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马小红 姜晓敏
书号:349756
定价:¥48 元
字数:393 千字
印次:5-1
开本:16
出版时间:2026-06-09
ISBN:978-7-300-34975-6
包装:平
内容简介
中国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中国法律思想博大精深。为适应本科教学的特点,本书在设计上精选的是本学科传统而稳定的教学内容,主要向学生系统介绍了中国历史上出 现的学派和思潮的代表人物的基本法律观点和主张。全书共分三篇十章。上篇 “先秦法律思想”包括前三章:古代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 期的法律思想。中篇 “秦朝至清的法律思想”包括第四至八章: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宋明时期的法律思想以及明末清初时期 的法律思想。下篇 “近代的法律思想”包括最后两章:如何挽救大清帝国的法律设想、 怎样建构中华民国的法律论争。
为了帮助学生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形成、发展、演变有一个较为明晰的印象,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有初步的认识,并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有一定的 理解,本书以 “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为编写指导思想,将重点放 在 “介绍专业基础知识和观点”上,以与学术专著相区别。为了开拓学生的学术视野,加 深对经典的理解,提高学生学术兴趣,培养其学术研究能力,本书每章之后附有 “相关事 例”“原典阅读书目”“原典阅读举例”“延伸阅读书目”“延伸阅读举例”“关键词”“思考 题”等内容。同时,大量插图的运用,无疑使本书在叙述风格上更为直观、生动。
作者介绍
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与社会高 等研究所合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会长;北京市 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主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华法律文明史等课程。代表性著作有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中国 法思想史新编》、《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执行主编)、《中国法律史学学说史》 (第一作者)。在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学家》等刊物发表百余篇学术论文,多种论著被译为英文、韩文。
姜晓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史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 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主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中国刑法 史、中西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研究等课程。代表性著作有 《西汉对犯罪的预防与惩 治》、《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理想》(副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十五辑 (主编)。在 《法 学家》《法学杂志》《政法论坛》《中国监狱学刊》等刊物发表《谈谈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认识》《晚清的死刑废除问题及其历史借鉴》《班固 “法自然”观初探》等数十篇学术论文。
目 录
上 篇 先秦法律思想
第一章 古代国家与法律的起源
第一节 国家的起源
第二节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第二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节 夏商西周的“礼治”思想
第三节 周公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传统法律思想的变革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的法律主张
第三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中 篇 秦朝至清的法律思想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秦王朝的“法治”
第二节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西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
第一节 律学发展的文化背景
第二节 律学的沿革及评价
第三节 律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
第二节 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七章 宋明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朱熹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王守仁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丘浚的法律思想
第八章 明末清初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顾炎武与王夫之的法律思想
下 篇 近代的法律思想
第九章 如何挽救大清帝国的法律设想
第一节 早期开明派与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与清末的“礼法之争”
第十章 怎样建构中华民国的法律论争
第一节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关于具体法律问题的论争
附录:中国法律思想史大事年表
精彩样章
2.荀子的“性恶论”与法家的人性“好利恶害”
战国中期的思想家荀子,在对人性的认识上与孟子不同。他认为,“恶”才是人生来 就有的本性,“善”不过是人们后天的修饰和伪装。《荀子·性恶》开篇便说:“人之性 恶,其善者伪也。”因为人性本恶,所以世间的人情也“甚不美”。荀子引用舜的话说: “人情甚不美,又何问焉? 妻子具而孝衰于亲,嗜欲得而信衰于友,爵禄盈而忠衰于君。 人之情乎! 人之情乎!”有了妻儿,便会淡漠对父母的孝敬之心;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 后,便会失信于朋友;爵至极品,便会对君主懈怠,这就是人情。荀子据此而断言:若“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曓”。如果不节制人性,必 然会发生争夺,最终悖理乱制而形成暴乱的社会。但是,认为“人性恶”的荀子,认为人 性是可以被改造的,圣人以德礼对人们进行教化,可以使人们“化性而起伪”,即克制 自己好利恶害的本性,而将自己修炼成有廉耻感的谦谦君子。通过教化改变人性,使人 从善(起伪)——对教化的重视与对人性向善的追求,是荀子与孔孟学说的一致之处,所 以,荀子自诩为儒家。但荀子的礼治教化毕竟以“人性恶”为基础,所以荀子主张的礼治 又有别于孔孟,即在强调礼对道德弘扬的同时,也十分强调礼的规范约束作用。荀子将 礼比作权衡、绳墨、规矩:“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 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在改造孔孟礼治的同 时,荀子并不讳言“法治”。荀子对“礼治”不像孔孟那样充满信心,他清醒地认识到教 化非万能之器,对教而不化的“奸民”须用法律迫使其收敛本性。 礼法并用、教化威严 并举是荀子的治国之道:“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 不赏,则勤属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隆礼重法,教化与刑 罚并举,是荀子献给统治者的治世良方。 荀子也因此被誉为儒法合流的思想先驱。 法家对人性“好利恶害”也有着深刻的认识,但他们并不以为“好利恶害”之性是 “恶”。他们对于利用人性的兴趣远远大于改造人性,儒家和荀子的教化思想在法家看来 都是迂阔之论。法家认为:人性“好利恶害”正是君主统治的资本,明智的君主只需考虑 对人性、人情加以利用便足矣。人们“好利恶害”,君主便可设赏罚以统一人们的思想、 言行,使人们按照统治者(国家)的意愿行事,比如:耕战有利于国家财富的积累,有利 于国家的强盛和兼并他国,君主不妨设赏以鼓励人们努力耕战。当人们认识到努力耕战 有利可图、有赏可得时,就会勠力于本业,为国效力。懒惰、私斗有害于国家和社会秩 序,君主不妨设刑以禁之。人们在认识到不努力劳作、私斗逞强便会招致刑狱之灾后,就 会避之如瘟疫。设赏罚以利用人性,比用教化保持或改造人性简单明确、便于操作,而且 起效快,可立竿见影。所以,法家对“好利恶害”的人性不但不反感,反而有些欣喜: “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法家视儒、墨两家所提倡的道德君子为国家治理 的大患:“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孟子所赞赏的“富 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君子,在法家眼里,不仅不是民之楷模,反而是 国君之大敌、国家之大患。法家否定了孔孟与荀子的礼治,而提倡以赏罚为基础的法治。 法治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施行赏罚。法家认为,赏罚须遵循三项原则:一是“缘法”而赏 罚,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使法取信于民。二是用刑须重,使其足以震慑人心;用赏须 厚,使其足以打动人心,让法律在所及范围内产生最大的效益。三是刑罚须多于奖赏。刑罚多而重使人不敢因恶小而为之;奖赏少而厚使人竭尽所能效力于国家,争取厚赏。法 家对人性、人情的利用可谓达到了极致。其重刑的主张为后来的统治者实行“法外之法” 提供了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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