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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5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作者:[日]大谷实
书号:322483
定价:¥198 元
字数:660 千字
印次:1-1
开本:异16
出版时间:2023-10-31
ISBN:978-7-300-32248-3
包装:平
本书稿为日本法学家大谷实教授独著的刑法教材,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详细讲解了日本刑法学各论部分的内容。全书除绪论外共十章,涉及对生命和身体的犯罪、对自由和私生活的安宁的犯罪、对名誉和信用的犯罪、对财产的犯罪、对公共安全和安宁的犯罪、对公众健康的犯罪、对公众信用的犯罪、对风俗的犯罪、对国家存在的犯罪、对国家职能的犯罪,分别归入三编: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全书中,作者在介绍相关罪名之前对其所属类罪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然后对类罪之下相关的罪名进行了详略得当的介绍。本书的写作特点之一是在介绍理论的过程中,在相应的观点或知识点处引介了案例,并在有的地方,作为补充,介绍了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和不同的学术观点,这使读者能够根据自己的学习需要选择性阅读。
大谷实,1934年生,日本茨城县人,同志社大学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政府法制审议会委员、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现为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主要著作有《刑事责任的基础》《人格责任论研究》《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和补偿》《医疗行为和法》《刑法讲义总论》《刑法讲义各论》。
黎宏,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邓毅丞,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东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绪 论 1
第一编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7
第一节 人的意义 7
第二节 杀人犯罪 12
第三节 伤害犯罪 26
第四节 过失伤害犯罪 52
第五节 堕胎犯罪 68
第六节 遗弃犯罪 77
第二章 对自由和私生活的安宁的犯罪 88
第一节 逮捕和监禁的犯罪 89
第二节 胁迫犯罪 95
第三节 绑架、诱拐和买卖人身的犯罪 104
第四节 对性自由的犯罪 125
第五节 侵犯住宅的犯罪 146
第六节 对业务的犯罪 158
第七节 侵害秘密的犯罪 169
第三章 对名誉和信用的犯罪 176
第一节 对名誉的犯罪 176
第二节 对信用的犯罪 198
第四章 对财产的犯罪 202
第一节 财产犯罪总论 202
第二节 盗窃犯罪 225
第三节 抢劫犯罪 251
第四节 诈骗犯罪 282
第五节 敲诈勒索犯罪 316
第六节 侵占犯罪 325
第七节 背信犯罪 356
第八节 有关被盗物品等的犯罪 371
第九节 毁弃以及隐匿的犯罪 384
第二编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公共安宁和安全的犯罪 399
第一节 骚乱犯罪 400
第二节 放火和失火犯罪 410
第三节 决水和有关水利设施的犯罪 436
第四节 妨害交通的犯罪 440
第二章 对公众健康的犯罪 453
第一节 有关饮用水的犯罪 453
第二节 有关鸦片烟的犯罪 457
第三章 对公众信用的犯罪 462
第一节 伪造货币的犯罪 463
第二节 伪造文书的犯罪 475
第三节 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 524
第四节 有关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的犯罪 534
第五节 伪造印章的犯罪 542
第六节 关于非法指令的电磁记录的犯罪 551
第四章 对风俗的犯罪 556
第一节 猥亵、奸淫以及重婚的犯罪 556
第二节 有关赌博和博彩的犯罪 569
第三节 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 577
第三编 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国家存在的犯罪 587
第一节 有关内乱的犯罪 588
第二节 有关外患的犯罪 593
第三节 有关国交的犯罪 595
第二章 对国家职能的犯罪 601
第一节 公务员和公务机关 602
第二节 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 606
第三节 脱逃犯罪 636
第四节 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的犯罪 643
第五节 伪证犯罪 658
第六节 有关诬告的犯罪 666
第七节 渎职犯罪 670
第一款 滥用职权的犯罪 671
第二款 贿赂犯罪 680
新版第5版译者序
本书是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大谷实教授最新刑法教科书的中译本。大谷教授的这套刑法教科书自1986年面世之后,便成为日本司法考试生必读的参考书,中间历经数次增删修订,行销三十多年。该教科书的新版第一版和新版第二版先后两次被我翻译成中文,成为我国学人了解日本刑法学通说的重要参考。现在呈现在读者手中的译本是由我和邓毅丞博士、姚培培博士依据该教科书的新版第五版翻译而来的。新版第五版于2019年由日本成文堂出版后,一直被放在日本各大书店法律书架的显眼位置,位于畅销书之列。
按照大谷教授的介绍,其最新版的教科书的基本立场一如既往,强调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且将这种理念贯彻于每一个具体见解之中。其理论根据是,在以尊重个人为理念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就刑事政策而言,最重要的是,让每个人能够在生命、财产等生活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安全且安心地生活,因此,稳定的社会秩序不可或缺。虽说将刑法的政策性原理求诸法益保护的思考方式在日本引人瞩目,但大谷教授认为,刑法并不仅仅为了保护法益,通过防止法益被侵害来追求社会秩序的维持、稳定才是刑法的终极目的和任务。这一点,我在新版第二版的中译本的序言当中已经详细介绍过。
20世纪90年代我在大谷教授门下念书的时候,一直有一个疑问,即日本刑法学界,历来有以东京大学教授为代表的“关东学派”和以京都大学教授为代表的“关西学派”的学术之争,尽管细节上有些出入,但总体来说,关东学派倾向于行为无价值论,而关西学派则倾向于结果无价值论。大谷教授虽然出生于日本关东的茨城县,但年轻时就到关西学派的中心———京都上学,而且当年还曾参加过结果无价值论的灵魂人物、东京大学平野龙一教授组织的“刑法研究会”,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当时由小野清一郎教授主导的日本刑法修正案进行抨击。但其后来为什么走向了结果无价值论的反面,而主张行为无价值论(准确地说,是主张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相互融合的“二元论”)了呢?这个疑问,一直沉积在心,但我又不好意思向导师发问。后来,在看了大谷教授的自传体小册子《我的人生、学术,以及同志社》(成文堂2012年版)之后,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恍然觉得,其实他在学术立场选择上的千里伏脉,在他跌宕的人生经历中能觅得一些草蛇灰线。
从我自身的体会来看,影响了包括大谷教授在内的几代日本刑法学人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尽管可以从多个角度对它进行分析,但通常认为,就其核心而言,就是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时是不是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主张考虑的是行为无价值论,而主张不考虑的是结果无价值论。这种理解固然不错,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二者的分别,也可以从是重视人际关系还是重视事实关系来判断,即是重视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还是重视行为和被害法益之间的事实关系。重视前者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人的违法论),重视后者的是结果无价值论(物的违法论)。如果以此为线索,就会发现,大谷教授尽管地处关西,但最终仍选择了偏向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是有其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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