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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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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机构专业释义

逐条阐释立法原意

内容简介.png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统计监督的重要举措,完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修改。本次统计法修改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统计监督等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正,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本书由参与统计法修改决定草案研究起草工作的同志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释义,阐述立法背景,对法律适用中的要点、难点进行解读。同时,收录相关立法资料、配套规定及统计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正确适用法律。

作者简介.png

主编: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毛盛勇,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副主编:石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刘玉琴,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

其余参与编写的人员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参与统计法修改决定草案研究起草工作的人员。

目录简介.png

第一部分 导读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基本任务】

第三条【统计体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和保障】

第五条【统计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统计监督】

第七条【独立行使统计法定职权】

第八条【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第九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十条【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备案、审批】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七条【统计调查表】

第十八条【统计调查方法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第十九条【统计标准】

第二十条【国民经济核算】

第二十一条【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统计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及统计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等义务,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互相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安全】

第二十九条【统计资料公开】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工作岗位及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履职要求】

第三十三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政府监督】

第三十六条【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权限】

第三十七条【协助查处规定】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统计资料相关职责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处分建议的提出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利益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统计机构含义】

第五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 附录

附录一 相关立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二 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书摘与插画】

第一部分 导 读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统计法》修改工作,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共享,巩固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成果,落实加强统计监督任务,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经过两次审议修改,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一、深刻认识《统计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一)《统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防治统计造假、提升数据质量和加强统计监督,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多部重要文件,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深化统计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彰显了党中央加强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统计现代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为《统计法》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原则、提供了根本遵循。此次修改《统计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行。

(二)《统计法》修改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信息支撑。此次《统计法》修改,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对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强化统计监督等作出规定,将有力提升我国统计工作的效能水平,进一步保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

(三)《统计法》修改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面临环境出现新变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仍有发生,统计监督体系不够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等情况,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优化顶层设计。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建设作出新规定,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准确把握《统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保持原《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推动统计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建设、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第三,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为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使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能够符合新发展理念,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第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一是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第六,加强统计信息共享。为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七,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与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三是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统计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本次修改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重点突出、亮点较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统计监督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该意见,提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此次修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其中,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统计监督内容,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

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规定主要源自《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作为领导干部的法定职责,将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三)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的信息支撑。此次修改,为使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客观全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加快建设智慧统计,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为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源头数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

国民经济核算能够全面系统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使用各个环节之间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基础作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是政府统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等改革部署。2017年7月,中央印发《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明确了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步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工作,已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之和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基本衔接,改革取得重要成果。此次《统计法》修改,就国民经济核算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上述修改,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核算的规范性严肃性,不断提升国民经济核算质量和水平,更好发挥其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五)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我国政府统计由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三大部分组成。在中央政府层面,除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以外,目前有6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具有统计调查职能,开展大量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所有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都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重点任务。在此背景下,新修改《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权,并规定了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即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四、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统计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要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一是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各地、各部门、各方面要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对《统计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修改重点进行深入宣传解读。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持续推动;统计法进党校,将新修改《统计法》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着力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优势,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是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按照立法法及相关规定,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行政法规修订,全面清理统计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指导各省级统计机构启动统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规范体系。

三是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执行。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职权、权利义务,切实提高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进一步强化统计监督工作,着力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积极有效发挥作用;充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统计改革创新,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各项改革顺利实施,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聚焦主责主业强化能力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硬朗的统计执法监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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