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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提出了“根据法律事实记账”(记账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理论主张。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根据法律事实记账(记账必须具备原始凭证)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会计保持其行业价值的底线。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非国际法,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也不是美国联邦范围内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它们仅仅是公共会计师行业牵头设计的、缺乏合理逻辑的金融分析规则。因此,本书认为无论是从利益导向还是制定程序上看,IFRS和GAAP都不应当进入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民商法、经济法的实施细则和运行基础。为了保障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统计法等上位法的顺利实施,必须强调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基本原则,禁止缺乏法律证据的会计行为。会计法规遵循上位法,是会计立法的一项根本原则。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融合在法律体系之中,将确保会计制度与民商法、经济法的和谐统一,有利于构建合理的会计制度和稳定的市场法制。
作者简介
周 华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MPAcc中心主任,MBA“会计学”课程组组长。2007年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术类)”;2010年成为伊志宏教授率领的“工商管理核心课程教学团队”成员,该团队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和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先后获杨纪琬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奖(2003)、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2007)、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13)、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优秀奖(2014)、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14)等奖项。2016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
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在《财贸经济》《经济研究》《会计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学术观点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报刊摘编转载,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并被经济监管部门调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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