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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仲持,字学志,笔名仲持、宜闲等。著名编辑、翻译家。胡愈之之弟。 《胡仲持文存》包括自述、文学、语文和观察四个板块的内容。主要是胡仲持1938年至1949年间发表于各大杂志《申报》《青年知识》等的一些文章评论和胡仲持给一些翻译作品做的辅文等。如:《我的自传》《论鲁迅的翻译》《读书的经验》《关于求学的几种疑虑》《愤怒的葡萄》译序、《黎明之前》序、《黄金、武力与正义感》《对苦难搏斗》《不死的凤凰》《五四运动三十年》等篇章。
胡仲持,字学志,笔名仲持、宜闲等。著名编辑、翻译家。胡愈之之弟。 徐晓,1954年6月9日出生,当代作家,出版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曾任光明日报出版社副总编辑。
辑一 自述
我的自传
暑假生活的回忆
日本旅行记
读书的经验
回忆1938
辑二 文学
论鲁迅的翻译46.
《鲁迅全集》出世的回忆46.
英雄诗人拜伦
黑格尔和海涅
《西行漫记》序
《西行漫记》译者附记39.4
《大地》译序33.9
《愤怒的葡萄》译序41.
《愤怒的葡萄》后记41.
《忧愁夫人》译序24.11
《女性和童话》前记
《黎明之前》序
《一个人需要多少土地》译序43.7
辑三 语文
略谈学习外国语(《青年知识》民国36.12.1 第28期)
zwnj;面对一本书
关于求学的几种疑虑
双手和大脑
从创造到效果
课内和课外
;问的重要
论精读
国文第一关
国语和方块字
辑四 观察
五四运动三十年
代谢和流变
知识分子当前的责任
知识分子的生活问题
黄金、武力与正义感
对苦难搏斗
不要再做孔乙己
新女性的路
两重的伟大
救救孩子
不死的凤凰
又大一岁了
酒和瓶
适当的容器
惟有饮者留其名
通呢,还是不通?
在世界和平的大旗之下
秋季始业
论五大国一致原则
1936年的世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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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这部《沈钧儒手迹选》整理和收录了沈钧儒家属捐赠给沈钧儒纪念馆的部分亲笔手书稿,是真实记录和生动展现这位德高望重的爱国知识分子心路历程的珍贵史料,对于保存沈钧儒文物和提供沈钧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在编辑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保留作品原貌,对内文体例进行如下调整和规范:
本书根据内容,将其作品分为四个部分,即:家书、诗稿、日记、书法。保持原文体例、风格不变。为了尽量真实地反映原信的样式和内容对原信中属于解释性的双行小字和夹于行间的小字我们均使用小号的楷书字体来加以区别。对于原信中少量的错字和异体字我们也都保持了原样仅在该字的后面加括号注明正字或现今通用的字。书信中尚有一些人名因各种原因实在无法一一查证并标注说明,已注的人名也可能存在失误。此次出版,对此进一步做了核实的工作。由于时间仓促、工作繁重,在编校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群言出版社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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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在线读】论五大国一致原则
胡仲持
当第二次大战结束的时候,世界各国人民有着一种普遍的要求,就是曾经联合起来击败法西斯主义的各个国家应当在战后继续合作,维持国际的和平,防止新战争的爆发,联合国就是顺应这样的要求而建立的。
联合国宪章把维护和平的执行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这是美、苏、英、法、中五个常任理事国连同六个非常任理事国所组成的。任何关于实质和行动而非程序的问题的决议需要着五个常任理事国和两个非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
五大国一致的原则。这一种被称为联合国组织的灵魂的原则是怎样产生的呢?
早在一九四四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以后,斯大林就说道:
;能够期望这种国际组织的行动会是充分有效力的么?如果曾在对希特勒德国作战中首当其冲的各大国,今后也表现一致而和谐的精神,那么,那些行动就会有效力的。如果违背了这种必要的条件,那些行动就不会有效力了。
这一番话所包含的不可磨灭的真理,是深入于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的心坎的。因为国际联盟失败的经验教训活生生地证明了这一真理。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罗斯福在写给斯大林的信中,第一次简明地陈述了五大国一致的原则。他把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形容为;守护和平的主要卫士。他指出五大国必须掌握道义上的领导权,在安理会的一切决议方面必须一致行动,才不至于损害到各国生存攸关的利益。他又在信上写道:
;鉴于常任理事国责任重大,在目前世界一般情况中,不能预期它们依照它们所不同意的决议案而履行义务,对于像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类的严重事情采取行动。所以使安理会能够由多数票通过决议的唯一实际可行的方式,便是规定关于非程序问题应获得常任理事国的一致票,再加上至少两个非常任理事国的一致票。
为了这一切理由,四个发起国政府同意如此规定的方式,并提交会议审议,认为这是设置一个国际组织所必需的,经由那个国际组织,所有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都能够最有效率地负起它们的共同责任,以维护和平与安全。
由此可知美国的总统罗斯福,当时也是完全同意并且赞助这大国一致的原则的。
宪章第二十七条写道:(一)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七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三)安理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依照这一条文,在安理会中是有两种否决权的。因为在表决非程序问题时必须取得所有常任理事国的一致票和两个非常任理事国的一致票。如果要通过决议案必须获得七票才行。安理会中的一些非常任理事国实际上可以拒绝附议五大国关于某些非程序问题的一致决议,由此迫使五大国商得一致的决议案被否决掉。因此在否决权方面,并不能说,五大国享有什么特权。而且与其说是特权,不如说是义务,这是根据五大国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负的最高的特殊责任而产生的义务。
联合国宪章把执行权力赋予安理会,这在宪章第二十四条上写得十分明确:
;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至于联合国大会之职能,则据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仅仅是评议于协商。
宪章第十一条写道: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需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二)大会地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家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各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大会不能侵犯安理会的权能,在宪章上也规定得十分清楚。甚至对于本属安理会责任范围内的任何建议也不容许大会提出。
宪章第十二条写道:
;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这一明确的措词是丝毫没有可以怀疑和曲解的余地的。
联合国宪章给安理会和大会这两个机构划分了权责,要求各大国不依战争的道路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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