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定价:32.0
ISBN:9787519764111
版次:1
内容提要:
为更好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研究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有效地查找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出版社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以《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条为脉络,精心编成本书。本书在汇编所涉的规范性文件的类别上开列了以下栏目: (一)相关法律条文;(二)相关行政法规;(三)相关司法解释;(四)相关指导案例。全面归纳整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婚姻家庭的相关规范以及经典案例。
可以说,本书是学习和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超实用和便捷的工具书,特别适合法学教学辅导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查阅。
作者简介:
程啸,男,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洪堡学者;兼任*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委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三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仲裁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金融法院首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咨询专家等。
2008年5月到2009年9月,荣获联邦德国政府设立的“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到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先后出版《侵权责任法》《担保物权研究》《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保证合同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等独著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参与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不动产登记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一章 一般规定
*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范围
*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中的禁止行为
*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原则
*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界定
*二章 结婚
*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一千零五十条 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
*一千零五十一条 无效婚姻
*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一千零五十三条 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一节 夫妻关系
*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
*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
*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
*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
*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
*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离婚的特别规定
*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千零八十八条 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
*一千零八十九条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
*一千零九十条 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收养
*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
*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送养
*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要求
*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条件的放宽
*一千一百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
*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应共同收养
*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条件
*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与送养自愿及取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的法定程序
*一千一百零六条 户口登记
*一千一百零七条 生父母的亲属或朋友抚养其子女不适用本章规定
*一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一千一百一十条 保守收养秘密
*二节 收养的效力
*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拟制效力
*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姓氏的选取
*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收养行为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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