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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的年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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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本书收录并翻译了各国学者对于个人破产法的先进研究成果,涵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并加以整理,以期望对于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起到借鉴作用。书中的文章从经济学,社会学,企业发展等各个方面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依据国内情况及国外经验,通过对比及实证研究,分析各国国内个人破产程序的构建,或寻求统一的国际个人破产惯例,及其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例如庭外程序的构建,重整程序的适用对象及转换条件,欺诈问题等。

  刘静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英国比较法与国际法研究所、美国迪堡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研修学者。兼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致力于个人破产法学的研究和中国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推进。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专著《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译著《21世纪个人破产法:美国和欧洲比较研究》、《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主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和横向课题多项。

目 录欧盟破产法的统一化:以个人破产法为中心  一、欧盟破产立法的变化:从协调到统一,从企业破产到个人破产  二、各国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差异与统一化的关键问题  三、欧盟个人破产法统一化的最优路径  四、结论迈向个人破产法的国际范式?一种批判的视角  一、简介  二、国际范式正在形成?  三、当代;重新开始的实证研究  四、深刻批判与个人破产研究  五、结论消费者破产危机的经济学分析  一、引言:消费者破产危机  二、传统模式的兴起与危机  三、消费者债务  四、财务冲击  五、消费者破产的经济模式  六、结论:消费者破产危机破产法和创业精神  一、引言  二、文献综述  三、实验方法与实验假设  四、结论  五、总结及启示个人破产法与风险投资需求  一、简介  二、风险资本和创新  三、风险投资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决定因素  四、个人破产法和风险投资需求  五、一个初步检验:风险投资如何随着个人破产法的;严苛度而改变  六、融资政策和企业破产法  七、结论和启示  附录:不同国家的个人破产法仍在追逐妄想 最终却消灭了寻求消费者破产改革的巨龙  一、美国2005年的消费者破产改革:彻底的灾难  二、荷兰2008年《自然人债务调整法》的修订:功过参半  三、丹麦2005年改革和瑞典2007年改革:走向成功  四、德国2002年改革:限制的解除  五、法国1999年、2004年及2010年的改革:更多救济与更少管理性负担  六、结论疾病或伤痛导致的破产问题  摘要  一、引言  二、破产的简要说明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成果  五、讨论  致谢俄罗斯个人破产法的创新 债务只有被清偿完才是完美的  一、引言  二、从无到有:俄罗斯消费者债务的萌芽和负债过多的出现  三、处理个人破产弊病的现代国际规范  四、俄国个人破产法的历史和发展  五、总结澳大利亚个人破产:一种与日俱增的中产阶级现象  一、引言  二、澳大利亚个人破产法  三、研究背景  四、中产阶级现象  五、研究结果的含义  六、结论对澳大利亚个人破产法改革的建议 以日本法的经验为鉴  一、个人破产法改革动向简介  二、日本的个人破产法  三、澳大利亚2016年《完善破产法》的提案与日本法的做法  四、经营者个人保证的影响  五、结论:澳大利亚应何去何从消费者倒产立法的论点 以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为线索  一、引言  二、消费者倒产法的总论问题(整体框架)  三、消费者倒产法的分论问题  四、结语日本新《破产法》的基本构造和实务 第21次关于个人破产程序的特则与免责程序的座谈会  一、个人破产程序的特殊规定  二、免责程序法国2010年7月1日法案对个人过度负债清理程序的改革  一、一个更快更有效率的程序  二、更注重债务人利益保护的程序法国《商法典》职业恢复程序:司法清算程序的替代性选择  一、职业恢复程序的主要特征  二、启动职业恢复的条件  三、职业恢复程序的进程及终结法律部分法国《消费法典》第七卷:个人过度负债清理  第一篇 关于个人过度负债清理的一般规定(第L711_1条~第L714_1条)  第二篇 对个人过度负债清理申请的审查(第L721_1条~第L724_5条)  第三篇 个人过度负债的清理措施(第L731_1条~第L733_17条)  第四篇 个人恢复程序(第L741_1条~第L743_2条)  第五篇 法国个人信贷还款不良记录系统(第L751_1条~第L752_3条)  第六篇 处罚(第L761_1条~第L762_2条)法规部分法国《消费法典》第七卷:个人过度负债清理  第一篇 关于过度负债清理的一般规定(第R711_1条~第R713_11条)  第二篇 过度负债清理申请的审查(第R721_1条~第R724_8条)  第三篇 过度负债清理措施(第R731_1条~第R733_18条)  第四篇 个人恢复程序(第R741_1条~第R743_2条)  第五篇 法国个人信贷还款不良记录系统(第R752_2条)  第六篇 处罚(第R761_1条)

  序  当我开始这本书的选稿、组织翻译等一系列工作的时候,是在10年前。那时,我刚刚开始再次捡起个人破产的书本。那时,我的父亲还很健康,也依然沉默、满足。我忙碌着,全然没有意识到他很快就要离开我了。  一转眼,10年过去了,这些论文有的本来就很古老,如山本和彦教授的论文,写作于20世纪;有的却很新鲜,法国消费者过度负债法条,就是最近2年才新修的立法。因此,很难纯粹地用学术价值来评价这本书、很多人物、论文或者事件。我们正在经历历史,我们所做的,也许就是从时间的缝隙中扒拉出一些光线,给那些身处寒冷孤独逆境,懦弱或者勇敢的人们。而这些论文,仿若不同年轮中、不同的岩层中镶嵌的一些旧瓷片,透过斑驳,依然可以看到闪亮的眼睛、思辨的心灵。  所以,当毛镜澄编辑问我是否确定要用;年轮作为本书的题目时,我很笃定。谁都不知道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会改变什么,带走什么,谁也不知道谁会遭遇什么,但是,能否看见?能否尊重?能否关心?我们可以尝试回答。今年夏天,我在盛夏的烈日下看了重庆朝天门,回到生活过10年的重庆,我以为我会感慨万千,然而我没有,滚滚长江东流水,一青一白地在朝天门相聚,不曾改变;渺小如我,不曾改变。  感谢每一位作者、译者和校对者的耐心和包容,漫长的等待。他们不厌其烦地回应我和编辑的每一次问题,每一个要求,尤其是远在海外的张文韵博士和张子弦副教授。而帮助我完成这本书的孩子们,许国庆、周珣、张尧、杜骁、陈彦妮、梅程程、张亦静、唐高健、贺莞婷、郭冉都已经成长为青年才俊,有的已经成家立业。当然,所有人都要面对烟火、债务、金钱、奋斗,无论你躺平、漠视或者宣战、超越,它们都在那里,就像那座叫冈仁波齐的雪山。  本书中,多篇论文都立足比较法的视角,对不同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以下4篇论文,都涉及欧洲的个人破产制度,山本教授讨论的是日本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如何评价欧洲个人破产制度初步发展时期的表现;杰森J.基尔伯恩教授在《仍在追逐妄想最终却消灭了寻求消费者破产改革的巨龙》一文中,介绍和比较了美国、荷兰、丹麦、瑞典、德国、法国在1999~2010年对本国个人破产法的修订。他在《欧盟破产法的统一化:以个人破产法为中心》一文中,讨论了2012年以来,欧盟各成员国通过立法和修法推动欧盟个人破产法实现实质性统一的全面计划这一过程。  曾在澳大利亚、英国执教多年的拉姆齐教授的《迈向21世纪的个人破产法》译本已经在我国出版,是近年来国际个人破产法学界的经典力作。拉姆齐教授的《迈向个人破产法的国际范式?一种批判的视角》一文,则从更宏大的层面、更深刻的视角研究个人破产法的国际范式和社会价值。教授在《迈向个人破产法的国际范式?一种批判的视角》中,概述了一种新的个人破产范式,即将部分清偿方式作为首选政策工具,并为值得救助的贫困人群提供剩余债务的即时免除。该文分析了对清偿替代方案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担忧,以及破产法在解决无收入无财产债务人问题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指出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以及一些社会学的问题,包括破产是否是一个进步的制度,它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作用是什么?对被边缘化的人群和低收入工人而言,重新开始到底有何可能性和局限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修订方案只是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个人纳入个人破产的范围,并未实行普遍主义的个人破产。即便在江浙、深圳、厦门等地的个人破产司法试点中,普通消费者要想适用个人破产程序,还要受到在该城市缴纳社保等条件的制约,程序准入的门槛是不低的。这也意味着,个人破产程序对最需要它的广泛的无财产、无收入或者低财产、低收入的消费者,是没有敞开大门的。因此,推开个人破产法的大门,需要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位、功能有更清晰和更深刻的认识,在法律认知和文化叙事、理论研究水平的层面,也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本书选译了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法学院终身教授杰森J.基尔伯恩的《欧盟破产法的统一化:以个人破产法为中心》一文。文中,杰森J.基尔伯恩教授介绍和讨论了欧盟个人破产法从只追求跨境破产程序的;软性协调,到经数年的;挣扎,最终被迫启动对各成员国立法加以实质性统一的全面计划这一过程,以及各国在程序准入、豁免标准、债务人保留主要住房等问题上的分歧、面向整体目标的详尽解决方案,为我国目前各地的个人破产司法试点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思路,也为我国未来制定个人破产法典时如何平衡和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法律文化水平的差异,提供了参照。杰森J.基尔伯恩教授多年来关注中国的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进程,对当前的改革现状既予以肯定,也提出了建议。  杰森J.基尔伯恩教授在《仍在追逐妄想最终却消灭了寻求消费者破产改革的巨龙》中,介绍了美国、荷兰、丹麦、瑞典、德国、法国在1999~2010年对本国个人破产法的修订和改革。他将美国2005年消费者破产改革视为彻底的灾难,其目的是想将;成群的骗子排除在破产救济的范围外,却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他认为,没有证据的虚夸言辞和未受抑制的保守政治倾向是有益改革的主要障碍。而对欧洲诸国逐步扩大救济范围或予以更大程度的救济,减少限制,以及减少管理型负担,杰森J.基尔伯恩教授都予以了正面评价,并认为;欧洲各国的消费者破产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对效率问题以及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障碍进行了较好的回应。最新的改革措施已然使这些国家能够对消费者金融市场进行更有效率的规范,新的救济机制也能够在面临最近的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灾难时进行有效回应。另外,杰森J.基尔伯恩教授指出,虽然程度有所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都仍在继续追逐破产被;滥用这一虚幻的理念。  日本一桥大学山本和彦教授于1997年撰写《消费者倒产立法的论点以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为线索》时,大陆法系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尚处于法律构建的早期,日本破产法的制定以美国破产法为蓝本,但山本教授又不只是以美国法的视角进行观察,其切入点包括消费者倒产与企业倒产的关系,消费者倒产的区分标准、程序模式,不同的免责形态,倒产的预防措施,不同程序与不同实体免责规则的排列组合,倒产财团涉及个人破产最为基础和重要的问题,以及论证所应用的模式论工具、程序节点,都和我们当前的讨论何其相似。山本教授对日本过度放贷和保证制度的改革建议,对庭外程序的构建,都在近30年的改革中逐一成为现实。日本学者严谨客观的学术论证、有影响力的叙事,寸积铢累地推动了日本破产法循序渐进、坚决果断的改革,置言之,学科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和拉姆齐教授一样,通过社会现象观察个人破产制度的,本书还有2篇文章,一篇是在2005年,美国联邦参议员、哈佛大学法学院原教授伊丽莎白沃伦和其他3名作者撰写的《疾病或伤痛导致的破产问题》,另一篇是《澳大利亚个人破产:一种与日俱增的中产阶级现象》。前者实证考察了过去25年来美国破产申请率的上升趋势,比较了信用卡增加、离婚、失业、医疗病痛等不同因素对破产申请率增加的影响,批判了传统模式假定破产率的上升是由不断恶化的财务状况造成的(包括摧毁了家庭财务状况和破产申请两个命题),指出:不断上升的消费者破产申请率不是经济困难加剧的结果,而是因为美国家庭越来越倾向通过申请破产来应对经济问题。墨尔本大学的伊恩拉姆齐教授则在《澳大利亚个人破产:一种与日俱增的中产阶级现象》中指出,在澳大利亚,个人破产已经成为一个与日俱增的中产阶级现象。破产债务人越来越多地来自社会地位较高的职业,他们的收入和家庭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其资产持有水平和财产拥有水平亦在不断提高。虽然这两个现象在很多国家都有体现,却不一定得到了重视并采取了响应措施。  在一些社会福利不足或者不充分的国家,即使是在落实全民医保的情况下,即使是已投保的中产阶级家庭,很多人仍容易面临破产的危险。因为医疗病痛和离婚、失业等因素叠加导致个人破产的共性,也许大大超越了所谓特殊国情、特殊人群的个性。英国于2021年5月生效的《债务缓解计划(喘息期暂缓令与心理健康危机暂缓令)条例2020(英格兰及威尔士)》,专门设立了心理健康危机喘息空间机制,适用于接受了心理健康危机治疗的债务人,保护力度比标准喘息空间更大,保护期为治疗期间外加30日。欧盟新指令(CCDII)要求将社会心理援助纳入债务咨询服务,呼吁消除破产的污名。芬兰则提供了全国免费的匿名债务热线,强调低门槛的专业咨询,意大利的心理支持需贯穿破产程序全过程,并尤其强调;法庭批准后的持续支持。当然,我国深圳、浙江等地的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案例中,也出现了对债务人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病的特殊关照,体现出先行的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担当和人性光芒。  在我们翻译这些论文的2016年左右,破产似乎在中国还是很遥远的事情。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破产的现象已较常见,在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区已经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中可以见到相当比例。中产阶级既是推动消费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人群,是金融机构发放个人贷款的主要对象,也是诸多风险极为脆弱的承载者,他们对个人破产程序的需求并不比企业经营者少。如果仅仅因为没有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就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则为适用法律上的显然不平等。  同样是批判传统模式的危机,同样是考察过去数年美国破产申请率的上升趋势,本书收录的另一篇论文《消费者破产危机的经济学分析》,则从法律经济学的层面,提出了和前述沃伦教授等不同的观点。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托德约瑟夫齐维茨基在这篇论文中指出,美国存在有悖于传统模式的、创纪录的经济繁荣与创纪录的高破产申请率同时存在的异常现象。而信用卡的增加、家庭储蓄的减少、住房成本、裁员、离婚、健康医疗和无医疗保险这些单独因素或若干因素的叠加所带来的财务冲击,并不能解释近年来美国破产申请数量的增加。他认为,消费者破产危机的原因不是消费者财务脆弱性的增加,而是相比限制消费或使用积累的财富,消费者倾向申请破产和免除债务来应对财务问题。因此,新生事物不是潜在的财务问题,而是个人越来越愿意利用破产来应对这些潜在问题。该文提出了一个解释美国个人破产申请率升高的替代模型,其重点因素是:(1)申请破产的相对经济成本和利益的变化;(2)与破产有关的社会规范的变化;(3)使消费者更愿意通过破产免除债务的消费者信贷性质的变化。据此,国会改革了消费者破产制度,为破产设定了更高条件,并增加了防止欺诈和防止滥用破产制度的保障措施。该文呼吁:个人破产制度的政策目标是设计一套有效的机制,既能保留消费者的这些利益和提高经济效率,又有其他的制度创新以减轻破产增加带来的负面影响。站在其他国家汗牛充栋的丰硕成果面前,我们所面对的个人破产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国情特色,但是,共同的基础问题以及所要追求的目标大同小异,无外乎如何实现个人破产制的功能最优和最大,而规则的差异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多,那么大。  新加坡国立大学魏铭生教授推荐的2篇论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讨论了个人破产和创风险投资的关系。牛津大学的约翰阿穆尔教授和约克大学的道格拉斯卡明教授撰写的《破产法和创业精神》,利用欧洲和北美的15个国家过去16年(1990~2005年)的自主创业率来研究个人破产法和创业精神之间的关系,揭示出个人破产法对自雇佣率有着统计学上以及经济学上的重大意义。破产法的修订如果对企业家更友好,就能促使人均自主创业率在统计学和经济学上的重要意义更明显。例如,当最严苛的立法变为最宽松的立法时(如从根本不允许重新开始到允许立刻重新开始),相应的平均自主创业水平(自主创业人数/人口比率)在他们研究的时间跨度内的这些国家提升了3.9%。他们还发现,对有限责任的限制(以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来衡量)与自主创业呈负相关。  约翰阿穆尔教授还在《个人破产法与风险投资需求》中指出,一国的个人破产法可能对风险投资需求产生重要影响,个人破产如果对破产者进行更严厉的处理,风险投资需求则会因此减少。个人破产法可能会以两种方式影响风险投资需求。在事前,一个;严苛的破产制度可能会让正在考虑建立科创型、高成长企业的潜在企业家感到畏惧。在事后,一个不利于破产人经济复苏的法律制度,可能会把充满才智的创业者排除在创业舞台之外。在这个舞台上,创始人即使没有过错,科创型企业也可能会因科研的高风险性而频频面临失败。文章进一步指出,通过将风险投资活动的数据与破产法的;严格程度指数进行比较,这一假设得到了初步验证,并且这种验证不可能被伪造。这一成果显然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兴趣,因为最近一些国家和欧盟的倡议都在明确鼓励企业创新和风险投资。  我国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关于个人破产的适用规则,至少能够激励那些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主及其他相关个人,在改善营商环境,激活民营经济方面有所作为。  金春教授和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史黛西斯蒂尔教授撰写的《对澳大利亚个人破产法改革的建议以日本法的经验为鉴》,是本书唯一一篇对两个国家的制度进行具体比较的论文。通过比较,作者发现,与日本同时期的破产法仅在短期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责任(包括收入清偿要求)、实现早期免责的做法相比,澳大利亚2016年的改革提案更保守,不属于日本那样的债务人友好型破产制度。例如,在日本,从破产申请阶段到免责阶段所需的时间灵活可变,并且通常不会超过几个月。而澳大利亚的改革提案仅建议将标准破产期间从3年改为固定的1年。论文进一步指出,在实践中,不良信用记录的障碍以及对创业者个人担保责任的执行等,对无论是在日本还是澳大利亚寻求重新开始的创业者来说,都是现实面临的问题。这其实也是各国破产债务人普遍面临的问题和一些国家正在改革的重要领域。文章是不同法域的学者对两国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微观比较的典范,其提供的比较视角和比较方法,对制度设计优劣的准确评价,值得借鉴。  因为语言的限制,法国的个人破产法资料弥足珍贵。师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卢卡斯教授的张文韵博士翻译了《法国〈消费法典〉第七卷:个人过度负债清理》的法律及法规。该版本应该是目前中文出版最新和最为准确的译本,为我们研究法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张文韵博士还翻译了2篇精粹短文,一篇讨论了法国于2010年实施的、作为司法清算程序替代性、简化程序职业恢复程序,应对无资产、无员工因而无足轻重的小微企业破产的问题。另一篇则概括了法国2010年7月1日出台的第2010_737号《消费信贷改革法》第四篇,该次改革大幅修改了个人过度负债清理程序;为提高效率及加快程序的进展,新法赋予了个人过度负债委员会更多权限,而法官角色则重新回归传统的裁判任务上,新法还加强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当然,个人破产法的发展其实就是一部伴随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加强债务人保护的法律史,与政权对基本人权的关怀和对社会问题的修复功能高度契合。  2015年10月1日,俄罗斯通过了其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迄今已10年,中国的个人破产法典仍举步蹒跚。杰森J.基尔伯恩教授在《俄罗斯个人破产法的创新债务只有被清偿完才是完美的》中介绍了这部法律的产生背景和过程,并对其重要制度,包括程序启动、重整方案的选择、破产和财产清算、免责和债务人的限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批评了与债权人协商重整方案、法院全面参与等制度设计。他最后指出,俄罗斯选择了反映主流的欧洲标准和国际上最佳实践的模式。如果能减少对投机性债务人滥用程序的担忧,并解决对执法管理能力问题的顾虑,俄罗斯的运行模式将证明自己是值得效仿的。文中这一句介绍引起了我的注意,俄罗斯;立法者认为,允许破产债务人lsquo;通过重整保留财产和社会地位rsquo;,会对银行更加有利这不正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吗?实际上也是一个价值取向和认知问题。俄罗斯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创建个人破产法时,应当注意做好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运行机构、咨询支持、管理人制度、准入程序的设计和实际能够负荷的案件数量的匹配等,否则就会出现交通堵塞,救济不及时、案件严重累积拖延的情况。法国处理个人过度负债问题则提供了另一种庭外路径,其机遇是恰逢法兰西银行裁员这个时机,利用个人过度负债委员会承担了个人破产的主要工作,既充分利用现有的、正式的庭外资源解决个人破产问题,又妥善安置了冗员。  我个人非常喜欢《日本新〈破产法〉的基本构造和实务第21次关于个人破产程序的特则与免责程序的座谈会》这种如实记录讨论过程的文字,参与者有山本和彦教授、东京大学的伊藤真教授、松下淳一教授,以及最高法院、法务部的官员和律师代表等。座谈会讨论了日本2004年个人破产关于自由财产制度的改革,修法变更了自由财产范围,提高了现金形式的自由财产的额度;设置了自由财产范围扩张的审判程序。座谈会不是在理论层面泛泛而谈,而是结合诸多实际问题,如债务人濒临危机时变卖财产所得是否属于自有财产、超额清偿债务返还请求权的处理、金融机构取现等展开,事无巨细,不嫌繁复。与会者不仅就自由财产的实体规则,还就扩大自由财产范围的裁判程序、适用情形等具体细则,以及大阪和东京等不同地区法院的实务现状进行了深入讨论,他们的言语中既有对债务人生活艰辛的体谅同情,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隐匿行为以及应对方式,令读者仿若身临学术殿堂,聆听着心无旁骛、娓娓道来的智慧交流。这种有学术价值、有丰富细节而又接地气、充满人文关怀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氛围,令人艳羡。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现实背景下,会加深、加重破产债务人及其子女的各种心理问题、社会隔离、破产污名等。  父亲不了解我的职业,更不了解个人破产。之所以要把此书献给他,是因为他一直以我为傲,希望他在泉下依然如此。我们曾经以为重要的东西,其实并不重要。而那些我们不在意的人或者事,一旦逝去,便不再回来。希望每个犯错的人或者只是不幸的人,都能得到救赎。希望那些在沉重债务下挣扎的人们,不要放弃希望和努力。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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