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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98.0
ISBN:9787524418085
作者:崔志伟 著
版次:1
出版时间:2026-08
内容提要:
在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行政犯占据较大比重,历次刑法修正的调整重点亦多聚焦于行政犯相关规范。与典型自然犯相比,行政犯具备更为充分的实质出罪可能性。尽管行政犯对应的前置性规范种类各异,然而在实体法层面,行刑衔接蕴含统一的规范逻辑。实践中较多引发社会争议的案件正是源于未能恰当处理行刑关系。本书的核心思路是反思与批评行刑关系处理上的“量的区分”立场,探讨刑法与行政法规范目的上的差异,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分析框架,按照“先定性后定量”的思维模式,对行政犯实质出罪的法教义学根据和具体路径进行系统论证。
作者简介:
崔志伟,1990年8月生,山东昌乐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行政刑法。人选上海市浦江人才、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上海师范大学世承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在《中外法学》《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等奖项,主持并完成国家*、省部级课题各一项。
目录:
目录Contents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犯实质出罪研究的问题意识和问题来源
第一节 由陆某案到翟某平案:代购救命药的入罪化尴尬并未完全解决
第二节 无根豆芽案:刑法上认定犯罪的实质性根据在于是否“有害”
第三节 王某*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之“严重性”判断标准仍未明确
第四节 涉仿真枪案:量刑的缓和化无法弥补定罪本身出现的问题
第五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法益性质的认知已然发生改变
第六节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危害”的指向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第二章 行政犯实质出罪的概念界定与阶层定位
第一节 行政犯实质出罪的概念界定
一、行政犯与法定犯的概念比较
二、形式与实质:犯罪认定的两个面向
三、“出”与“罪”的界定
第二节 行政犯实质出罪的阶层定位
一、形式构成要件与实质构成要件论之争
二、“质”与“量”判断的阶层定位
第三章 “但书”作为既有出罪渠道之现实观察和局限分析
第一节 “但书”出罪的学理争议:司法化之“是非”及其统摄范围
一、“但书”司法化的妥当与否
二、“但书”的统摄范围是分则局部还是全部
第二节 “但书”适用的实证考察与局囿呈现
一、“但书”适用的“随性”特征较为明显
二、“但书”作为排除犯罪的理据被错用
三、以“但书”僭越“法定性”范畴,属于“但书”的滥用
四、源于对“但书”的理解分歧,容易导致同案异判
第三节 “危害”的指向是适用“但书”的前提
第四章 法秩序统一原理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基本立场
第一节 刑法违法性判断的既有观点及其司法效果
一、严格违法一元论与“行刑”重合
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刑事司法的量化操作
三、违法相对论与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维度
第二节 法秩序的“统一”意指目的统一而非概念统一
一、概念法学式微与绝对“统一”的失败
二、价值论兴起与对“统一”的实质解读
三、违法性的相对判断并不违背预测可能
第三节 规范目的比较与行政犯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立场
一、规范目的及其在出罪评价中的意义
二、“行刑”两法的规范目的比较
三、行政犯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立场
第五章 行政犯违法相对性判断的基点:法益观的人本化重塑
第一节 对行政犯秩序法益论的系统性反思和批评
一、秩序法益导向下“无害化”形式犯的形成
二、秩序法益推演下刑法保护的“利益主体缺失”
三、秩序法益论引发的“自利即罪”司法现象
第二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法益识别
一、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规则的规范构造
二、通过利益衡量辨识具体罪名的法益性质
三、利益衡量规则作用于出罪解释的合理性模式
第三节 行政犯保护法益的“人本化”重塑
一、法益非人本化的溯源及法益危机
二、司法中的反向排除:人本法益的确立和功能定位
第四节 人本法益论与“形式分类”的协调
一、刑法章节的形式分类不必然决定法益性质
二、形式分类的意义在于确立与前置法的衔接关系
第六章 人本法益指导下行政犯实质出罪的具体路径
第一节 行政犯的抽象危险犯设置与反证空间
一、人本法益保护模式下的抽象危险犯设置
二、应允许存在反证实质危害阙如的空间
第二节 以法益指导构成要件实质解释的出罪路径
一、通过对“具有法益关联性的概念”的“另类”诠解而出罪
二、通过增补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而出罪
第七章 “罪量”在行政犯实质出罪中的规范适用
第一节 违法性阶层的罪量适用与“但书”出罪空间
一、可罚的违法与法益危害程度
二、社会相当性与不法量的判断
第二节 有责性程度与“但书”中的“情节”考量
一、罪责的规范性评价与程度区分
二、功能责任论与预防性因素的引入
第八章 司法解释作用于行政犯实质出罪之路径
第一节 刑事司法解释中“数量型释法”之类型归纳
第二节 “数量型释法”局囿性呈现与反思
一、无视刑法文本明定的结果要素及行为关联
二、在“裸”的行为类型中未定性先定量
三、将数量等同于情节而无视其他影响情节判断的要素
第三节 司法解释制度下行政犯实质出罪的路径选择
一、容许存在司法者不予适用司法解释的豁免渠道
二、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概括性的基于危害考量的出罪规定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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