歧视制度实施困境的具体对策

【免费在线读】

  前 言  由美国导演彼得法拉利(Peter Farrelly)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和执导的影视作品《绿皮书》(Green Book)于2019年一举斩获第91届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影片奖、最佳男配角奖和最佳原创剧本奖。该影片生动再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在教育、就业、餐饮、住宿、出行、购物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种族歧视图景。就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而言,种族歧视仅是美国就业歧视现象的冰山一角。美国是一个多种族、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移民国家,其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有深厚的历史、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社会基础。基于此,美国曾被公认为是当代主要工业化国家中就业歧视现象最普遍、形势最复杂、危害后果最严重的国家。一方面,在美国于20世纪中期全面步入全民雇佣时代后,雇佣劳动关系成为美国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绝大多数美国人依靠雇佣劳动维持生计;但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致使少数族群劳动者、女性劳动者、西班牙裔劳动者以及大龄劳动者等弱势劳工群体因难以就业或难以实现高质量就业而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饱受就业歧视行为侵害的劳工群体在全美范围内发起了旷日持久和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甚至不惜为此付出鲜血和生命。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反就业歧视跃升为美国社会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国策。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开始尝试以联邦立法的形式化解这场国家危机,并由此而揭开了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持续演进和发展的历史序幕。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上不占优势的劳动者群体饱受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另一方面,美国私人部门中的劳动者群体在法律层面上普遍缺乏有效的解雇保护。这是因为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工业化国家中唯一适用雇佣自由规则的国家。一般情况下,私人部门中的雇主可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雇雇员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雇佣自由规则在近一个半世纪的发展进程中虽在判例法层面持续遭受限制,但不可否认的是,时至今日雇佣自由规则在美国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申言之,美国并未效仿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对雇主解除劳动关系苛以综合性的正当理由义务,雇佣自由规则依然是美国雇主合法解雇私人部门中的雇员的基本法律推定。除非解雇决策违反了成文法的明文规定,或者雇员能向法院证明雇主的解雇决策属于判例法中的不当解雇行为,否则这种法律推定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成立的。受此影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_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统计的43个国家的;个人和集体解雇保护立法强度评价体系(1985~2013年)中,美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强度指数仅为0.26,为解雇保护制度最为宽松的国家。在此语境下,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禁止雇主对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因素或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的雇员作出不利人事决策或进行有害对待。依此逻辑,因种族、性别、出生地、宗教、年龄、残疾、基因信息等因素或因实施了受法律保护之行为而被雇主歧视性解雇的雇员有权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起就业歧视指控。由此观之,美国的反就业歧视制度不仅为求职者和雇员提供了公平就业机会权利,还成为保护雇员免于遭受不当解雇行为侵害的重要法律渊源。对此,有观点认为:作为美国雇佣法两大支柱的雇佣自由规则和反就业歧视制度彼此构成了阻碍对方实施的最大制约因素。因为反就业歧视制度的介入,雇佣自由规则对美国雇主而言并不那么有价值;相反,受雇佣自由规则影响,反就业歧视制度对于遭受就业歧视的美国雇员而言也不那么有帮助。或者说美国雇佣法主要由雇佣自由规则和反就业歧视制度这两大板块构成,二者呈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前者赋予了雇主随意解雇雇员而不受政府干预的特权,后者则是政府干预雇主解雇行为的主要依据。  较之于其他国家,受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美国社会在反就业歧视制度中呈现出的利益博弈最为激烈,美国民众对拥有公平就业机会权利的现实需求最为紧迫,美国政府面对的就业歧视形势最为严峻。就此而言,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发展进程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浩大社会实验,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规制就业歧视行为提供了难能可贵的经验和教训。诚如德国比较法学家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Bernhard Grossfeld)在《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中引用莱昂廷吉恩康斯坦丁内斯库(Leacute;ontin Jean Constantinesco)的观点所言,;比较法擦亮了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一些缺陷与弱点。比较法学者能够对他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做出一种判断,这一判断更为成熟并更具有批判性。于是,美国成为国内学者研究反就业歧视制度时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在立法层面,有学者提议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并在举证责任、抗辩事由、法律责任方面借鉴美国经验。在执法层面,有学者建议效仿美国的做法建立一个平等就业监督机构。在司法层面,有学者推崇借鉴美国在规制间接歧视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与此相反,有观点认为美国法中的间接歧视理论因证明规则过于复杂而不适合我国。也有学者主张摒弃美国主观主义歧视构成要件,并借鉴英国立法例。还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具备美国那种通过大规模社会运动推动反歧视立法的社会背景,并呼吁借鉴德国制度。国内学者们如此不同甚至截然对立的观点不禁引发以下思考:第一,何为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真实全貌?第二,该制度的发展进程有何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第三,在批判性借鉴美国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如何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鉴于此,本书以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中的相关重大事件为主线,以历史的眼光对美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行立体解析,对其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和划分,以求厘清其演进过程的基本脉络,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为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提供客观的域外经验和具体的应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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