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套及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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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 28.00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 28.00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28.0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 70.00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56.00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88.00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 58.00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70.0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70.00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 22.00
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 128.00
替代情况: 替代GB 50500-2008废止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2-12-25
实施日期: 2013-07-01
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3清单与2008清单计价规范的区别
区别一:
“08规范”由一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6本附录组成,分别是:附录A—建筑工程,附录B—装饰工程,附录C—安装工程,附录D—市政工程,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附录F—矿山工程。
“13规范”由一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一本《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和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组成,共计11本。
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分别为: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区别二:
“08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3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
“13规范”开始重视过程管理,不再是投标阶段的“一次性”行为了
“13规范”重要条文:
【13条文】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3条文】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3条文】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13条文】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单价项目
总价项目
【13条文】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3条文】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3条文】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3条文】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13条文】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13条文】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
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总的来说,“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相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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