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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政治哲学导论》
作者:李石
ISBN:978-7-300-30471-7
定价:38.00元
出版时间:2022年5月

本书系统讲授政治哲学知识,是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多年开设“政治哲学导论”课程的教学和研究成果。本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统阐述了与平等、自由、民主、法治、公正、权利、公共利益、自由市场等议题相关的政治哲学理论。
全书正文分为导论、四大篇目和结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阐述了政治哲学的定义、学科史以及研究方法,政治哲学与政治思想史、“科学研究”与“人文精神”的区别,以及本书的写作意图。第一编介绍了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两种重要的政治理论,并讨论了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二编讨论了自由的两种概念以及各种平等理论,并深入分析了不同自由概念与各种平等理论之间的关系。第三编分析了民主理论和法治理论,并探讨民主与法治之间和谐统一的一面,以及可能产生的紧张关系。第四编介绍了与自由市场相关的政治理论以及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重点——分配正义,指出应以恰当的分配正义观念引导和限制自由市场。结语部分介绍了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最新进展。
本书逻辑清晰、内容翔实,是一部从中国学者的视角出发、以中国的政治现实为基础的政治哲学教材,不仅适合政治学、哲学等专业的师生阅读,而且适合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工作者以及对政治哲学感兴趣的广大读者阅读。

李石,清华大学理学学士、哲学硕士,意大利罗马LUISS大学政治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外国哲学教研室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已出版专著五部:《积极自由的悖论》(商务印书馆,2011)、《自由:公共领域的私人空间》(广东教育出版社,2012)、《平等理论的谱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政治哲学十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正义论>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译著一部:霍布斯的《贝希摩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在《哲学研究》《道德与文明》《北京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曾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科研成果奖、北京市民主同盟“优秀盟员”等多项荣誉。

导论
第一编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
第一章 社会契约论
第一节 自然状态
第二节 社会契约
第三节 国家的本质
第二章 功利主义
第一节 个人功利原则与社会功利原则
第二节 何谓功利
第三节 社会契约论vs.功利主义
第二编 自由与平等
第三章 自由
第一节 自由的两种概念
第二节 自由概念与国家形态
第三节 新积极自由概念
第四节 基本的自由项
第五节 自由的界限
第四章 平等
第一节 平等的基础
第二节 关于什么的平等?
第三节 自由与平等
第三编 民主与法治
第五章 民主制度及其反对者
第一节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第二节 代议制的具体安排
第三节 民主制度的反对者
第六章 法治思想及其理论困境
第一节 宪法与法治
第二节 法治的悖论
第三节 法治与民主
第四节 分权制衡
第五节 政治价值与政治制度
第四编 自由市场与分配公正
第七章 私有权和自由市场
第一节 私有权从何而来?
第二节 私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 最小国家
第四节 自由市场及其限制
第八章 分配公正研究的知识谱系
第一节 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节 分配公正的制度
第三节 程序正义之维
结语: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新进展
参考文献

第三节 法治与民主
如前所述,法治精神强调的是以法律对主权权力进行限制。如果主权权力的拥有者是“人民”,那么法治是否也要求对“人民权力”进行限制呢?如果法治要求对人民的权力进行限制,那么法治和民主之间是否存在紧张关系呢?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将这一问题带入了人们的视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因为卢梭的政治学说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才导致了其理论的悖论性结构。本节将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为例,分析法治思想与民主理论之间的内在张力。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卢梭将“人民”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或许确实导致了其后法国大革命的波澜壮阔。卢梭被革命者们奉为精神领袖,其遗体被请进了“先贤祠”;而那些痛恨残暴革命的人,却对卢梭深恶痛绝。这一切,对于卢梭来说,大概并不冤枉。
“公意”(general will)是卢梭政治哲学中最神秘的一个概念。在这一概念的两端是两个在现实政治中几乎每时每刻都处于矛盾中的概念:“公共利益”和“私意”(private will)。一方面,“公意”始终指向公共利益,这一意志要做的事就是随时随地、最大限度地增进政治共同体整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公意”的来源是“私意”,当然“公意”并不是所有共同体成员的“私意”的简单集合(这样的集合被卢梭称为“众意”),而是所有人的“私意”通过某种“化合反应”而形成的国家这一生命体的唯一的意志。
卢梭借助社会契约论将“私意”和“公意”联结起来。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行为受自己意志(“私意”)的支配,所以人是自由的。同时,每个人的“私意”旨在增进自己的利益。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不同的“私意”聚合在一起,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公约而让渡出一部分自然权利。此时,聚合在一起的“私意”构成了“公意”,这一意志旨在推进公共利益。伴随“公意”产生的,则是国家本身。在“公意”产生的同时,所有的“小我”聚合成了一个“大我”,个人聚合成政治共同体。卢梭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后,人们仍然是自由的。不过,此时人们自由的含义不再是其行为受“小我”意志(“私意”)的支配,而是每个人的行为受“大我”意志(“公意”)的支配。卢梭甚至认为,为了让人们自由,可以强迫人们服从“公意”。这就是卢梭最臭名昭著的“强迫自由”悖论。
在卢梭的国家学说中,“公意”与国家的“主权”是同一的,卢梭论述道:“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构成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而主权者只能是人民。这就是著名的“人民主权”学说。这一学说包括下述四个要点:第一,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而“公意”是永远正确的。所以,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第二,主权只能由人民掌握,不可转移。第三,主权不可被分割,立法、行政、税收、司法、战争、内政、外交等都只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是从属于主权的。第四,主权不能被代表。卢梭据此反对代议制。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将“公意”,也就是“人民的意志”推向至高无上的地位,并认为这一意志是永远不会错的。那么,在卢梭的政治学说中,“人民的意志”是否应受到限制呢?与这一意志同在的主权又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呢?如果“人民的意志”不受限制、不受约束的话,是否会给政治共同体带来危险呢?而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否又会和英国《大宪章》中所强调的、对国家“主权”应进行制度限制的法治精神相违背呢?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专门用一节讨论了“论主权权力的界限”。然而,在这一节中我们却找到了卢梭对这一问题的两种相反的回答。第一,卢梭在讨论“主权者”时论述道:“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
第二,在讨论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卢梭论述道:“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综合以上两段似乎相互矛盾的论述,我们大概可以这样来理解卢梭的意思:主权权力的应用不应该超出公共约定(也就是人们在进入政治共同体时所订立的契约)的范围,但与“公意”同在的主权是永远不会错的,其应用也绝不会超出公共约定的范围;因此,并不需要对主权进行制度限制。
卢梭的这套推理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但是,放到政治现实中却会困难重重。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人们如何确定“人民的意志”是什么?“公意”是什么?虽然卢梭并不一定会赞同大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公意”)一定是正确的,但是在政治现实的操作层面,卢梭却只能借助民主投票来确定“公意”是什么。
卢梭也确实将民主制度与“公意”学说结合起来,认为当人们在民主制度中投票的时候,并不是在简单地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意见,而是在对什么是“公意”进行投票。而大多数人的意见最终将向人们显现“公意”是什么。因此,当少数派的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时,他们并没有丧失自由,而只能说他们对“公意”进行了错误的估计。结合其“强迫自由”理论,卢梭认为,当少数人服从多数人通过的法令时,他们仍然是自由的,因为只要法令是符合“公意”的,那么当少数派在服从这一法令时,实际上就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多数派的意志。
通过将民主和“公意”相结合,卢梭实际上赋予多数人的意见绝对的正确性。因为,“公意”是永远正确的,而“公意”在政治现实中只能通过民主投票体现出来。所以,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永远正确的,而由多数人所主导的主权的运行机制也绝不会犯错,不会超出社会公约的界限,因此,也不需要进行限制。
为了反驳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我们只需要举出2 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经民主投票处以死刑的例子。这位述而不作的哲学家在西方人眼中的地位,犹如被奉为圣人的孔子在东方文化中的地位一样崇高。然而,这位西方人眼中的圣人却被西方文明最为推崇的民主制度判处了死刑。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的悲剧是双重的悲剧,是最优秀的人与最优良的政治制度之间相互碰撞直至毁灭的悲剧。这样的悲剧在“人民权力”不受限制的政治体制中屡见不鲜。法国大革命十分残酷,断头台前人满为患,在革命的短短几年中,有超过6万人死在断头台上,其中包括对立双方各自的领袖——路易十四和罗伯斯庇尔。德国法西斯头子希特勒也是民主选举上台。这些政治悲剧不得不让人反思,多少罪恶假借“人民”之名义而行?!
对权力最有效的限制,就是宪法。宪法的核心是“限权”,即将主权的行使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使主权权力的拥有者是人民,这一权力也必须受到限制。对主权权力进行限制的依据是个人权利:将主权的行使限制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尤其是在民主制度中,将多数人的权力限制在不侵犯少数人权利的范围内。打个比方,在没有宪法的民主制度中,如果大多数人看一个人不顺眼,就可以通过投票将其处死、监禁或者流放,就像苏格拉底所遭受的厄运;但是,在有宪法限制的民主制度中,民主投票的意见必须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法为界限,所以就不能仅仅因为大多数人同意就随意侵犯某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苏格拉底生活在有宪法保障的民主制度中,就不会仅仅因为“败坏青年”和“不敬神”而被处死,因为这显然不符合宪法通常的规定。
“法治”和“民主”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两大根基。法治的根基在于对于个人自由的维护,而民主的根基则在于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地位平等。自由与平等各执一端,法治和民主相互制约。由此,法治与民主并非所有时候都是协调一致的,两种要求时常会产生矛盾。在政治制度中,对法治与民主之间矛盾的最终裁决诉诸“违宪审查”这一制度设计。通过“违宪审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以否定民主投票的最终结果,以宪法为依据,将多数人的意志约束在不侵犯个人权利,尤其是少数派权利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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