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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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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png

  本书是日本著名犯罪学家诸泽英道的代表作,是犯罪学、被害人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者的经典之作。诸泽英道教授毕生从事犯罪学、被害人学、刑事法学研究,曾任日本常磐大学校长、理事长、日本被害人学会理事、世界被害人学会理事,长期活跃在国际被害人学的学术舞台,他在吸收和借鉴欧美各国被害人学理论的基础上,在日本建立了独立于传统犯罪学的被害人学。  作为日本被害人学的巅峰之作,本书既是普通大众预防被害的工具书,已遭受被害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摆脱被害困扰的建议,潜在的被害人可以从中找到预防被害的方法,同时也为各类有关单位和组织预防被害事件的发生提供了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png

  作者介绍  诸泽英道  出生于1942年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博士研究生任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院讲师(19742012年)常磐大学校长(19912002年)常磐大学理事长(20032012年)常磐大学研究生院教授(19892016年)常磐大学国际被害人学研究所教授(20062016年);世界被害人学会理事(2006年现在)日本被害人学会理事(19902013年)亚洲刑政财团学术顾问(1992年现在)男女共同参与会议及对女性暴力专门调查委员会委员(20042011年)、法务省从被害人视角规划教育研究委员会委员(20042012年)全国犯罪被害人会(明日之会)顾问(2000年现在)茨城被害人支援中心顾问(1995年现在);受世界被害人学会表彰(1997年);在国际学会上进行主旨演讲28次,在国内参加学会报告及演讲会158次。  【著作】  Victimology and Human Security:New Horizons(wolf legal publishers 2012).  《为被害人的正义》,成文堂2003年版;《岩波小册子被害人支援组织的成立》,岩波书店1999年版;《为了从创伤中恢复》,讲谈社1999年版;《新版被害人学入门》,成文堂1998年版;《现代的精神:犯罪被害人及其权利和对策》,至文堂1995年版;《现代的精神:非法营销》,至文堂1994年版等24部。  【论文著作】  Position of Victim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f Japan,in Establishing VictimologyFestschrift for Prof.dr.Gerd Ferdinand Kirchhoff(2014);《被害者补偿制度的世界动向;损害赔偿填补型从;恢复损失型的转换》载《宫泽浩一先生追悼论文集:被害人学理论的确立和今后的课题》(2011年);藤本哲也先生古稀纪念论文集(2011年);《社区的犯罪加害人及其家人从国家到地方的观念转换》载《刑政》第121卷第11号(2010年)。The Study of Victimology;Basic Considerations for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Victimology in Victimization in a Multidisciplinary Key:Recent Advances in Victimology.Wolf Legal Publishers(2009). The Long_Awaited Enactment of a Victims Rights Law in Japan in Festschrift in Honour of Iren MelupUnited Nation(2005);《被害人支援制度的课题》,载日本社会保障法学会编:《讲座社会保障法》第6卷(2001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载《临床精神医学》第30卷第4号(2001年)等201篇。  译者  张凌,1956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犯罪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  1983年毕业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获哲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获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1995年毕业于日本爱知学院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日本爱知大学法学部非常勤讲师(1999_2002年),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特别研究员(2000_2002年)。  主要学术成果:《日中比较有组织犯罪论》(专著、日文),《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合著、日文);译著:《刑事诉讼法》(田口守一著,第一版、第五版、第七版),《刑事诉讼法》(松尾浩也著,下卷),《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日本司法制度法律法规总览》、《日本刑事诉讼法律总览》等。  于秀峰,吉林省人,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先后担任深圳市第四、五、六届人大代表,深圳市第四、五、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咨询委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院校硕士生导师、研究员、客座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包括:独著《证券犯罪经济学分析》,译著《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日本司法制度法律法规》《日本刑事诉讼法律总览》,在全国重要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市场经济与刑事执法观》《证券犯罪的刑罚适用与司法强化》《论日本经济犯罪国际化问题》《德国破产刑法述评》等近20篇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目录简介.png

第一编 被害人学的理论第一章 被害人学的历史 一、范式转换 二、被害人学提出以前有关被害人的描述 三、研究被害人必要性的提出 四、埃德温萨瑟兰的被害人学 五、被害人学的倡导者本杰明门德尔松 六、汉斯冯亨蒂希的被害人学 七、亨利艾伦伯格的被害人学 八、斯蒂芬谢弗的被害人学 九、被害人学发展时期的研究者 十、被害人学在全球范围的传播第二章 被害人学的范式和基本概念 一、跨学科的被害人学 二、从犯罪学分离独立出来的被害人学 三、确定被害人学基本概念的贝莱乔研究会 四、有关被害和被害人的传统代表性学说 五、被害人学研究领域有影响的被害人定义 六、有关被害定义的四种立场 七、被害概念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八、作为结果的被害和作为原因的被害 九、被害人学中被害的分类法 十、激进的被害人学第三章 被害人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 一、被害人学的研究领域与犯罪学的研究领域 二、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的概念 三、被害人学的新研究领域 四、贩卖人口的被害人 五、事故的被害人 六、灾害的被害人 七、自杀的被害人第四章 发现被害人和研究方法 一、传统研究方法的确立 二、被害的报案和黑数 三、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 四、假说验证型的研究 五、调查方法和研究者伦理 六、抽样 七、表述方式 八、发放问卷法 九、用调查普通居民的方法难以对被害人进行调查 十、值得注意的调查策略 十一、从被害人处获得信息的难度 十二、提高数据可信度的技巧第五章 被害化因素和被害人特征 一、被害原因论的结构 二、隐藏在背后的作为被害化因素的嫉妒和怨恨 三、嫉妒生恨引发的报复犯罪 四、被害化因素的分类 五、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因素 六、加害人实施案件的因素 七、熟人关系与关系犯罪 八、狭义的被害人特性(素质、属性、身世、生活经历等) 九、广义的被害人特性(人际关系、环境等)第六章 被害的弱点与反复被害 一、反复被害的被害弱点 二、无意识的重复动作 三、反复实施的犯罪和反复遭受的被害 四、反复被害的四种类型 五、反复遭受同一加害人的被害 六、反复被害的现状 七、从16种犯罪的被害经历的调查看多次被害 八、欧美国家的再被害调查 九、对反复被害的被害人提供援助的重要性 十、滥用权力的再次被害第七章 被害人的角色与有责性 一、与法律责任不同的有责性 二、在被害化方面承担责任的被害人 三、门德尔松的有责性概念 四、有责性概念的绝对性 五、有责性评价和研究者的偏见 六、被害人的诱发因素 七、选择性理论 八、表示同意的被害人 九、不愿报案的被害人 十、饮酒与被害第八章 对被害人的偏见 一、引言 二、偏见的定义 三、偏见引发的仇恨犯罪 四、偏见产生的两种模式 五、偏见阴影下的普通被害人像 六、带有偏见的;被害人必然论 七、根深蒂固的;被害人过错论 八、煽动对被害人有偏见的日本刑事电视剧 九、助长偏见的流言蜚语 十、产生偏见的标签 十一、无辜的被害人或无缘无故的被害人 十二、偏见与歧视 十三、容易引起偏见的犯罪被害特征 十四、媒体的偏见报道 十五、助长偏见的刑事司法机关第九章 二次被害和三次被害 一、引言 二、二次被害、三次被害相关概念的异同 三、二次被害的定义 四、尚未达成共识的三次被害概念 五、一次被害附带的症状和被害 六、二次被害引发的应激障碍 七、二次被害的现状 八、来自刑事司法制度的二次被害 九、来自媒体和SNS的二次被害 十、来自支援者的二次被害 十一、来自加害人和加害人代理人的二次被害 十二、来自加害人及其家属的被害第十章 被害的影响和应激障碍 一、被害的影响和严重性 二、应激障碍产生的助推器 三、急性应激障碍 四、心理创伤后的应激障碍 五、被害带来的其他影响  六、心理伤害和社会费用 七、心理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沉默的妥协 八、创伤对后续反应的影响第二编 各种被害的现状和对策第十一章 暴力被害 一、国际社会采取的反暴力对策 二、暴力的定义 三、暴力犯罪的类型 四、为保护自己而使用的暴力(正当防卫) 五、欧美的暴力被害和日本的暴力被害 六、日本的暴力被害 七、暴力被害的现状 八、私刑和斗殴 九、暴力团犯罪 十、暴力和武器的使用 十一、对国家、民族、社会实施的暴力 十二、恐怖主义的被害第十二章 家庭暴力被害 一、引言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三、与犯罪有关的家庭暴力 四、家庭暴力的现状 五、告知暴力前科的《克莱尔法》 六、婚内强奸 七、日本的配偶间暴力 八、日本《配偶间暴力防止法》 九、父母对子女的暴力第十三章 性被害 一、性被害的论点和研究课题 二、性犯罪对被害人的影响 三、对性暴力被害人的偏见 四、强奸的神话 五、性暴力犯罪的现状 六、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年龄 七、性暴力犯罪被害的时间和地点 八、遭受熟人的性暴力被害 九、集体实施的性暴力犯罪 十、性犯罪被害人的应激障碍 十一、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容易起诉的制度 十二、性骚扰的被害 十三、偷拍的被害第十四章 虐待被害 一、虐待的含义 二、狭义的滥用权力 三、广义的滥用权力 四、虐待儿童 五、教师、教练对学生滥用权力 六、性虐待第十五章 骚扰被害 一、对反复型犯罪的规制 二、日本有关骚扰的法制 三、世界各国有关骚扰的法律 四、骚扰的本质和定义 五、反骚扰立法的类型 六、加拿大的骚扰罪 七、英国的《骚扰防止法》 八、南非的《骚扰行为防止法》 九、日本的骚扰现状 十、都道府县的反骚扰对策 十一、学校中的骚扰 十二、性骚扰的被害第十六章 跟踪尾随纠缠的被害 一、作为骚扰类型之一的跟踪纠缠 二、世界各国的反跟踪纠缠立法 三、跟踪纠缠的本质和定义 四、跟踪纠缠的分类 五、跟踪纠缠的行为形态 六、网络跟踪纠缠  七、复仇跟踪纠缠 八、跟踪狂的类型 九、跟踪纠缠的现状 十、美国的反跟踪纠缠法 十一、澳大利亚的反跟踪纠缠法 十二、荷兰《刑法》中的跟踪纠缠罪 十三、加拿大《刑法》中的骚扰罪对跟踪纠缠的规制 十四、英国的《骚扰防止法》对跟踪纠缠的规制 十五、规制跟踪纠缠犯罪的对策 十六、日本的跟踪纠缠现状 十七、日本《跟踪纠缠规制法》存在的问题 十八、日本今后值得研究的课题第十七章 欺凌被害 一、欺凌的本质 二、日本的广义欺凌概念 三、欺凌的定义 四、欺凌的现状 五、儿童和学生的欺凌自杀 六、欺凌致死案件(山形县明伦中学致死案件) 七、从被害经历者走向加害人的道路 八、欺凌与逃学 九、《欺凌防止法》的问题第十八章 儿童被害 一、被害风险高的儿童 二、儿童遭受的被害 三、防止在地域发生的儿童被害 四、作为被害人的违法少年 五、违法行为和虐待动物 六、违法少年与司法第十九章 交通被害 一、交通犯罪的被害人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被害人 三、铁路事故的被害人 四、船舶事故的被害人 五、劫机的被害第二十章 经济被害和消费者被害 一、经济的被害 二、盗窃的被害 三、诈骗的被害 四、婚姻诈骗的被害 五、电信诈骗(电话诈骗、汇款诈骗)的被害 六、非法营销的被害 七、非法营销的定义 八、非法营销的现状 九、非法营销中的被害人特性和加害人特性第三编 被害人的尊严和权利第二十一章 为被害人的正义和被害人运动 一、什么是正义  二、被害人的复兴期 三、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 四、致力于;被害人正义的联合国 五、世界各地的被害人运动和日本的被害人运动 六、市濑朝一和市濑美雪夫妇发起的运动 七、日本支援被害人的先驱 八、冈村勋的运动和;明日之会第二十二章 被害人权利和被害人基本法 一、为被害人恢复权利的世界动向 二、世界被害人学会关于被害人权利的争论 三、《联合国被害人人权宣言》的原则 四、对权利理解的混乱 五、被害人的权利和加害人的权利 六、被害人的三项权利 七、被害人的各项权利 八、尊重被害人的尊严 九、日本两部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法律 十、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的援助和保护 十一、为制定联合国被害人人权公约而努力第二十三章 被害人的名誉和隐私权 一、什么是隐私权 二、为被害人恢复而需要保护必要的隐私 三、关于被害人隐私的联合国标准 四、欧洲理事会的标准 五、美国被害人的隐私权 六、隐私权保护意识低下的日本 七、日本的肖像权保护 八、日本的隐私和名誉 九、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十、居民登记窗口的个人信息保护 十一、刑事程序中的隐私保护 十二、无视被害人信息而保护犯罪人信息的背景 十三、被公众媒体侵害的被害人隐私第二十四章 被害人的知情权 一、被害人的最重要权利 二、被害人知情权的国际动向 三、被害人为什么想知道真相  四、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国民的知情权 五、行政信息的公开 六、日本少年案件的遗属为知情权而斗争 七、少年案件被害人的知情权 八、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知情权 九、妨碍知情权的检察机关起诉便宜主义 十、被害人在审判阶段的知情权 十一、被害人在处遇阶段的知情权 十二、被害人在加害人刑罚执行后的知情权 十三、各机关为通知被害人而互相协作第二十五章 为被害人利益的侦查与刑事追诉的权利 一、被害人的报复权 二、为被害人而进行侦查 三、选择性执法与被害人 四、执法机关的裁定 五、警察保护被害人的行为规范 六、无视被害人权利的不移送余罪 七、告诉和亲告罪 八、检察机关的起诉垄断 九、起诉与被害人 十、检察审查会的强制起诉第二十六章 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一、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二、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 三、对被害人参与公诉的异议 四、积极参与和消极参与 五、刑事追诉与被害人 六、参与公诉的类型 七、德国的参与公诉制度 八、法国的参与公诉制度 九、其他国家的参与公诉制度 十、被害影响的陈述 十一、日本的参与公诉制度第二十七章 从被害中恢复的权利 一、引言 二、被害人的生存权 三、;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全部归还被害人的原则 四、财物的返还 五、在未确立肖像权的日本返还影像制品 六、验尸和解剖 七、郑重处置尸体和返还遗体 八、国家和社会应给予被害人援助和支持 九、回归生活所需的必要援助 十、因不被理解而再次受伤害的被害人第二十八章 从加害人那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不予赔偿或不补偿的加害人 二、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作为表示诚意手段的赔偿 四、对赔偿违约的约束 五、日本独特的私了制度 六、禁止从犯罪中获取利益的;山姆之子法案 七、联合国推荐的被害赔付制度 八、被害赔付制度的目的和类型 九、世界各国的被害赔付制度 十、欧洲理事会的建议和评价 十一、确定的赔偿和赔付 十二、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附带自诉)第二十九章 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 一、从损害赔偿填补型向被害恢复型 二、问题重重的日本被害人援助预算 三、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本质 四、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历史 五、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国际标准 六、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法律性质 七、损害赔偿填补型或被害恢复型 八、接受补偿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九、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 十、联合国及美国联邦司法部的分析 十一、内容虚幻的法务省被害人补偿法纲要草案 十二、现行犯罪被害人给付金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编 对被害人的支援和安全、安心的社会第三十章 有利于被害人的社会 一、被害人政策的终极目标 二、视而不见的现代社会 三、被社会孤立的日本被害人及其家属 四、神户儿童被杀案和英国詹姆斯被杀案 五、俄亥俄州卡斯特罗案件和新潟三条小学4年级女生被监禁案件 六、对被害人的冷眼 七、对待被害人及其遗属的基本方法 八、援助被害人源自互助精神 九、对被害人的同情和理解第三十一章 构建被害人支援体系 一、支援被害人的基本理念 二、;快捷、公正、节约、便利的原则 三、支援被害人的三种类型 四、各种不同类型的被害人援助组织 五、被害人支援的标准程序 六、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和援助体系 七、各类被害援助机构的介绍系统 八、建立被害人支援组织的事前准备 九、被害人的需求 十、被害人援助组织的建立 十一、专家培养和公众教育 十二、被害人援助志愿者的培训 十三 、被害人支援服务的类型 十四、世界各国的被害人援助体系第三十二章 危机干预、支持和咨询 一、支援者是被害人的拥护者  二、安全和安心 三、危机干预与危机响应 四、危机缓和 五、回忆性危机干预 六、反复性危机干预 七、情况说明和正当化 八、预测和准备 九、支持 十、支持系统 十一、心理咨询 十二、被害后的心理咨询 十三、被害后心理咨询的方法 十四、危机事件的再次出现 十五、刑事司法程序与支援 十六、学校、单位、地区的支援第三十三章 道歉和改善被害人的情绪 一、加害人的道歉 二、很多加害人不道歉的现实 三、加害人的赎罪和原谅 四、艰难的被害恢复 五、关心对方 六、案件后的痛苦和二次被害 七、精神状态和情感 八、被害人对加害人的情感 九、被害人矛盾重重的心境 十、远不能改善被害人情感的少年审判第三十四章 遭受被害的不安感 一、对被害的不安感 二、作为原因的被害不安和作为结果的被害不安 三、具体的被害不安和一般的被害不安 四、对被害不安人员的分析 五、对夜间独自外出者产生强烈不安的分析 六、对白天不锁门外出者产生强烈不安的分析第三十五章 被害预防和地区安全 一、被害预防和犯罪预防 二、监控摄像和安全城镇建设 三、公开犯罪人信息与社会安全 四、侦查信息的公开 五、公开侦查和通缉犯罪嫌疑人 六、为了安全而限制加害人的隐私 七、前科查询制度 八、《克莱尔法案》和英国的社会安全措施 九、美国的《梅根法案》 十、犯罪人信息公开的课题 十一、被害预防的措施后 记资料1 参考文献资料2 《关于为遭受犯罪和滥用权力侵害的被害人伸张正义的基本原则宣言》资料3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资料4 世界被害人学会资料5 各国被害人学会和被害人学研究所资料6 日本《犯罪被害人基本法》人名索引事项索引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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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这次我决定出版一本系统的被害人学著作。我对被害人学的基本观点在《被害人学入门》(1992年初版,成文堂)及《新版被害人学入门》(1998年初版,成文堂)中已经阐述,因此这一理论框架在本书中没有改变。  进入21世纪后,日本国内也开始完善有关保护和支援被害人的法律,出台了新的被害人政策。已出版的几部介绍这些制度的书籍,促进了人们对被害人政策的理解。不过,这些著作并没有提到有关被害人学的基本理论,而且,这些著作也没有从整体上揭示制定这些政策的目的和努力推进上述政策的目标。  半个世纪以前,世界的被害人学由中田修先生、宫泽浩一先生等人介绍到日本,现在的被害人学有了很大发展。遗憾的是,在日本很少有研究人员长期坚持研究被害人学。这既有语言障碍的问题,也有最近日本被害人学正处于青黄不接状态的问题。多年担任世界被害人学会理事和国际组织委员,我有责任填补这一空白。这是撰写本书的理由之一。本书在正文的很多地方都附加了英语和德语的原文,这对于促进许多研究者尽快接近世界研究水平,是一个十分必要的途径。  关于被害人学的历史,汉斯冯亨蒂希(Hans von Hentig)在1947年出版了《犯罪:原因和条件》(Crime: Causes and Conditions),第二年出版了《犯罪及其被害人》(The Criminal amp;His Victim),最早指出了研究被害人的必要性。但是,此后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有力的反对说。  其中之一就是恩迪克特大学的罗伯特耶林(Robert Jerin)的观点。耶林认为,在犯罪学领域最先关注被害人的是H.萨瑟兰(Edwin H. Sutherland)。萨瑟兰在1924年出版的《犯罪学》(Criminology)由25章(643页)组成,其中第三章就是;犯罪的被害人(The Victims of Crime)。这部书的初版大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烧毁,现在留存下来的很少(幸运的是,我在耶林的热情帮助下获得了该书初版的复印件)。在此后修改的第2版中,重要的第三章已经消失了,所以几乎没人知道1924年版本的第三章。  萨瑟兰的《犯罪学》大部分内容集中于政策论,包括警察、法庭、少年法庭、刑罚、监狱、强制劳动、释放、假释等,共17章。第一章是;犯罪学:法律与犯罪;第二章是;犯罪统计;第三章是;犯罪的被害人。这部著作比汉斯冯亨蒂希的著作早了20多年。  在犯罪学中,专门设立一章论述被害人的是萨瑟兰和汉斯冯亨蒂希,但在更早的犯罪学文献中也有不少提及被害人的著作(主要集中在18世纪到19世纪)。不过,找出谁是最早在犯罪学文献中论述被害人的人,这在学术上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杰明门德尔松一直把被害人作为一般研究对象,他应该是被害人学创始人。  关于门德尔松,我通过之后的研究对他的情况不断有所了解。首先是他的名字,在日本一般标记为;本杰明门德尔松(Benjamin Mendelsohn),但这是英语的标记,不是正式的名称。其次,德国学者将他名字发音混浊为;门德尔松(在德语发音中,s是日语的zo,ss或B是日语的so)。门德尔松是以色列的律师,但他原本是罗马尼亚人,名字也应该写成;本尼明门德尔松(Beniamin Mendelsohn)。另外,他有不少著作是用罗马尼亚语写成的。  然而,通说认为,;被害人学(victimology)这一术语,最早是门德尔松在1958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但是,霍夫曼和法塔赫认为,最早使用;被害人学一词的是1949年的沃瑟姆(Wertham, Frederik)。  还有人指出,汉斯冯亨蒂希在20世纪30年代接受《科隆城新闻报刊》(Koelner Stadtanzeiger)采访时,就已经使用了;被害人学一词。不过,该报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次空袭中被烧毁,尚未得到确认。  也有人指出,门德尔松在1958年首次提出了;被害人学的名称,但这一说法并不正确。门德尔松于1947年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的科尔奇亚医院演讲中就已经使用了;被害人学的术语。当时的文章是用罗马尼亚语写的,只在会场分发,并没有印刷,因此没有留下原稿,但科尔奇亚医院的讲演稿在1958年被印刷成册,这个1958年讲演稿就是被广泛引用的门德尔松最早提倡被害人学的论文。  在日本,人们一般所指的门德尔松最早阐述被害人学的论文,是1956年刊登在法国《国际犯罪心理社会学杂志》上的论文。在此之前,门德尔松还在几篇论文中提出了研究被害人的必要性。其中之一是1937年论述犯罪人人格的调查方法的论文(Method to be used by Counsel for the Defense in the Researches made into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riminal)。他在该论文中指出:;好的犯罪预防不能建立在虚假的基础之上,应当了解真正的被害人。为了推进犯罪预防的研究,就必须研究被害人。  门德尔松在1940年发表的《犯罪学中的强奸》中也指出,需要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的视角了解被害人(bio_psycho_social point of view)。另外,他于1946年撰写了题为《新的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视角的被害人学》(New bio_psycho_social horizons: Victimology)的论文,并寄给了布加勒斯特的多位专家。  但是,被害人学现在取得飞跃发展的原点,是由美国大学司法执行中心的埃米利奥维亚诺筹划的、1975年7月在北意大利贝莱乔(Bellagio)召开的国际被害人学研究会(International Advanced Study Institute on Victimology)。  在贝莱乔研究会上,讨论了;被害人学这一术语的定义,确定了被害人(victim)的相对应概念不是犯罪人(offender,criminal),而是加害人(victimizer),并且确认了表示被害的词语;victimize(动词)和表示其结果的被害(或被害化)的词语;victimization(名词)。  在犯罪学中,犯罪人的对象(接受方)是被害人;但在被害人学中,被害人的对象(造成损害的人)不是犯罪人,而是加害人。  1979年在德国明斯特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上成立了;世界被害人学会(World Society of Victimology),并依据德国法登记为法人,从此被害人的保护和支援对策论研究取得了进展,并获得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援助。此后,该组织作为联合国犯罪防止会议的非政府组织(NGO),为确立被害人的权利和完善支援体制做了许多努力。  本书全面介绍了有关被害人学的国际动向。这些信息大部分是在世界被害人学会(WSV)、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ISV)、联合国犯罪防止会议、联合国国际学术专业委员会(ISPAC)、联合国犯罪防止会议被害人问题专家会议等会议上的信息或讨论的内容。但是,介绍世界动向时无法对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一介绍,而是基于基督教文化的价值观和日本战后民主主义价值观进行论述。  以色列前驻联合国大使罗恩普拉萨(Ron Prosor)曾在2015年4月1日《纽约时报》上就这一价值观发表文章。他评论道,根据联合国统计,联合国于1945年由51个国家组成,2015年是联合国成立70周年。1949年以色列被允许加入联合国时,只有58个会员国,其中一半以上是民主主义国家。目前联合国成员国增加到193个,而标榜民主主义的国家还不到一半。不仅如此,以不结盟运动(Non_Aligned Movement)而闻名的120个国家紧密团结在一起,在那里欧美各国的民主主义原理是行不通的。  本书《被害人学》立足于在联合国和国际学会等领域产生巨大影响的欧美国家的理论。决定一个国家的正义的是国民的价值观,它往往受到宗教的极大影响。在日本,佛教、道教等宗教的价值观中存在一些不同于基督教文化的东西,第二次世界大战70多年后的今天,依照政教分离(政治必须与宗教隔绝)的原则,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中,日本传统的价值观与西方基督教文化的价值观重合起来构建了新的价值观。  日本文化自古以来立足于户主制度,一家之主的权力十分强大。但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父母以教育或指导的名义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是反社会行为,是犯罪行为。从一个世纪前的日本文化来看,这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可以说,;法律不能进入家庭的原则,已完全被放弃了。  如果深究被害人学,就会涉及这种民族和文化问题,有些人甚至没有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认识到,为了被害人学的未来发展就要与这种惰性作斗争,我们需要深入探讨今后日本社会应有的面貌。  最后,本书的出版得到株式会社成文堂阿部成一社长以及编辑部小林等先生的大力支持,我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关于注解和图表等,出版社最大限度地接受了我的意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标注;他们对装帧也提出了许多方案,并对50多万字的原稿进行了细致的校对。如果没有他们的理解和协助,本书就不会问世。再次向成文堂的各位表示感谢!  2016年3月  诸泽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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