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书名: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定价:119.00
ISBN:9787519785161
版次:1
内容提要: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丛书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罪名精释(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本书是“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系列的第三分册。作者陈洪兵教授多年来深耕刑法分则,致力于将学术研究成果付诸于实践,*对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归纳总结实务疑难问题,提出符合现行规则的解决思路。本册主要围绕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各罪名和各条规定展开,每一罪名下主要栏目包括【导读】【刑法条文】【实务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及精析】【相关规定】。【导读】对相关罪名的概括性介绍,引出重点问题;【实务疑难问题】汇集了作者收集、归纳、整理的众多疑难问题,并对每一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实务处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决案件中精选数则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该罪名在实务认定中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对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关规定】罗列与该罪名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按条节选,不置全文。
作者简介: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自2002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120余篇,CLSCI刊物45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9篇出版《中立行为的帮助》等专著11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10人);6年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8人)。
媒体评*: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张明楷
关于法学的学习,法科大学院自不待言,包括法学本科在内,已经从“以学说为中心,理解、记忆知识”这一工作,转化为了“以具体的事实为前提,掌握能够依靠自己来解决问题的能力”。
——前田雅英
目录:
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生产者是犯罪主体,本罪是身份犯吗?
2.生产行为是否系实行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吗?
3.何谓“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建造、销售劣质房屋,能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5.能否根据有无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违约条款区分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6.从立法论上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存在的必要吗?
7.给本罪下定义时,能否加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内容?
8.将“二锅头”装在茅台酒瓶里冒充茅台酒出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9.“销售金额”是以实际标价计算,还是应统一以正品的市场零售价计算?
10.“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还是既遂的条件?
11.销售金额4万元的,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2.购买者知情,是否影响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3.销售时不明知,销售后得知产品存在缺陷而拒绝召回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1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谓集合犯,其共犯、溯及力、追诉时效等如何处理?
15.有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意味着封堵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通道?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7.《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的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关系?
18.《刑法》第149条,是注意规定还是特殊规定?
第二节生产、销售、提供*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生产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2.从境外代购具有疗效的特定药品交付给特定个人的,构成销售*药罪吗?
3.销售根据民间偏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构成销售*药罪吗?
4.司法解释将单纯生产、销售*药达到一定数额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无疑问?
5.已失效的关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出售而购买、储存*药的,应当认定为销售*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属于类推解释?
6.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的,是否成立生产、销售*药罪?
7.行为人在广告中声称所销售的物品可以治疗白血病、胰腺癌等疾病,但同时在说明书中载明,该物品不是药品只是保健品的,属于销售*药吗?
8.《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何增设提供*药罪?
9.对本条第2款中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否作限制解释?
第三节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该罪属于何种犯罪类型,有无未遂成立的余地?
2.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是实行行为吗?
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与生产、销售、提供*药罪构成要件之间,是对立、排斥关系吗?
第四节妨害药品管理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该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如何理解“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生产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4.本罪的几种行为类型的危险程度相同吗?
5.在药品申请注册时提供虚*的证明,进而生产、销售了该药品的,应数罪并罚还是成立包括的一罪?
6.如果“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行为,并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不成立本罪,能否成立*法经营罪?
7.司法解释将生产、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有无疑问?
8.应否认为本条第2款中的“有前款行为”就是指“犯前款罪”,而不是仅指有前款规定的狭义行为?
9.如何理解“同时又”的表述?
第五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吗?
2.生产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3.《食品安全案件解释》关于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类及其制品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是否合理?
4.《食品安全案件解释》单纯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金额达一定数额认定为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有无疑问?
5.该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六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属于何种犯罪类型?
2.销售从河中捞起来的有毒鱼虾,能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吗?
3.对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否需要进行具体判断?
4.销售含有苍蝇、头发等的食品,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吗?
5.用工业用酒精勾兑成白酒出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吗?
6.单纯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大认定为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7.在秧苗阶段喷洒禁用的农药,能称之为生产“食品”吗?
8.由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幅度的适用条件是“后果特别严重”,而本罪第三档法定刑幅度的适用条件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司法解释对于前者就没有将单纯生产、销售的食品金额大的情形认定适用第三档法定刑,而对本罪却规定生产、销售食品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适用第三档法定刑,合理吗?
9.如何评价制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行为性质?
10.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七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刑法修正案(四)》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从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吗?
2.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是实行行为吗?
3.“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八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该罪是结果犯还是实害犯?
2.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是实行行为吗?
3.偷工减料建造的房屋倒塌致人死亡,成立该罪吗?
第九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属于何种犯罪类型?
2.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是实行行为吗?
第十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该罪是结果犯还是实害犯?
2.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行为是实行行为,有单独成立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余地吗?
第二章走私罪
第一节走私武器、弹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刑法》第151条所规定的罪名是并列罪名、概括罪名还是选择性罪名?既走私武器,又走私弹药;既走私武器,又走私核材料;既走私黄金,又走私文物;既走私珍稀植物,又走私仿真枪,能否数罪并罚?
3.本罪的走私行为主要有*些表现形式?
4.走私弹头、弹壳能构成走私弹药罪,那么,持有弹头、弹壳的,能构成*法持有弹药罪吗?
5.绕关走私的,是成立偷越国(边)境罪与走私罪的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6.行为人租一艘万吨巨轮,一次通关走私多种对象的,是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7.“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是否有违责任主义?
8.走私*支、弹药入境后运输、邮寄、储存、出售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9.走私爆炸物的,如何处理?
10.《走私案件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走私的仿真枪不具有*支的功能,而经鉴定为*支的,是成立走私武器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1.如何确定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既遂标准?
第二节走私核材料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行为人误以为朋友让其捎回国内的是象牙制品,实际上是核材料的,如何处理?
2.走私核武器的,如何处理?
3.行为人既走私武器,又走私核材料的,能否数罪并罚?
第三节走私*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本罪中的“伪造的货币”,是否包括变造的货币?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第四节走私文物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对于文物而言,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是否意味着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无罪?
2.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货物、物品而走私出境,实则为文物的,如何处理?
3.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口的,构成走私文物罪吗?
第五节走私贵重金属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对于贵重金属而言,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是否意味着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无罪?
2.误以为是普通金属实则为贵重金属,或者相反,走私出境的,如何处理?
第六节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2.将珍贵野生动物走私入境后杀害的,如何处理?
3.行为人从境外邮购珍贵动物制品的,如何处理?
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些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的,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吗?
2.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当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即将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同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这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
第八节走私淫秽物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走私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实行行为和既遂标准是什么?
2.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进境后贩卖、传播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3.携带存有淫秽电子信息的手机、电脑、硬盘、优盘进境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吗?
第九节走私废物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走私废物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的,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吗?
2.走私废物出境的,一定无罪吗?
3.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区别何在?
4.行为人将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得到了海关的许可,但进境后并未完全按照海关的监管要求处理废物的,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
5.走私废物进境后倾倒、堆放、处置污染环境的,如何处理?
第十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走私文物、贵重金属入境,走私废物出境,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吗?
2.《刑法》第156条对于走私共犯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特殊规定?
3.“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特殊规定?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否应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既遂标准相同?
5.走私珍稀植物的,有可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吗?
6.关于明知他人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运输、保管等其他便利条件,应当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意味着封堵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通道?
7.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
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虚报注册资本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必须同时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还是只需具备三者之一?
2.在申请成立认缴登记制公司中虚报注册资本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吗?
3.本罪的既遂标准和成立条件是什么?
4.本罪是结果犯吗?
第二节虚*出资、抽逃出资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既虚*出资又抽逃出资的,能否数罪并罚?
2.抽逃出资的,可否同时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3.就实行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而言,行为人实际出资后又抽逃的,成立抽逃出资罪吗?
4.如何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第三节欺诈发行证券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能否认为原来的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而现在的罪名变为概括性罪名?
2.既欺诈发行股票,又欺诈发行债券,还欺诈发行存托凭证,也欺诈发行其他证券的,能数罪并罚吗?
3.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投资人的第2款规定,是否多余?
4.该罪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5.虚报注册资本、虚*出资后又欺诈发行证券的,实行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第四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未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的罪名,是否意味着这类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的行为无罪?
2.该罪是单位犯罪吗?
3.该罪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第五节妨害清算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是单位犯罪吗?
2.本罪有几种行为类型?行为类型之间是递进关系还是并列关系?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是否还可能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六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2.本罪能否由不作为构成?关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的规定有无疑问?
3.为掩盖自己的贪污、职务侵占等罪行而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犯罪吗?
4.为掩盖他人罪行而实施本罪行为,如何处理?
5.本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人员吗?
第七节虚*破产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接受虚*破产企业所隐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虚构的债权的,能否成立本罪的共犯?
2.该罪是单位犯罪吗?
3.虚*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何在?
第八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该罪与受贿罪的罪状表述有何差异?
2.该罪是复行为犯,即实行行为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吗?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功能是什么?
4.该罪第3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5.医生收受病人红包、教师接受家长送礼,构成贿赂犯罪吗?
6.专业技术人员受委托聘任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从事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索取或者*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构成本罪还是受贿罪?
7.本罪加重犯有无未遂成立的余地?
8.本罪中的“公司”是否包括一人公司,“企业”是否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9.该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还是指索取、收受财物的数额较大?
10.商业贿赂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吗?
11.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成立该罪的,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是否需要在客观上实现不正当的利益?
2.《刑法》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能否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吗?
第十节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增设,是否多余?
2.《刑法》未规定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是否属于立法疏漏?
3.具有中国国籍的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在中国境内收受贿赂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十一节*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从立法论上讲,应否扩大本罪的主体范围?
3.本罪中的“他人”,能否成立本罪的共犯?
4.本罪与贪污罪是否可能发生竞合?
5.对所获取的*法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第十二节为亲友*法牟利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何谓“利用职务便利”?
2.亲友可否构成本罪的共犯?
3.我国刑法应否增设背信罪?
4.该罪能否与贪污罪发生竞合?
5.案发后司法机关从被告人亲友处追回的违法所得,是应当上缴国库,还是应当返还给被害单位?
6.何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三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该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2.成立该罪,是否以对方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为前提?
3.对该罪中的“重大损失”的判断,应采取“经济的财产说”还是“法律的财产说”的观点?
4.应否将本罪中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限定为使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5.本罪有无未遂成立的余地?溯及力和追诉时效如何处理?
第十四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上述罪名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2.该罪属于何种犯罪类型,有无未遂犯成立的余地?
3.行为人罪过形式难以查明时,能否将行为评价为失职犯罪?
4.二罪是否对立关系,能否将失职与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一并计算?
5.如何评价“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6.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7.滥用职权有*些表现?
第十五节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是否成立有价证券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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