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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政治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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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拙著基本上是我回北京大学之后的作品,这些作品体现了我回北大后的两个学术旨趣。其一,聚焦中国政治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努力推出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其二,寻找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深层答案,尽力解开我心中的学术之谜。前者的主要成果就是我主持的、集全国政治学界之力的多卷本《政治通鉴》,后者的主要成果就是眼前的这部《中国古典政治九论》。当然,研究中国传统政治或中国古代政治史,本身就属于政治学基础研究的范围。不过,触发我研究拙著所及九个中国古典政治问题的直接原因,确实出于我解开学术之谜的内在冲动。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在思想和学术上各不相同,甚至针锋相对,但在把西周王朝当作理想政治这一点上却常常表现出惊人的一致。孔子明确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孔子最推崇的政治人物是周文王和周公。谈及理想政治和理想领袖,不仅是儒家,其他政治思想流派也常常言必称周文王和周公。例如,与儒家针锋相对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同样也把周公旦作为其心目中的理想政治领袖。那么,西周王朝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形态,为何有如此大的吸引力,以致成为中国古典理想政治的原型?其实,关于西周的可信古典文献少之又少,没有争议的关于西周的古典文献只有《今文尚书》的若干篇。这种学术好奇心驱使我另辟蹊径,从《逸周书》去追溯西周的政治形态,于是便有了《论西周国家》。儒家重礼,把德治和礼治当作理想的政治统治方式。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与此不同,法家重法,把法制和法治当作政治统治的主要手段。韩非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有度》)尽管儒家是历代中国王朝的官方意识形态,礼治成为历代王朝标榜的理想统治方式。但历代王朝同样离不开法家,法术事实上也是中国历朝统治者不可或缺的治理工具,以致毛泽东把儒法之争当作整个中国传统政治斗争的主线。那么,传统的;礼治和;法治的基本意义是什么,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礼法之治又是如何塑造传统中国人的行为方式的?探究这些问题的答案,正是《论礼法制度》的初衷。

本书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政治的若干重要制度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尤其关注那些长期被学界忽视而对中国传统社会却影响深远的重要制度,以及那些争议极大且亟需反思的政治形态、政治事件和政治思想。例如,关于株连政治的连坐制度,关于名节政治的谥法制度,关于忠孝关系的丁忧制度,关于等级阶层的贱民制度,关于治理方式的礼法制度,以及关于传统理想政治原型的西周国家形态等。

本书的鲜明特征是,作者力图从历史的源流演变和现实的政治功能两个基本维度,分析和揭示这些重要的古代政治制度、政治事件、政治形态和政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及其对整个中国传统政治进程的深刻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官本主义这一全新的政治范式。

俞可平,著名学者,政治学家。现任北京大学讲席教授、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曾任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美国哈佛大学和杜克大学、德国自由大学和杜伊斯堡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等校客座教授或高级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中国政治、比较政治、治理与善治、全球化、公民社会、政府创新。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政治学研究》、《北京大学学报》、New Political Science等杂志发表中英文论文300余篇,出版中英文专著30余本。

第一章 论连坐制度

第二章 论谥法制度

第三章 论丁忧制度

第四章 论贱民制度

第五章 论礼法制度

第六章 论西周国家

第七章 论韩非思想

第八章 论熙宁变法

第九章 论官本主义

;明贵贱,辨等列(《左传隐公五年》)是中国传统等级秩序的根本法则,;编户齐民是贯彻这一根本法则的社会管理制度。;编户齐民即是通过户籍制度将普遍平民进行分类管理,它把广大民众分为士、农、工、商四类。春秋时期的管仲说:;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管子小匡》)。战国时期的谷梁赤也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春秋谷梁传成公元年》)。《汉书食货志》曰:;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汉书食货志》)。后晋刘昫等撰的《旧唐书》进一步延续了古代的;士农工商四民说:;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作器用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旧唐书职官志》)。直至明清,;士农工商四民依然是对国民的基本分类,但明清两代的户籍制度则分别将居民的户籍进一步细分为;军民匠灶和;军民商灶四类,将从军的;军户、从事手工业的;匠户和从事盐业的;灶户单列,并明文规定上述;四民为良(《大清会典》卷十七)。

然而,自正式确立;四民体系以来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无论在哪个朝代,在上述;士农工商或;军民商灶法定的;良籍之外,还有一个被列入;贱籍的特殊群体,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比普通;四民更低,不能享受普通平民的法定权利,甚至不属于普通的;庶民;百姓范畴。这个被排斥于;士农工商四民之外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特殊社会群体,就是本文所说的;贱民,亦称;贱人;贱口或;贱色。之所以称这一特殊群体为贱民,一方面,是因为无论就其从事的职业还是就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而言,这一群体都处于最低劣和卑微的社会末端;另一方面,无论从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的伦理评价来看,这一被打入;贱籍的特殊群体,都与属于;良籍的平民有着本质的区别。贱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区,各有不同的称呼,如奴婢、部曲、客女、佃客、番户、杂户、乐户、堕民、娼优、丐户、疍户、世仆、伴当、九姓渔户等等,这些不同的称谓大体上反映了贱民群体的构成。

在传统中国政治语境中,;贱实质上是一个等级关系概念,即所谓的;贵贱有等(《荀子王制》)。一是从官民关系上说,官贵民贱;二是在平民之间,还有良贱之分。普通的黎民百姓是;良民,可以享受基本的法定权利,而;良民之外还有;贱民,他们连最基本的平民权利也被无情剥夺。;贱的第一种含义是以官为贵,以民为贱,贵贱有别,以强调名器之尊。这里的;贱,是指普通平民,是相对意义上的;贱。另一种平民关系上的;贱,则是绝对意义上的;贱,;是指在社会上处于特别低下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没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以及由这些人构成的等级。这个意义上的lsquo;贱rsquo;或lsquo;贱民rsquo;,就不仅相对贵族、缙绅,即使相对一般百姓而言,他们的地位也是卑下的。进而言之,这个处于社会等级最末端的贱民群体,鉴于其连最普通的平民身份也被法律所剥夺,他们实质上已经不是正常意义上的人,而被贬低到其他动物和财产的地步。正如《唐律》所毫不隐晦地宣示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名例六》)。贱民之;贱体现在其政治地位、生产劳动、社会交往、教育科举、日常生活、荣誉奖励等各个方面,并且以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的礼仪习俗加以规约和维系。

贱民不得拥有正常的户籍,没有独立的身份,更无独立的人格,从而也不享有普遍平民的基本法定权利。将每一户人家以及家庭的每一成员编籍入册,是中国历代王朝的强制性要求,违犯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唐律规定:家长若不如实登记户籍信息,将受到刑事处罚,面临牢狱之灾:;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唐律疏议户婚一》)。《清会典》也规定,凡民必须入籍:;凡民之著于籍,其别有四:一曰民籍,二曰军籍,三曰商籍,四曰灶籍,察其祖籍,辩其宗系,区其良贱。;凡民之中的;民不包括贱民,列入贱籍的贱民根本就没有独立的户籍权,他们必须寄身或依附于主人的户籍。上引唐律同时规定,;奴婢、部曲亦同不课之口,必须登记在户主名下,不许自主为户。不仅私奴不得拥有正常的户籍,即便官奴也同样如此。官奴必须隶属于所服役的衙门,不得在地方自立户籍。唐律对此有诸多详细的规定:;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唐律疏议名例六》),;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官户亦是配隶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唐律疏议户婚上》),;工、乐及官户、奴,并谓不属县贯。其杂户、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于本司上下(《唐律疏议贼盗二》)。《大明律》也以;军、民、匠、灶四民分籍,严格限制贱民进入正常的民籍,并将所有贱民列入;丐籍。但此;丐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乞丐,列入;丐籍的贱民其地位连乞丐也不如:贱民的;丐籍表示身份,同没有职业的乞丐相比,在户籍分类上截然不同:一属贱民,一属良民,不可混淆。

贱民的生命安全没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其生存权和人身自由随时可能被主人或其他;良民所剥夺。;杀人偿命这一古典法律通则,并不适用于贱民。主人可以对奴婢施加各种人身伤害而不受惩罚,对男女奴仆的体罚、残害以及对女仆的奸污,只要不出人命,几乎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有学者指出,在唐律中没有发现任何条文用以约束主人对奴婢的虐待和残害行为。;除了擅杀一事,主人控制下私奴婢生命、身体的安全无法受到保障,主人对奴婢的权力几近绝对。即使是故意虐杀奴婢,主人也不用偿命,而只需受到轻微的处罚。唐律规定:;诸奴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唐律疏议斗讼二》);;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唐律疏议斗讼二》)。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凡官员将奴婢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故杀者,降二级调用;刃杀者,革职(《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刑部》)。对贱民生命安全的保障,有时甚至还不如对动物生命的保障。例如,清律规定,;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大清律例》卷二十一);而官员残杀奴婢只需;罚俸二年或;降二级调用。由于历朝对贱民的生命安全几无法律保障,发生在贱民身上的种种惨绝人寰的虐害行径,可谓罄竹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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