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定价:68.0
ISBN:9787519757380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为“绿典之路”之子系列“各国环境法典译丛”之一,是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中译本,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倾力打造的“各国环境法典译丛”之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具有环境法学背景的教授和博士翻译及审校,旨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为中国立法规划和起草提供对策,为我国学者及立法机关等提供资料,推动中国环境法典的研究与编撰工作。
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在体例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共由9编、47章、326条构成,包括《环境保护法》《生态鉴定法》《大气法》等法律。中哈两国为一衣带水的近邻,在法律传统方面,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虽脱胎于苏联社*主义法系,但本质上属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双边合作方面,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核心国家和合作伙伴,了解哈萨克斯坦的相关立法可以为企业顺利开展对哈经贸合作保驾护航;在生态系统结构方面,哈萨克斯坦与我国领土接壤,在环境条件和自然禀赋等方面两国具有诸多相似之处。故此,《哈萨克斯坦国生态法典》的编纂经验对我国环境立法的法典化进程可以提供一定启示。
作者简介:
刘洪岩
1976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态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8~2010年),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生态法学博士(2006年)。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生态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得“教育部*秀海外留学人员”“黑龙江省留学人员归国报国奖”“黑龙江省杰出法学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生态法学、法理学及法哲学、比较法学(俄罗斯、东欧中亚法)。近年来,先后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论》、《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国家与法》(俄罗斯)、《国家与法:理论与实践》(俄罗斯)、《社会与法》(俄罗斯)、《外国立法与比较法》(俄罗斯)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和译著百余篇;在国内外出版专著5部、合著和编著10余部;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霍英东教育基金、全国*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司法部、国家保密局、人社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工信部、教育部等各类项目30余项,参与20余部环境与资源立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完成内部研究报告40余份。
马 鑫
1990年12月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201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得文学学士(俄语)、经济学双学士学位;毕业后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选派赴俄攻读法学硕博学位,硕博阶段分别研修国际私法和环境法;现为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近5年在中俄学术期刊共发表20余篇论文,参与编写2部法学著作,主持和参与4项省级和*家级科研项目等。
目录:
目 录
目 录
总则部分
*一编 总章
*一章 基本原则
*二章 自然人、社会团体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的职权
*二编 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为许可制度、生态标准制度、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法规、环境影响*价制度、生态鉴定制度、生态许可制度、生态审计制度
第四章 生态标准制度
第五章 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法规
第六章 环境影响*价制度
第七章 生态鉴定制度
第八章 生态许可制度
第九章 生态审计制度
第九(乙)章 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领域进行规制
第三编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调整
第十章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调整机制
第十一章 对环境损害进行的经济*估
第四编 生态监督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监督,自然资源保护、再生和利用领域的国家监督
第十三章 走访性的生态检查
第十四章 对生产行为实施的生态监督
第十五章 社会生态监督
第五编 生态监测和生态清查
第十六章 环境监测和自然资源监测
第十七章 对环境污染区域的国家统计
第十八章 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清查
第十九章 对生产和消费废弃物的国家清查
*二十章 对有害物质、*废弃物填埋以及向地下资源排放废水情况进行的国家清查
*二十(乙)章 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情况实施*估的国家系统
*二十一章 生态信息
*二十二章 已废止
第六编 生态紧急情况区和生态灾难区
*二十三章 生态紧急情况区的概念或生态灾难区的概念以及宣布个别地区成为生态紧急情况区或生态灾难区的程序
*二十四章 生态紧急情况区和生态灾难区法律调整的特点
第七编 校内生态教育和校外生态教育的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
*二十五章 校内生态教育和校外生态教育的开展及专家资质水平的提高
*二十六章 生态科学研究
*二十七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以及自然资源利用领域国际合作的开展
分则部分
第八编 在实施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二十八章 关于生态要求的一般规定
*二十九章 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应当遵守的一般性生态要求
第三十章 各类型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一章 在使用土地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二章 地下资源利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三章 水资源利用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四章 森林和其他植被利用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五章 动物资源利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六章 有关保护、再生、圈养和半圈养条件下繁殖、限制合理利用珍*和濒危野生动物种类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七章 特别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八章 在里海北部国家保护区开展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三十九章 使用*材料和原子能以及保障辐射安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章 在生产和使用潜在的危险化学物质以及生产和利用
生物物质、转基因产品和生物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一章 在确定生产废弃物和消费废弃物所有权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一(乙)章 生产者(进口商)的附加义务
第四十二章 在处理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三章 废弃物填埋场及废弃物长期储存库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四章 *废弃物的储存点和填埋点的生态要求
第四十五章 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行为的管理
第九编 生态违法责任和生态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六章 生态违法责任和生态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七章 附则条款和过渡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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