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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大伟,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高级教师,知名学者。
内容简介
美国与版权有关的法律条文记载于《美国法典》第17编的第1章至第8章、第10章至第12章。1976年10月19日颁布的1976年《版权法》为现行版权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内容富有实践意义,具有较好的研究和参考价值。
编辑推荐
本书是欧美版权法系列中的一种,为《美国版权法》。本书主要从半导体芯片保护和船身涉及保护等具体方面介绍、论述美国版权法。作者尊重原作,立足于原作的基础上,对该书内容进行直译,较为准确翔实,对相关需求者有较好的指引和参考作用。
目录
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001
《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018
美国版权法以及《美国法典》第17编中的相关法律032
内文摘选
序 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数字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有的著作权法(即版权法)体系已不适应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建立一套与新技术相适应的利益均衡的版权法体系,是社会与实践的需求,也是促进相关新兴产业(如新媒体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基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盟、德国、法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为适应网络信息的传播以及为解决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完善其著作权法体系: 或出台数字版权国际公约,或出台适应该国的数字版权法,或不断修订现有的著作权法。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8年,美国出台《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2000年,欧盟出台了《著作权欧盟指令》;2003~2013年,德国先后出台了《信息社会版权制度法》《规范信息社会著作权法》和《附属版权法案》;2009年,法国出台了《促进互联网创造保护及传播法》,并成立了互联网作品传播及权利保护高级公署,出台了著名的互联网“三振出局”法则。在数字时代构建利益平衡的著作权法体系,这些国际著作权法律资源理应受到我们的重视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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