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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作品·《阶层犯罪论的构造》丨法律家微店现货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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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车浩作品·《阶层犯罪论的构造》

法律家微店印章版·首发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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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丨家丨品丨评

《阶层犯罪论的构造》一书是车浩在过去十多年里,持之以恒地思考和探索犯罪论体系的成果,也是车浩第一本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书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整体考察和具体展开这两个方面为读者展示了车浩对犯罪论体系理论思考的深度与广度、方向把握的气度与风度、问题解决的难度与力度。——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实丨物丨展丨陈




出丨版丨说丨明

放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凝聚了我近年来对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思考。


过去十多年间,中国刑法学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知识转型。若为此选出两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关键词,则非“犯罪论体系”与“刑法教义学”莫属。其中,围绕着犯罪论体系,展开了对转型最具有实质性贡献和象征意义的学术争鸣;而法教义学,则意味着这场知识转型的方法和方向。我读博伊始,便一脚踏进了这一波澜壮阔的转型期。亲历其中,犯罪论体系的问题始终萦绕心头,记录点滴心得,遂成此书。


刑法的知识转型,首先是指刑法总论的知识转型。而要实现刑法总论的知识转型,先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犯罪论体系。“这种体系性思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犯罪论体系进行的思考;二是根据犯罪论体系进行的思考。本书以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为主题,分上下两篇,分别探讨了这两方面的内容。


上篇共四章,分别从历史、话语、逻辑功能四个角度,整体性地考察在中国语境下引入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境遇、理由和前途。


第一章是“犯罪论体系的历史钩考”。自晚清变法修律起,中华法系瓦解,律学传统断绝,德日刑法知识被引入国内,中国刑法学从此走上了向域外学习和移植的道路。一百多年的学习轨迹,清晰地呈现出“德日—苏联—德日”的循环状态。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中国遭遇了“全面移植—彻底否弃—重新兴起”的曲折命运。这是我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第一篇论文。回顾历史,勘察成因,有助于更深切地理解当下的刑法知识转型。


第二章“犯罪论体系的话语转型”,是我在《浙江社会科学》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借助“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分析模式,我表达了对于传统理论的不满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包括犯罪论体系在内的刑法理论,必将从智识含量较低的、大众化的操作手册,发展成为有较高专业门槛的、更加精细化的学科知识。这不仅是学者个人的期待,而且是由于,一个权利意识觉醒、人权保障理念日显的社会,将更加谨慎、细致、有说服力地对待对公民的定罪量刑,对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水准也会有越来越高的要求,一个“人人皆可判案”的和稀泥司法的时代,终将成为历史。


第三章“犯罪论体系的逻辑进阶”中,我提出了“要素集合”与“位阶体系”的理想类型,由此分别把握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理论的基本特征。要素集合是位阶体系的必由之路,位阶体系是要素集合的高级阶段。从一个理论体系形成的规律来看,四要件与三阶层不是简单的竞争或替代的关系,而是处在不同阶段的进化关系。后者是前者的进阶和升级。一个体系化的阶层犯罪论,不仅是理论上的自洽性追求,而且相比于无体系,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显著优势。


但是,也不能忽视过度体系化中蕴含的危险。在第四章“犯罪论体系的功能导向中,我探讨了体系内部各个阶层的功能主义转向。这种从本体论向功能论的转向,是为了克服体系化可能带来的弊端:为了逻辑自洽与体系完美,不惜扭曲法律材料,即使体系性结论明显有悖于事理。这就是从无体系走向体系封闭,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阻碍了具体问题的解决,甚至牺牲个案中的正义性。因此,犯罪论体系不能完全奠定在各种本体性的“事物本质”之上,而是要根据刑法的目的设定引导体系构造。在方法上,要协调逻辑与经验的关系;在方向上,追求体系化的同时,也要重视刑法的社会任务。


以上四章,体现了一种反思性和整体性的立场,属于“针对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的思考”。下篇五章,则是在各个阶层内部的一些具体构建,属于“根据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的思考”。


第五章讨论的是构成要件阶层的客观归责问题。客观归责领域下位规则众多,争点密布。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假定因果关系与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关系,并由此进一步论及风险升高理论以及罪疑惟轻等问题,最后引出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这是我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该文发表后引发了一些商榷,各种批评意见令我受教良多。值得欣慰的是,正反观点共同推进了国内学界在假定因果关系、风险升高以及合义务替代行为等问题上的研究进度,形成了螺旋式上升的学术积累。


第六章的主题是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同意究竟是在一律定位在构成要件阶层,还是分别在构成要件阶层和违法性阶层发挥出罪功能,刑法理论上至今存在争议。但无论怎样,从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合称为不法阶层的意义上,被害人同意最终都是排除不法,因而我将其称之为一种不法阻却事由。这是我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在排斥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情况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只是一个比较法意义上的“德国问题”;但是,随着阶层犯罪论的引入并在中国语境下获得学术身份,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将会日益深入。


第七章探讨了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与被害人同意一样,行政许可也是一个穿梭在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之间的概念。处在构成要件阶层的控制性许可,与处在违法性阶层的特别许可,在面临欺骗、贿赂等瑕疵时,其出罪功能的发挥存在差异。由此显示出区分两者的意义所在。这是我在《人民检察》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体现了教义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随着经济犯罪、环境犯罪中具有行政附属性的条文逐渐增多,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关于行政许可的刑事案件,反过来激发和带动刑法理论研究。这就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共进。


八章的主题是责任阶层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凸显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意义与复杂性。不仅要强调违法性认识必要性的理念,更要围绕着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判断,构建兼顾责任主义与刑事政策、能够为司法实践接纳的解决方案。这是我在《清华法学》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也是与当下司法时弊链接较为紧密的一篇文章。近年来出现的天津持枪案、内蒙古玉米案、河南兰草案、深圳鹦鹉案等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都存在着未能妥当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因素。透过此文,期待焦点案件形成倒逼压力,督促立法者和司法者突破在违法性认识上的陈旧观念,积极回应普通人的正义直觉。


第九章站在学术史的视角,描述并分析作为刑罚减免事由(定位尚存在争议)的罪量,在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的境遇和前景。罪量与犯罪论体系的其他问题一样,其研究轨迹一直随附于晚近整个刑法知识的转型态势,鲜明地体现出一种“自转加公转”的特点。本章逐一梳理罪量与但书规定、社会危害性判断、客观处罚条件以及责任主义的关系,力图揭示出理论研究的深层逻辑。这是我参加第四届中德刑法研讨会的报告论文的一部分。以这种学术史梳理的方式与德国学者对话,或有助于国际同行认识到中国刑法学者在知识转型的过程中,所承载的错综复杂的多重学术使命,以增进学术交流时彼此间“理解之同情”。


以上五章,是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框架背景,在各个阶层之内展开的一些构造性的具体努力。事实上,每个阶层之下的三、四级标题,已有不少成为国内外专著或论文的选题。阶层犯罪论体系内部的研究脉络,可谓是星罗棋布,甚至盘根错节,自非一本小书所能涵盖。本书以《阶层犯罪论的构造》为题,包含了对未来工作的一种目标设定:阶层大厦的基本框架确立之后,还需要有更多的构造工作陆续展开。


在方法论上,本书使用了历史的方法(第一章和第九章)和比较的方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但最主要的,还是教义学的方法。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意义和必要性可以来自于历史或比较,但是构造工作本身,只能通过法教义学的方式完成。教义学既是方法,也是知识。作为刑法理论皇冠上的明珠,犯罪论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最典型的体现学术创造力的教义学产品。它处在刑法典条文明确规定之外,却又成为刑法思考的基本语法和最大的教义,笼罩和支配着几乎所有刑法问题的展开。


按照周光权教授的说法,“一个刑法学者,在其学术生涯中,如果对犯罪论体系的问题避而不谈,其‘问题意识’和‘难题意识’都不可能得到充分展现”。而我对犯罪论体系的兴趣,可以追溯到2003年11月24日,在北大2003级刑法博士生的专题讨论课上,听完陈兴良教授关于犯罪论体系的授课之后,提出的疑问:


“德日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比我国现在通行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在逻辑上更为严谨,在内涵上也更为深厚。因此,从推动学术进步的角度说,我赞成陈老师舍弃旧的学说,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的观点,也更期待我国学者自己的、富于个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不断涌现。但是,我还是有一点忧虑:一方面由于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长期以来以在司法实践部门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取得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传统的原因,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德、日理论的研究还很不深入,加之语言工具的障碍,我很担心这样的一个学习和引进的过程会不会是‘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什么时候能够追赶上刑法理论发达国家的脚步呢?”【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十几年过去了。回头去看,感慨系之。当时,传统刑法理论暮气沉沉,渐入“瓶颈”,而知识转型的大势若隐若现,只是初现端倪。我在博士生第一年课堂上的疑问,何尝不是那个年代所有对现状不满又对未来困惑的年轻学人的共同疑问!陈兴良老师当时的回答是,“时不我待,我们现在如果不努力,差距将会更大”。诚哉斯言!学术危机的克服,端赖于学术共同体的勠力同心。如今,自己走上了这条漫漫长路,追慕前贤,自知愚钝,只求驽马十驾,功在不舍。我相信,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以及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是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成功的标志。如今,阶层犯罪论体系已经在中国刑法语境下获得“学术合法性”。我们正在一点点向着转型成功的目标靠近。


感谢陈兴良老师为我们这一代人引路,用他的一系列著作身体力行地答疑,感谢他为我这本自我解惑的小书赐名赐序。感谢法律出版社编辑赵明霞女士,她的敏锐、专业和高效促成了本书的诞生。感谢《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等刊物的编辑老师,本书部分章节曾蒙厚爱发表。感谢我的学生蔡颖、徐成、邓卓行、李金龙、李佳馨以及远在德国的王华伟博士为本书校对付出的努力。


“江边踏青罢,回首见旌旗。”犯罪论体系,是在被害人教义学与财产犯罪之外,让我流连忘返的领域。只是一路走来,总是贪慕更远处山色空蒙,奋力划桨向前,怠于停泊整顿的决意。如今种种因缘际会,助推之下,竟而九章成书。始信冥冥之中自有安排。想起考夫曼,在回顾他的作品出版历史时发出的感叹,“小书!你有你的命运”。


车 浩

2017年9月于京郊见山居


图丨书丨信

书名:阶层犯罪论的构造

开本:32开

ISBN:978-7-5197-1473-4

定价:58.00元

上市时间:2017年12月12日

点击查看本书目录详情页>>>  

编者注:车浩老师的第二部新著《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一书,法律家微店已上新,划至文末即可查阅宝贝。

注:印章版数量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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