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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ilitarianism常常被误解,包括它的表述、含义、辩护以及翻译,将其译作“功利主义”是否恰当就很值得商榷。本书明确了“效用主义”的译法,讲述了它的源起及各种形式,解释了它在哲学和实践上的意味,回应了各种对效用主义的常见反驳。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是,效用主义者应当追求ZUI大化什么,古典效用主义者所认为的快乐或幸福才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是否全面,以及如何基于效用主义以新的思维力量来应对当代的道德挑战。
作者简介:
卡塔日娜·德·拉扎里-拉德克 波兰效用主义哲学家,罗兹大学哲学研究所伦理学与美学系学者、欧洲研究生院伦理学与哲学教授,研究领域涉及效用主义伦理学、幸福与快乐理论、元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与彼得·辛格合著有《宇宙的视角:西季威克与当代伦理学》。
彼得·辛格 澳大利亚伦理学家,当代实践伦理学和效用主义的重要代表,现代动物解放运动的理论奠基人之一,曾长期任普林斯顿大学生物伦理学教授,兼任墨尔本大学桂冠教授。2012年获澳大利亚公民勋章,2021年获博古睿哲学与文化奖,2023年与史蒂文·平克共同获BBVA基金会“知识前沿奖”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别奖,著有《动物解放》《实践伦理学》《能拯救的生命》《你能做的ZUI大善事》等。
序言作者:
何怀宏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曾任北京大学伦理学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及人生哲学、社会与文明史等领域的研究,著有《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1993)、《良心论》(1994)、《选举社会及其终结》(1998)等,译有《道德箴言录》《沉思录》《正义论》《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等多部欧美伦理学、政治学经典,译文信实流畅,不仅对国内伦理学界,也对其他人文与社会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内容简介:
效用主义,亦称功利主义或功用主义,或许是当今世界ZUI具影响力的世俗伦理理论,同时也是ZUI具争议的理论之一。人们普遍认为,效用主义与传统的道德观念相冲突,而当人权被视为不可侵犯时,它也与人权相冲突。例如,为了阻止一场可能造成大量无辜人员伤亡的袭击,对一名恐怖主义嫌疑人施以酷刑是否正确?
本书对效用主义的本质进行了quanwei性阐述,涵盖了其源流、合理性以及各种形式,并探讨了效用主义者如何回应那些致命的反对意见,尤其是对“酷刑能否被合理化”这一问题的回答;此外还讨论了效用主义者应当追求ZUI大化什么,其中特别关注了古典效用主义者所认为的只有快乐或幸福才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ZUI后分析了效用主义在当今世界的持续影响力,以及它如何以新的思维力量来应对当代的道德挑战,比如全球贫困、动物待遇、气候变化、降低人类灭绝风险、绝症患者的临终决策等。
媒体推荐及名人评价:
本书由公认的效用主义学派创始人之继承者撰写,文笔清晰明畅,论述具有quanwei性,充满同情又并非全盘肯定,且在内容上极为全面——堪称完美。
——杰夫·麦克马汉,牛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
“效用主义”至少是一个可以推荐或接受的译名,而且,ZUI重要的还是对其内容的精到阐述,而这本书正是这种尝试的一个杰作。
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本书序言作者)
目录:
前 言
致 谢
第一章 起 源
第二章 辩 护
第三章 我们应该最大化什么?
第四章 各种反驳
第五章 规 则
第六章 效用主义的实践
索 引
英文原文
序言(何怀宏)
卡塔日娜·德·拉扎里—拉德克和彼得·辛格所著的《效用主义》为效用主义(utilitarianism)做了一个极简也很好的辩护性介绍。作者是站在效用主义的立场上,虽然还只是效用主义中的一种,但我以为是颇得其真义的,属于效用主义的经典传统或发展大道。作者认为,效用主义的核心原则在于我们应当使世界变得尽可能好,即在人类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我们应当努力创造一个使每个人都能拥有最大可能福祉的世界。这里加了“尽可能”和“力所能及”的限制词,使它还是有别于一个完美的好世界的理论。
在一种篇幅有限的“极简导论”中,要全面叙述效用主义的内容特点、争辩和最新进展还是不容易的。这篇导论做到了尽可能的简明扼要,而且深入某些关键性细节。作者采用了一种缜密论证的态度和方法,这也使我可以在下文尝试做一点分析和辩驳。作者先简要叙述了效用主义的源流,其近代以来的创始人边沁、一个主要的倡导者密尔、一个精密学术化体系的代表西季威克的贡献和先见,然后回到他们为效用主义所提供的论证和理由,并介绍了一些后续论证直到最新进展,如海萨尼的在无知状态下的理性选择论证,斯马特对态度和情感的诉求,黑尔的普遍规约主义,以及一位具有哲学背景的实验心理学家与神经科学家约书亚·格林的论证。
然后,该书转到有关效用主义的目的与规则的两个关键问题:一个问题是效用主义要最大化什么,另一个问题是注重后果的效用主义与原则或规则的关系。这些阐述都是在充分考虑各种辩驳中进行的,最后也谈到了效用主义的当代实践。
考察效用主义时一个引人入胜的问题是:为什么它有强大的生命力?如本书所言,伯纳德·威廉斯在对效用主义展开长篇批评之后,曾以这样一句话作结:“离效用主义销声匿迹的日子已经不远了。”但我们看到今天的情况并非如此。一个可能的回答是:我们无法在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中不考虑效果或后果。无论什么美好的、精心设计的理论,最后它们都需要落到实处,落实到实际的增进好处或避免恶果。在政治家那里,预先考虑行动和决策的效益与后果,正是一种韦伯所倡导的“责任伦理”。而评判一种已经发生的社会实践乃至追究其指导理论,也必须以它所造成的效益与后果为依据。不过,我想我们在这方面应更重视对后果或恶果的审视,而非对效益或好处的计算。“最大化什么”(快乐、效益、满足感)的问题,不如转变为以“最小化什么”(人为制造的痛苦、社会灾难)为优先。
我们还可注意到效用主义与经验和事实的联系,效用主义在英国特别盛行也许不是偶然的,而它与英国经验主义的结合可能是一种最好的结合。效用主义还和大众亲近,当效用主义不像古代的快乐主义那样集中于个人的感受,它还可以成为推动社会福祉的利器。在大规模的社会实践和决策中,我们要说服大众,最好多使用效用主义的理由。另外,效用主义其实还是可以与其他一些道德和政治理论结合或者成为盟友的。比如,在效用主义者与道德相对主义者或虚无主义者争论时,义务论者也会站在效用主义者一边。反之亦然。
我们也注意到,在效用主义的发展中,有诸多修正。比如密尔对快乐的“质”的重视,西季威克对康德的“根本性直觉”的某种接纳,摩尔对美和友谊的独立内在价值的强调及其“多元结果论”,规则效用主义对规则的强调,等等。不难辨明,效用主义者与义务论者、完善论者经常会支持一些共同的道德决策和规则。
我的伦理学观点是更倾向于一种温和的义务论的。我认为,在我们进行道德选择和评价的时候,首先还是要考虑原则或规则,但这些原则一定也是一些最基本的原则,诸如“不可杀害(无辜)”等诫命。但我也注意到,如果后果将极其严重,这种后果也有可能改变原则的具体实行。比如本书设想的一个例子:“一群宗教狂热分子控制了一个拥有足以摧毁地球上全部生命的核武库的大国。这些核武器一旦发射,足以导致地球上一切生命因辐射中毒而在极端痛苦中缓慢灭绝。该组织的领袖对追随者拥有绝对权威,其命令总能被毫不犹豫地执行;他已经下令在午夜发射全部核武器,声称这将引发末日审判并迎来救世主的降临。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具备阻止此次核攻击的能力,但一支特种部队成功地抓获了这名领袖,并将其秘密押送至一处安全地点。所有通过谈判和劝说使其撤回命令的尝试都已失败;与此同时,一组专家根据其心理档案判断,他无法抵抗酷刑。在距离午夜仅剩数小时,且已无任何其他手段可以阻止地球生命灭绝的情况下,效用主义者——我们相信,任何认真思考相关问题的人——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这种情形下,施行酷刑是可以辩护的。鉴于‘不得施行酷刑’似乎是最有力也最具代表性的毫无例外的道德规则,那么,效用主义者否认存在绝对且毫无
例外的道德规则,似乎就显得是正确的。”
我同意“可以辩护”的意见,而且这几乎是没有什么可以犹豫的。但对最后一句话却有异议。“不得施行酷刑”(包括对马上要杀死千百万人者)作为规则的分量肯定不如“不可杀死无辜”。所以,我以为“不得施行酷刑”并不是“最有力也最具代表性的毫无例外的道德规则”。而且,我也有点奇怪,作者在这里将批评的锋芒引向了对绝对规则的批评和否认。而这一例证本来是可以用来论证后果是如何决定行动的正当性的,而且“最大化”本身也是一种具有绝对意义的效用原则。只不过,如我前面所说,如果我们从负面看,即优先考虑如何“最小化”那些人为和社会制造的痛苦,其基本原则会有力得多,而且在底线上会有和义务论的诸多相通之处,都支持或接受某种行动方案。在上述例证中就是如此。
我们其实可以回到上述例证的一个原版,即这后果的一边不是要毁灭全人类,而只是要毁灭一个城市的几百万人;而在行动的一边不是使用酷刑,而是要当着这个被抓住的、知道如何关闭一个定时核弹的头目的面杀死他挚爱的孩子。这是真正的“杀害无辜”,是属于义务论中最基本的道德禁令,而另一面又是死去几百万人的后果,这就对义务论构成了一种真正的挑战。
在这时,即便是一个义务论者,也必须考虑这后果的“量”了。当然,正如作者所言,这样的实例迄今还没有出现过。但可以为义务论者一辩的可能是:他即便接受非常稀少的、看似的“例外”,也没有违反“保存生命”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我想,我们在做出任何行动前还是会优先考虑能不能不杀害就达到目的,这就说明了原则的分量,原则是“经”,而那些少数极端情况下的变通只是“权”。
四友多年来对效用主义有系统的研究,对翻译也是精益求精,不惜反复修改,所以我想翻译的质量是很有保障的。只是我自己到现在也拿不准“utilitarianism”最为精准的译法应该是什么,我过去也是袭用“功利主义”的译法,后来看到过“效用主义”“效益主义”等新的译法。“效用主义”至少是一个可以推荐或接受的译法,而且,最重要的还是对其内容的精到阐述,而这本书正是这种尝试的一个杰作。
文摘:
前 言
法律为什么要拒绝保护任何具有感知能力的生物?终有一天,人类会将其庇护扩展到所有有呼吸的生物之上。我们已经开始关注奴隶的处境;最终,我们也将改善所有那些协助我们劳动或满足我们需求之动物的处境。
——杰里米·边沁,《刑法原理》
要摧毁一个人,理由显然不应仅仅是对其口味的单纯厌恶,无论这种厌恶有多么强烈。
——杰里米·边沁,反对迫害同性恋者的论述
……规范两性之间既有社会关系的那一原则—一性在法律上对另一性的从属关系—就其本身而言即是错误的,并且在当下已成为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它应当由一种完全平等的原则加以取代,任何一方都不享有权力或特权,亦无任何一方承担劣势或不利。……凡是在任何条件和任何限制之下承认男性享有选举权的情形中,都不存在任何理由可以拒绝在同样条件与限制下承认女性的选举权。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妇女的屈从地位》
效用主义的一个关键特征在于,其支持者并不满足于仅仅发展理论基础,而是始终致力于推动现实世界的变革,以促进幸福、减轻痛苦。正因如此,效用主义者对许多被大多数人视为自然且不可避免的人类生存状态提出了根本性的批评,而这些挑战取得了显著的成功。
在尚不存在动物保护法的时代,边沁便已倡导动物权利,密尔后来也延续了这一立场。如今,几乎所有社会都已经制定了某种形式的相关法律。边沁同样是改革囚犯恶劣待遇的重要倡导者,并倡导建立更加合理的贫困救助制度。效用主义者还积极推动扩大选举权,反对以财产作为参政资格的限制,并将选举权扩展至女性。他们发起了一系列争取女性权利的运动,包括赋予已婚女性财产权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在所有这些生活领域中,我们的态度与实践都在很大程度上朝着效用主义者当初所设想的方向发生了转变。密尔是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坚定倡导者,他主张,只要不对他人造成伤害,国家就应当允许个人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边沁还反对将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这一立场在其所处的时代具有高度的前瞻性。正如我们将在本书第六章中看到的那样,效用主义者直到今天仍然延续着这一改革精神。
然而,效用主义从未缺乏反对者。卡尔·马克思曾讥讽边沁是“资产阶级愚蠢方面的天才”,而弗里德里希·尼采则将效用主义——连同基督教一道——轻蔑地斥为“奴隶道德”,认为它只适用于“怯懦者、胆小者和卑琐之人”。在小说家中,陀思妥耶夫斯基、狄更斯、伊丽莎白·盖斯凯尔及奥尔德斯·赫胥黎,都曾在其文学作品中表达对效用主义的反对。近代英国哲学家伯纳德·威廉斯在对效用主义展开长篇批评之后,曾以这样一句话作结:“离效用主义销声匿迹的日子已经不远了。”威廉斯做出这一评论至今已逾四十年,但我们依然不断听到关于效用主义的讨论。效用主义为何能够经受住如此众多且持续的批评?无论是从它至今仍然具有的现实影响力来看,还是从关于其理论优点所展开的不断争论来看,我们认为,对此都有充分的理由加以说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我应该做什么?”而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则是:“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应当做什么?”针对这两个问题,效用主义给出了一个极为直接的回答:简言之,正确的行动是带来最好后果;而所谓“最好后果”,是指对所有受我们选择影响的人而言,使幸福多于痛苦的盈余达到尽可能大的增加。这一回答——至少在原则上——适用于一切可能的情境,并且它指向了一个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认同值得追求的目标。或许正因如此,正如反效用主义哲学家菲利帕·福特曾经指出的那样,效用主义确实具有一种非同寻常的“纠缠力”,它甚至会萦绕在那些并不相信它的人心中:“仿佛我们始终感到它必定是正确的,尽管我们坚持认为它是错误的。”
我们刚刚给出的效用主义表述可以稍微拓宽一点,以承认并非所有人都认为,最好的生活必然是幸福多于痛苦的盈余最大的生活。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立场,我们将在后文中加以讨论;但在此处,只需进一步分析“最好后果”这一概念,对前述表述做出相应修正即可。具体而言,“最好后果”应当被理解为福祉的最大可能净增加,而不论“福祉”这一术语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它都不仅仅等同于幸福。效用主义是一种理论,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组相关理论,隶属于后果主义这一更为广泛的理论家族。这个更大的理论家族还包括一些非效用主义的后果主义理论,并不单纯以福祉后果来理解何谓“最好后果”。
效用主义促使我们反思道德思考的边界,并认真考虑那些我们往往忽视的群体的利益。因此,这种思维方式有时会引发争议,并不足为奇。我们希望,本书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效用主义:它是如何得到辩护的,它认为什么具有内在价值,人们对它提出了哪些最常见的反驳(以及这些反驳可能得到的最佳回应),规则在效用主义理论中的作用,以及效用主义如何被应用于当代的实践问题。
第一章 起源
古代先驱
效用主义的核心原则在于:我们应当使世界变得尽可能好。这意味着,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我们应当努力创造一个使每个人都能拥有最大可能福祉的世界。尽管这一主张看似只是常识性的判断,但它往往与传统道德观念相冲突。多数社会都规定了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不论遵循这些规则最终会使世界变得更好还是更糟。与在每一次行动中都重新评估何种选择能够带来最好后果相比,遵循既定规则显然要容易得多。即便如此,效用主义所揭示的这一关键洞见如此简单而富有吸引力,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思想家能够彼此独立地得出这一观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哲学家墨子(约公元前468年至前376年)生活在战国时期,他似乎是最早提出类似效用主义思想的人之一。在他所处的时代,占主导地位的伦理观是儒家思想,儒家认为伦理关注的是个人所处的角色与关系,而个人的责任取决于既定的传统习俗。与此相对,墨子采用了一种今天哲学家们仍然熟悉的论证方式:通过设想反例来检验习俗的正当性。墨子设想了一个部落,其习俗是杀死并食用长子;他的结论是,习俗本身并不能为自身辩护。我们需要一个独立的标准来评估这些习俗,而墨子提出的标准是:这种习俗带来的利益是否多于伤害?此外,在评估伤害时,他强调,我们不应只关注与自己具有特殊关系之人所遭受的伤害。他主张,对他人的关心应当具有普遍性。墨子还是一位高度务实的思想家。他不仅谴责当时盛行的侵略战争,还通过制定更有效的防御策略、改善城市防御工事来抵御围攻,试图在实践层面遏制军事侵略。
墨子大体上与印度思想家乔达摩(更为人所知的名字是佛陀)生活在同一时代。佛教思想同样具有明显的效用主义倾向,因为它教导追随者通过培养对所有有情众生的慈悲之心,来减少自身的痛苦以及他人的痛苦。一百多年后,在希腊,伊壁鸠鲁提出以快乐与痛苦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从而在思想上预示了后来效用主义理论的发展。
早期的效用主义者
18世纪的欧洲,基于普遍利益作为判断正确行动之标准的思想逐渐流行。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人之一是彼得伯勒主教理查德·坎伯兰(1631—1718)。他在其主要著作《自然法论》中反对托马斯·霍布斯的利己主义,提出“任何其自身性质并不促进人类幸福”的行动,在道德上都是不善的。沙夫茨伯里勋爵(安东尼·阿什利·库珀,第三代沙夫茨伯里伯爵,1671—1713)在《人的特征、风俗、意见、时代》中指出,最高形式的善在于“研究普遍的善,并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推动全人类的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表述首次见于弗朗西斯·哈奇森于1726年出版的《对我们的美与德性之观念起源的探讨》。18世纪中叶,瑞士—法国启蒙哲学家克劳德·阿德里安·爱尔维修与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也使用了类似的措辞。杰里米·边沁(1748—1832)阅读了贝卡利亚的著作,并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概括效用主义的口号。边沁还表示,他受到了偶然读到的一本由上帝一位论派牧师约瑟夫·普里斯特利(1733—1804)撰写的小册子以及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1711—1776)著作的影响。在读到休谟的《人性论》中关于“我们是否将某事视为美德,取决于其效用”的论证之后,边沁“感觉仿佛眼前的障碍被一扫而空”。
尽管边沁在效用主义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但最早使效用主义观点广为人知的著作是威廉·佩利于1785年出版的《道德与政治哲学》。佩利是一位牧师,他认为上帝希望我们促进所有人的幸福,因此我们应当服从上帝的意愿。在世俗的效用主义著作中,威廉·戈德温于1793年出版的《政治正义探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曾比边沁的著作更为知名。
创始人:边沁
边沁是效用主义作为一种系统性伦理理论与社会改革基础的创立者。他是一位神童,其父亲在他12岁时便将他送入牛津大学学习法律。然而,边沁并未从事法律职业,而是返回伦敦写作,探索法律改革的可能路径。他自称为隐士,但仍与一些朋友保持思想上的交流,其中包括谢尔本伯爵——一位曾短暂担任英国首相的自由派政治人物——以及詹姆斯·密尔,即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父亲。边沁还曾广泛游历欧洲,并前往俄国探访其兄弟;当时,他的兄弟在波将金王子麾下担任行政官员。
自1776年起,边沁开始使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效用主义原则的表述,并致力于推动这一目标。(正如边沁后来所意识到的,这一表述存在不幸之处,因为它容易误导人们认为,在效用主义者看来,只要某一行动使51%的人略微更幸福,即便它让49%的人承受极大痛苦,也会被视为正确。)有一则故事称,边沁是在一次梦中想到“效用主义者”这一名称的;在梦中,他想象自己是“一个教派的创始人——当然,是一个具有崇高圣洁与重要性的人物——这个教派名为效用主义者教派”。
1780年,边沁完成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这是他对效用主义理论做出最为清晰而系统阐述的著作。该书直到九年后才得以出版,因为它原本被设想为另一部尚未完成之著作的导论。这一情况也反映了边沁的写作特点:他一生共出版了16部著作——对任何严肃的思想家而言,这都已是相当可观的成果——但与他去世时尚未出版的约7.25万页手稿(约3600万字)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截至2016年,预计总计80卷的《杰里米·边沁全集》已出版33卷。(“转录边沁”这一在线项目,使任何能够辨认其复杂手写稿的人都可以阅读这些手稿,并通过转录工作推动它们的出版。)
边沁因其在法律制度与监狱改革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方案而获得了国际声誉。他最著名的实践性构想之一是“圆形监狱”的设计,该设计旨在使囚犯或工人始终处于可能被观察的状态,而他们却无法确定自己何时正在被观察。今天,圆形监狱由于其对隐私的系统性剥夺而往往带有负面含义;但在边沁看来,这一设计的一个重要优点在于,它能够使监狱管理者确保看守或监督人员不会虐待受其控制的人。
在生命的最后二十年里,边沁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编写一部理想的法典,并努力推动其付诸实施。他有关法典的著作被翻译成法语和西班牙语,其提出的法典方案一度接近被葡萄牙的一个自由政府采纳;然而,随着反革命势力重新掌权,任何改革的可能性都被彻底扼杀。边沁还曾与美国、阿根廷和哥伦比亚的总统保持通信,希望促成其理论与改革方案在现实政治中的实施,但终究未能如愿。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在其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从1770年代到1820年代——边沁一直在撰写论文和短文,以捍卫性自由。当时,许多备受尊敬的思想家,如塞缪尔·约翰逊博士,主张通过“持续执行严格的法律”来防止所谓“非正常性交”的“恶习”;而边沁则指出,性快感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富人和穷人可以平等地享受它。他主张,为了使这些快感得以最大化,应当消除由“盲目偏见”所施加的各种限制。他认为,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某些不同的性偏好会造成伤害,否则就不应对这些偏好加以惩罚,而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的证据。边沁在多部著作中系统地列举并反驳了将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的所有传统论证。他并未试图将这些著作付梓出版,而是期待在自己身后、出版条件成熟之时,这些成果能得以公开发表。他或许会感到惊讶的是:西方社会的性观念,经历了一个半世纪后才逐渐追赶上他当年的思想。
边沁在21岁时便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体捐献用于解剖。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解剖用尸体长期供不应求;而在他所处的时代,解剖仍属非法,仅允许对被处决的罪犯进行。后来,边沁进一步决定,其遗体在解剖之后应被制作成一个“自我肖像”,因此他在遗嘱中留下了关于遗体保存与展示的详细指示。至今,人们仍可在伦敦大学学院瞻仰边沁。他的骨架身着其生前所穿的衣物,被陈列在一只正面为玻璃的木制柜中;柜顶安放着一尊以蜡制成的头部塑像,这是由于其头部的保存未能成功。边沁在遗嘱中曾建议,当友人或支持者聚会,“以纪念最大幸福之道德与立法体系的创始人”时,可以将盛放其遗体的柜子移出陈设。依照这一建议,本书作者之一曾在一场纪念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诞辰二百周年的晚宴上,欣然“与边沁共席”。
倡导者: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詹姆斯·密尔(1773—1836)是一位来自苏格兰的学者,怀抱成为新闻记者的梦想来到伦敦。当他遇到边沁时,他的长子约翰·斯图尔特·密尔(1806—1873)刚刚2岁。詹姆斯·密尔随后成为边沁的朋友与弟子,并有效地传播了其思想;而他的天才儿子很快被视为边沁思想的重要继承人。年轻的密尔从未进入学校接受正规教育,而是由父亲在家中进行高度密集的指导。
与边沁相似,他在极小的年纪便掌握了大量知识。密尔在自传中回忆道,他3岁时已能阅读古希腊语,8岁时能阅读拉丁语。到15岁时,他已通读了大部分经典著作的原文,掌握了法语,广泛研读历史,并在数学、逻辑学、科学与经济学等领域奠定了扎实的学术基础。直到这一阶段,他才开始接触边沁的著作。读完边沁的作品后,他后来回忆说,自己“仿佛成了另一个人。我突然感到,所有以往的道德哲学家都被超越了,一个真正的新思想时代由此开启”。
在密尔的童年时期,他的父亲只依靠撰写评论和文章获得微薄的收入,而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撰写第一部系统论述英国在印度统治的历史的著作之中。该书于1817年出版,随即获得广泛好评,并彻底改变了家庭的经济处境。尽管詹姆斯·密尔对英国在印度的诸多做法提出了严厉批评,他仍获得了东印度公司——英国在印度的实际统治者——所提供的职位。1823年,他为17岁的儿子在该公司安排了一份工作。所幸这项工作并不繁重,并未妨碍年轻的密尔继续学习与写作。
密尔在24岁时结识了哈里特·泰勒,她对其思想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哈里特比他小两岁;当时密尔未婚,而她已婚并育有子女。两人逐渐变得极为亲近,亲密到密尔的一些朋友警告他,这种关系可能引发社会丑闻,但他并未理会。二十年后,即1851年,在哈里特的丈夫去世两年之后,他们结为夫妻。哈里特于1858年去世,这一打击使密尔深感悲痛。次年,他出版了自己最为著名的著作《论自由》,并将其献给哈里特;他写道,这本书与他多年来写下的所有作品一样,“同样属于她和我”。
密尔凭借其1843年出版的《逻辑体系》一书,奠定了其作为哲学家的声誉;五年后,他又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原理》。然而,最能代表他对效用主义思想所做贡献的作品,则出现在其后期:包括《论自由》(1859)、《效用主义》(最初于1861年以三篇文章的形式发表于《弗雷泽杂志》),以及《妇女的屈从地位》(1869)。
关于密尔是否在其所有著作中始终如一地坚持效用主义,学界存在一定争议。《论自由》中的一些段落所表达的对个人自由的承诺,其意涵似乎超越了自由所能带来的良好后果。然而,密尔本人对此问题的表述却再明确不过:“我在论证中放弃了从任何独立于效用的抽象权利观念中所能获得的优势;我认为,效用是所有伦理问题的最终依据。”他同时补充说,这种效用必须是在“最广泛意义上的效用,立基于作为进步存在的人类之永久利益”。当密尔在两年后的《效用主义》一书中系统阐述其所要捍卫的原则时,他以经典效用主义的简明语言表述道:“行动的正确性,与其促进幸福的程度成正比;错误性,则与其导致幸福之反面(不幸)的程度成正比。幸福指的是快乐和没有痛苦;不幸则是痛苦和没有快乐。”然而,即便在这部著作中,密尔为调和效用主义与其同时代人的观点所做的努力,也引发了他是否忠于享乐效用主义的疑问。也许最为人熟知的例子(将在第三章中详细讨论)是他试图表明,效用主义并非“只配给猪的学说”,而是能够辩护哲学家所享有的“高级”快乐要优于动物所能体验的“低级”快乐。
效用主义为许多我们今日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改革提供了重要动力,这一点在密尔为女性平等所做的工作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与边沁相似,密尔经常批评那些仅仅基于“既定习俗和普遍情感”而维系的制度。他在《妇女的屈从地位》第一章中明确指出,正是这些诉诸习俗与情感的理由,使女性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哈里特·泰勒在这一问题上对密尔的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按照密尔本人的说法,哈里特是其发表于1850年《威斯敏斯特评论》的题为《妇女的选举权》一文的主要作者;该文最初以密尔的名义发表,后来则以二人的共同名义出版。尽管哈里特在《妇女的屈从地位》出版前已去世十五年,密尔仍将她以及她的女儿海伦·泰勒视为该书多项观点的重要贡献者。
在密尔撰写《妇女的屈从地位》之时,女性尚无选举权;已婚女性不能独立于丈夫拥有财产或金钱,事实上,根据当时的英国法律,她们甚至不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密尔有力地主张,这种从属地位不仅本身就是错误的,而且还是“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他写道,这种地位“应当由一种完全平等的原则加以取代,任何一方都不享有权力或特权,亦无任何一方承担劣势或不利”。
在其短暂的议会议员任期内,密尔积极推动女性平等以及其他一系列改革。他曾提出修正案,主张在1867年的《选举改革法案》中将女性纳入选举权范围,但该提案以惨败告终;直到六十年后,女性才最终获得了这一修正案本应带来的平等投票权。他还努力推动法律改革,以允许已婚女性保有自身财产,但同样未能在当时取得成功,尽管这个领域的法律仅在密尔失去议会席位两年后便发生了改变。
学术哲学家:亨利·西季威克
亨利·西季威克(1838—1900)于1855年进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并自此一直在那里生活与工作,直至去世。1874年,他出版了自己的第一部,也是最重要的著作《伦理学方法》。西季威克对伦理学史的深刻把握,集中体现在他于1886年出版的《伦理学史大纲》中。不过,他的学术兴趣并不限于伦理学领域。他还先后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原理》(1883)、《经济科学的范围与方法》(1885)以及《政治学要素》(1891)。
在撰写这些著作的同时,西季威克仍不断修订《伦理学方法》,直至去世。生前他共出版了五个版本,去世时正准备推出第六版。(现行的第七版对第六版中的若干编辑性错误做了更正。)西季威克的目标是,呈现并比较我们在决定“应当做什么”时所使用的不同“方法”。该书讨论了三种方法:利己主义,即认为我们应当追求自身利益;直觉主义,主张无论后果如何,都应遵循某些规则;以及效用主义。
西季威克一方面深受伊曼努尔·康德关于义务以及他所称的可作为伦理学基础的“一种根本直觉”之必要性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也明显受到了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效用主义思想的影响。不同于密尔的《效用主义》——该书写作仓促,且常被批评存在若干明显谬误——《伦理学方法》以对广泛问题的细致讨论而著称,其主题包括:伦理学中的客观性、常识道德的失败、辨认自明道德真理的可能性、最终善的本质、我们对贫困者的义务,以及效用主义者应当追求最高的平均幸福水平,还是最大总量的幸福。事实上,密尔的著作至今仍被更广泛地阅读,至少部分是因为《伦理学方法》的篇幅长达五百页,且西季威克的文风不如密尔流畅。
约翰·罗尔斯将《伦理学方法》评价为“第一部真正学术性的道德哲学著作,旨在提供一种系统的、比较不同道德观念的研究”。这种比较研究的方法——如今已成为哲学写作的常态——或许正是西季威克对该学科最重要的贡献,尽管他在具体问题上的观点至今仍在当代伦理讨论中保持着显著的相关性。20世纪著名的效用主义者J. J. C.斯马特甚至称《伦理学方法》为“有史以来写得最好的伦理学著作”。德里克·帕菲特也同意这一评价;他承认柏拉图的《理想国》与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是更为伟大的成就,但指出,由于西季威克得以建立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之上,《伦理学方法》“包含了最多重要的真实论断”。
1869年,西季威克因无法接受英国国教的《三十九条信条》而辞去三一学院的研究员职位。随后他被任命为讲师,该职位不要求其证明宗教信仰,从而得以继续学术生涯。他的这一诚实行径为反对大学职位设置宗教检验的运动提供了重要动力;两年后,议会废除了这些检验。此后,西季威克恢复了研究员身份。1883年,他被任命为奈特布里奇道德哲学教授,这是剑桥大学道德哲学领域最具声望的职位。
尽管西季威克远非一位正统的宗教信仰者,但他对死后生存的可能性抱有浓厚兴趣,尤其是对死后奖惩的设想在实践上或可化解利己主义与效用主义之间的张力。西季威克参与了1882年成立的灵魂研究学会,并担任其首任会长;该学会至今仍然存在,旨在检验那些声称能够与亡者沟通之人的真实性。
西季威克对这些主张保持开放态度,但始终未能确信其真实性。西季威克通过组织首场“女士讲座”,并租用一栋房屋供参加讲座的女士居住,为女性最终进入剑桥大学铺平了道路。这一举措直接促成了纽汉姆学院作为女性住宿学院的成立。它也促成了西季威克在38岁时与埃莉诺·巴尔福结婚。埃莉诺来到纽汉姆学院学习数学,并在该领域表现出色;她后来与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雷利勋爵合作发表了三篇关于电学的论文。埃莉诺的弟弟亚瑟·巴尔福曾是西季威克的学生,后来成为保守党领袖并出任英国首相。埃莉诺与西季威克一样,对超自然现象的研究抱有浓厚兴趣;二人也共同致力于推动女性教育事业的发展。1892年,埃莉诺出任纽汉姆学院(由纽汉姆厅改建而成)的院长。两人的婚姻似乎主要——或许完全——建立在思想的契合之上。他们未育有子女,且有证据表明,西季威克的浪漫情感可能更倾向于男性。
19世纪见证了效用主义从边沁的教条式倡导,发展为西季威克所代表的更为谨慎而复杂的哲学形态。在这一时期,效用主义失去了一部分早期的改革热情,但在政治与经济领域仍保持着显著影响力,并逐渐成为一种理性而又富有争议的伦理学方法。
西季威克在三一学院的学生G.E.摩尔(1873—1958)接受了老师关于“正确的行动是带来最好后果”的基本观点,但否认只有快乐或幸福才是内在的善,并将友情与对美的欣赏也视为独立的价值。这种立场当时被称为“理想效用主义”——而在今天,它通常被视为某种形式的后果主义。然而,摩尔最广为人知的并非其对效用主义的贡献,而是他通过《伦理学原理》将道德哲学引向一组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今被归入“元伦理学”之中——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专门探讨诸如“善”这样的道德术语的意义与定义。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道德哲学中被视为最具开创性的领域是元伦理学,而非效用主义与其对立理论之间的规范性问题。直到1970年代,哲学家们才重新将注意力集中到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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