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作者:王利明
书号:282343
定价:¥180 元
字数:633 千字
印次:1-1
开本:
出版时间:2020-08-15
ISBN:978-7-300-28234-3
包装:
制定民法典是我国立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对司法实践和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有重要影响和意义,对社会经济民生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民法典的制定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治大事件。民法典立法分两步,第一步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第二步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预计将于2020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套书约请的作者均为中国法学会组织起草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召集人,我国最著名的几位代表性民法学家,由他们以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对民法典总则及各分编进行权威、详细的解释。这本是对侵权责任编的逐条释义,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等内容。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200篇,先后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第一条 1
第二天 10
第三条 13
第四条 16
第五条 18
第六条 20
第七条 22
第八条 26
第九条 30
第十条 33
第十一条 37
第十二条 39
第二章 自然人 41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1
第十三条 41
第十四条 44
第十五条 45
第十六条 47
第十七条 49
第十八条 50
第十九条 53
第二十条 57
第二十一条 58
第二十二条 60
第二十三条 64
第二十四条 65
第二十五条 69
第二节 监护 71
第二十六条 71
第二十七条 74
第二十八条 76
第二十九条 78
第三十条 79
第三十一条 81
第三十二条 83
第三十三条 85
第三十四条 88
第三十五条 92
第三十六条 94
第三十七条 97
第三十八条 98
第三十九条 100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02
第四十条 102
第四十一条 104
第四十二条 106
第四十三条 109
第四十四条 111
第四十五条 112
第四十六条 114
第四十七条 118
第四十八条 119
第四十九条 120
第五十条 122
第五十一条 123
第五十二条 125
第五十三条 126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28
第五十四条 128
第五十五条 131
第五十六条 133
第三章 法人 1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7
第五十七条 137
第五十八条 138
第五十九条 141
第六十条 143
第六十一条 145
第六十二条 147
第六十三条 150
第六十四条 152
第六十五条 154
第六十六条 156
第六十七条 157
第六十八条 160
第六十九条 162
第七十条 165
第七十一条 169
第七十二条 172
第七十三条 174
第七十四条 176
第七十五条 179
第二节 营利法人 182
第七十六条 182
第七十七条 185
第七十八条 187
第七十九条 189
第八十条 190
第八十一条 192
第八十二条 195
第八十三条 197
第八十四条 200
第八十五条 203
第八十六条 206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207
第八十七条 207
第八十八条 209
第八十九条 211
第九十条 212
第九十一条 215
第九十二条 216
第九十三条 221
第九十四条 222
第九十五条 225
第四节 特别法人 227
第九十六条 227
第九十七条 228
第九十八条 230
第九十九条 231
第一百条 233
第一百零一条 235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238
第一百零二条 238
第一百零三条 241
第一百零四条 243
第一百零五条 245
第一百零六条 246
第一百零七条 248
第一百零八条 250
第五章 民事权利 252
第一百零九条 252
第一百一十条 256
第一百一十一条 260
第一百一十二条 264
第一百一十三条 265
第一百一十四条 267
第一百一十五条 271
第一百一十六条 275
第一百一十七条 277
第一百一十八条 279
第一百一十九条 282
第一百二十条 284
第一百二十一条 287
第一百二十二条 290
第一百二十三条 294
第一百二十四条 298
第一百二十五条 299
第一百二十六条 300
第一百二十七条 302
第一百二十八条 305
第一百二十九条 307
第一百三十条 309
第一百三十一条 310
第一百三十二条 311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3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5
第一百三十三条 315
第一百三十四条 317
第一百三十五条 320
第一百三十六条 322
第二节意思表示 327
第一百三十七条 327
第一百三十八条 329
第一百三十九条 330
第一百四十条 331
第一百四十一条 333
第一百四十二条 334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38
第一百四十三条 338
第一百四十四条 341
第一百四十五条 343
第一百四十六条 346
第一百四十七条 351
第一百四十八条 356
第一百四十九条 358
第一百五十条 360
第一百五十一条 365
第一百五十二条 366
第一百五十三条 369
第一百五十四条 372
第一百五十五条 376
第一百五十六条 379
第一百五十七条 382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385
第一百五十八条 385
第一百五十九条 389
一百六十条 390
第七章 代理 393
第一节一般规定 393
第一百六十一条 393
第一百六十二条 396
第一百六十三条 399
第一百六十四条 400
第二节 委托代理 403
第一百六十五条 403
第一百六十六条 408
第一百六十七条 410
第一百六十八条 412
第一百六十九条 415
第一百七十条 419
第一百七十一条 421
第一百七十二条 430
第三节 代理终止 439
第一百七十三条 439
第一百七十四条 444
第一百七十五条 445
第八章 民事责任 447
第一百七十六条 447
第一百七十七条 449
第一百七十八条 451
第一百七十九条 454
第一百八十条 459
第一百八十一条 462
第一百八十二条 464
第一百八十三条 467
第一百八十四条 470
第一百八十五条 471
第一百八十六条 476
第一百八十七条 480
第九章 诉讼时效 483
第一百八十八条 483
第一百八十九条 488
第一百九十条 490
第一百九十一条 492
第一百九十二条 494
第一百九十三条 498
第一百九十四条 500
第一百九十五条 505
第一百九十六条 509
第一百九十七条 512
第一百九十八条 514
第一百九十九条 516
第十章 期间计算 520
第二百条 520
第二百零一条 523
第二百零二条 525
第二百零三条 527
第二百零四条 528
代序言 民法典总则的时代意义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的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民法总则的确立。“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①,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总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vondieKlammerzuziehen)的方式所确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它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②,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
自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我国立法机关确定了“两步走”的方针,第一步就是制定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我国立法机关正式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分为11章,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以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展开编纂。之后《民法总则》经过适当修改整体并入民法典,成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典最终形成了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法典,《民法总则》的制定和体系安排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总则的设立增强了其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德国马普研究所的卓布尼格教授即认为,设立总则的优点可以概括为:一是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二是有助于减少分则条款,从而加快立法步伐;三是有利于民法典本身在新的社会经济情势面前作出必要的自我调整。①事实上,总则的功能和优势可以概括为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个方面。就形式功能而言,总则的最大优势在于避免重复,使法典更为简洁。这也成为民法典科学性的表现。由于民法典的内容丰富庞杂,条文众多,总则的设定可以使各个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从而减少对一些共性规则的重复规定。除此之外,总则将私法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还可以避免大量采用准用性规定。②而民法总则的实质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领作用。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并提供了民商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既统领民法又统领商法,从而为民商合一的体制奠定了基础。所谓民商合一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将公司、票据、破产等商事特别法都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通过民法总则的统领功能实现的。这意味着,民法总则不仅统领民法典、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也统辖各个民事单行法律。尤其是基于民商合一原则,民法总则也要统领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事法律。因此,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并实现了从一般到具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体系。
二是基础作用。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因而构成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如果说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那么总则就是基础中的基础,具有“压舱石”的作用。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生长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总则规定的抽象性与普遍适用性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三是价值宣示作用。总则的设立对于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借助于抽象的原则宣示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之总则编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除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外,总则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也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总则借助于抽象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共同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
四是体系决定作用。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分则将以权利为中心展开。《民法典》之总则编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确立了私法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弘扬私法自治,强化私权保障理念。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正是因为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完整的权利保障体系能在各分编得到充分展开。《民法典》之总则编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民法的私权保障功能。《民法典》之总则编所广泛确认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为各分编的制定提供了遵循,决定着《民法典》的体系安排。
《民法典》之总则编虽然是借鉴潘德克顿体系的产物,但是它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本土性的特征;同时也回应了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需要,作出了许多符合时代需求的重要创新。《民法典》之总则编在第一章规定基本原则,这在比较法上是没有先例的;在主体制度中,总则编在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中,专门设置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在“法人”一章中,首次确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规定了“特别法人”,并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形成并发展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制度;总则编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为了强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典》之总则编继续《民法通则》的做法,专设“民事责任”一章。这些全新的制度安排是《民法典》之总则编不落窠臼,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提出的总则体例编排的全新方案。总则编把握住了中国的时代脉搏,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从而使《民法典》既能走到群众身边,又能走进群众心里。
如果说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总则编则是“基础中的基础”。要全面深入理解、把握好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就必须从总则编着手。不能理解好总则编,就无法对民法典作出深入理解。只有在理解好总则编的基础上理解民法典,才能准确适用民法典,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变成“行动中的法律”,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 人民大学出版社微店 (微信公众号认证)
- 人大出版社自营微店,正版人大出版社书籍直发,品质保证!
-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