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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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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司法笔迹鉴定
定价:148.0
ISBN:9787030575524
作者:无
版次:1
出版时间:2018-06

内容提要:
本书在将传统司法笔迹鉴定理论与实践与前沿的司法笔迹鉴定量化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全面介绍了国内外司法笔迹鉴定发展史,详细阐述了司法笔迹鉴定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和关键技术。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司法笔迹鉴定发展的历程,司法笔迹鉴定的依据和程序方法,伪装笔迹鉴定、摹仿笔迹鉴定、条件变化笔迹鉴定、签名笔迹鉴定和特殊文字符号笔迹鉴定以及鉴定要点,笔迹鉴定量化研究的概述,在线签名笔迹鉴定的量化研究,离线签名笔迹鉴定的量化研究。

目录:
目录
前言
**章 绪论 1
第二章 司法笔迹鉴定的依据和程序方法 10
**节 司法笔迹鉴定的科学原理 10
第二节 笔迹特征 18
第三节 司法笔迹鉴定的程序方法 44
第三章 伪装笔迹鉴定 62
**节 一般性伪装笔迹鉴定 62
第二节 故意改变字体、笔形笔迹的鉴定 67
第三节 左手伪装笔迹鉴定 74
第四章 摹仿笔迹鉴定 79
**节 摹仿笔迹的概述 79
第二节 摹仿笔迹的识别 83
第三节 摹仿笔迹和正常笔迹重合性的比较研究 86
第四节 制约摹仿笔迹的因素 92
第五节 摹仿笔迹变化的一般规律 93
第六节 摹仿笔迹的检验要点 95
第五章 书写条件变化笔迹鉴定 97
**节 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概述 97
第二节 内部条件变化笔迹鉴定 98
第三节 外部条件变化笔迹鉴定 105
第六章 签名笔迹鉴定 118
**节 签名笔迹概述 118
第二节 签名笔迹的造假手段及其特点 122
第三节 签名笔迹的检验要点 125
第七章 特殊文字符号笔迹鉴定 130
**节 阿拉伯数字笔迹鉴定 130
第二节 拼音文字笔迹鉴定 133
第三节 标点符号笔迹鉴定 137
第八章 笔迹鉴定量化研究的概述 139
**节 笔迹鉴定量化的背景 139
第二节 德雷福斯案件的启示 140
第三节 笔迹鉴定量化的研究现状 149
第九章 在线签名笔迹鉴定的量化研究 153
**节 笔迹形成的物理模型 153
第二节 在线签名笔迹动态特征的概念和属性 154
第三节 在线签名笔迹动态特征的量化比较方法 162
第四节 在线签名笔迹动态特征的规律 181
第五节 在线签名笔迹动态特征的应用和展望 183
第十章 离线签名笔迹鉴定的量化研究 185
**节 离线笔迹鉴定个体识别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185
第二节 离线签名鉴定的量化方法 187
参考文献 215

在线试读:
**章 绪论
  一、司法笔迹鉴定发展概况
  (一)司法笔迹检验产生的历史背景
  目前没有明确的史料记载司法笔迹检验是何时产生的,但司法笔迹检验必须在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后才有可能产生。考古研究发现,公元前3100年前后的埃及和公元前1300年前后的中国都出现了独立的文字系统。文字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不断发展变化。
  中国,*早的甲骨文、金文等一般出现在金石、甲骨等较为光滑、吸湿性差的表面,考古学者认为使用的契刻工具可能较为坚硬;春秋时代开始出现帛书,又名缯书,以白色丝帛为书写载体,使用的是毛笔;战国至魏晋时代多用竹简,使用的是毛笔,竹简是造纸术出现之前使用时间*长的书写载体。考古学家认为,竹简使文字走进了社会基层,对文化的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古埃及,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古埃及人使用莎草纸和芦苇笔,直到公元9世纪,莎草纸和芦苇笔才逐步被从阿拉伯传入的廉价纸张所替代;埃及托勒密王朝为了防止帕加马在文化事业上与其竞争,禁止向帕加马输出埃及的莎草纸,帕加马人发明了羊皮纸,使用的是鹅毛笔。
  当书写活动成为社会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与笔迹相关的讼争才有可能出现,笔迹鉴定才有可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需要发展的事业。
  (二)国外及国内笔迹鉴定发展史
  1. 国外笔迹鉴定发展历史
  自文明开始以来,伪造者一直在努力通过摹仿来欺骗人们。当时古埃及法老用蜡油密封信件来代表王室的**,但伪造者学会融化、变造蜡油,并重新密封。*早的笔迹鉴定案件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在古罗马帝国时期,伪造各类官方文件在当时较为普遍。如蒂托斯和安东尼·D等罗马人物就伪造了各类财产权的文件,并从中取得了大量的利益。据说,Titus是当时*熟练的伪造者。
  根据现有的历史记载,罗马法律规定了伪造文书的侦查程序,允许专家提供文书鉴定的证言,几个世纪之后,这种证言才被英语国家普遍承认。公元6 世纪,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口述了罗马法庭使用的笔迹比对的使用指南。这可能是世界上*早的笔迹鉴定技术标准。此时的罗马,主审法官通过他的自由裁量权任命有特殊的写作技巧的人,让他们对可疑笔迹进行检验,并对可疑笔迹的真实性做出证言,必须指出的是,他们没有采用任何科学方法,因为比对的是笔迹之间相同或相似之处。许多年过去后,欧洲国家接受并实践了查士丁尼的笔迹比对规则。
  在西班牙,被称为圣贤的阿方索十世(Alfonso Ⅹ)任命公务员为“Omes Sabidores”,这些公务员使用正式的科学演绎方法检测伪造文件。在法国,皇家法令指定有笔迹鉴定专业知识的专家为“笔迹专家”。
  1672年,欧洲人查克士·拉凡纽写下了笔迹鉴定的问题,19世纪,拉·朗西埃案、德雷福斯的信件和拉·布西尼埃案等都证明了欧洲人在借助笔迹鉴定来解决重大问题上的努力。
  随着摄影术的发明,在19世纪90年代,几个摄影师就可以充当文件检验人员,因为照片可以放大,这是当时一个新奇的事物,这给了他们在视觉上研究笔迹细节的机会,同时笔迹扩展到文字和签名。法国人阿尔冯斯·贝蒂荣是人体测量学的发明人,也是一位奇特的摄影师,他接受了军方的委托,对德雷福斯案件中一份关键证据——情报摘录(bordereau)是否德雷福斯所写进行笔迹鉴定。然而,贝蒂荣不是笔迹检验专家,他声称通过测量和严密的科学计算可以认定情报摘录是德雷福斯所写。德雷福斯因此被定罪,然而,不久之后,军方通过侦查找到了真正的泄密者,贝蒂荣的观点也遭到了英国和美国著名笔迹鉴定专家的质疑。随着新证据的发现,德雷福斯*终被释放。德雷福斯事件虽然受到了错综复杂的政治因素的影响,但是该案关键证据所涉及的笔迹鉴定是了定案的重要依据。贝蒂荣的失败值得笔迹鉴定工作者深思。
  19世纪90年代的美国,随着科学方法和技术的引入,笔迹鉴定开始深入人心,检验工具包括现在的文件检验人员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显微镜、化学实验室仪器和数码摄影等,这项法庭科学技术通过多年的实践,揭露了很多虚假文件。
  美国的阿尔伯特·谢尔曼·奥斯本(Albert Sherman Osborn)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将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独特的学科向社会推出。此外,他还扩大了范围,文件检验的范围推广到打字,墨水和纸张检验。同时代的其他人,如哈根,弗雷泽,艾姆斯,李和阿贝等人也以出版著作的形式作出了贡献。1910年,美国文件检验的先驱者——阿尔伯特·谢尔曼·奥斯本出版了著作Questioned Documents的**版。当1929年Questioned Documents修改版首次出版时,在《法律证据》作者约翰·威格莫尔的帮助下,它成为美国可疑文件检验的基石。虽然,随着科学的发展,书写工具、墨水、纸张、打字机的技术和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其中的一些原理和技术至今仍然被司法文件检验人员使用。
  奥斯本可以成功地使笔迹鉴定获得认可,主要归功于他的著作、演讲和专家证言。毫无疑问,他从与美国证据法学界的**约翰·威格莫尔的友谊和联系中得到了很多帮助。威格莫尔对法庭科学有着极大的兴趣,并认识到法庭科学在寻求**上的潜力。威格莫尔预见到文书鉴定将成为法庭科学的一个分支。
  加拿大法院何时首次承认文书鉴定专家的证词目前尚无证可考。但英国的《1854年普通法程序法》中出现了这一规定,并且英国当局根据1865年《英国刑事诉讼法》扩展了这些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只适用于民事诉讼。一些法院早在1867年就表示:倾向于文书鉴定专家的证词,胜过外行证人的笔迹鉴定。
  在加拿大,1868年的《加拿大证据法》取代了《普通法程序法》和《刑事诉讼法》,经过一番修改后,继续规定只接受笔迹的专家证词——只是笔迹。除了笔迹之外的其他文书鉴定必须根据案件和普通法的规定来提供证据。这也是在法庭科学领域内其他学科中广泛采取的做法。由于加拿大和美国都曾经被英国统治过,因此加拿大和美国也继承了英国《1854年普通法程序法》中关于笔迹证据的规则。
  那时候的鉴定专家都是自学成才,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并且,那时候能够提供全职文书鉴定工作的机会很少。直到1937年之后,随着联邦、州和省的警察实验室开设后这种情况才发生改变。
  当某个民事或刑事案件成功解决之后,会有两位或更多的文书鉴定人被聘请去检验证据材料。通常,第二位鉴定人是奥斯本。鲁诺·理查德·豪普特曼(Bruno Richard Hauptmann)案件就是如此,1834年,豪普特曼因为绑架和谋杀著名飞行家查尔斯·林德伯格(Charles Lindberg)的儿子而遭受审判。奥斯本和另外七位鉴定人对了赎金笔记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检验,这样做,在公众的眼里确立了笔迹鉴定的合法性。在这种场合,鉴定人会分享经验,相互学习,发展自己的能力。对于经验不足的鉴定人而言,奥斯本是一位老师,对他们也是一种刺激和鼓励。就这样,在原始的、无组织的情况下,鉴定人的职业出现了。
  1900~1940年,在美国和加拿大,笔迹鉴定行业开始发展壮大,警察或政府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建立了工作标准,正式化了它们的培训课程,并推行科研项目以继续获得知识。然而,这一机构在两个国家中的数量很少,而且拥有的资源也捉襟见肘。
  1940~1975年,手动打印机的发展,圆珠笔的问世,电子打印机的引入,以及电子时代的发展,对文书鉴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们深刻的改变了社会交流和记录信息的手段。1940年以来发展起来的法庭科学服务已经在美国大部分主要城市建立了文书鉴定实验室。所有这些都由政府负责,这些服务大部分是免费提供给各级执法机构的。
  1975~1995年,很可惜,在美国和加拿大没有面向私人的有信誉的笔迹鉴定学科教程和培训,因此,少数合格的私人执业鉴定人常常是政府法庭科学实验室的前雇员,这些人赖以开展工作的个人设施可能是不足的,或者可能存在差异。出于这个原因,他们的工作经常局限于笔迹研究。
  通常,政府实验室的鉴定人被禁止参加民事事务。政策要求公立实验室服务应用于公共利益事务(如刑事案件),而不是私人或私营企业的利益。可以理解的是,律师在无望中聘用了图表分析师,这个名称是由美国一所学校的逻辑学家创造出来的。
  图表分析的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和提出的原则,多年来一直是争议较大的对象。只要说图表分析人员在文书鉴定中的工作标准已经糟糕到令人苦恼的地步,并且他们错误的鉴定所导致的司法不公有损文书鉴定行业的专业性。
  2. 国内笔迹鉴定发展史
  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其石。
  ——《史记·秦始皇本纪》
  公元前211年,正值秦始皇统治时期,在一个叫“东郡”(今河南省濮阳一带)的地方,发生了一起陨石标语案,有人在陨石上刻写了“始皇帝死而地分”的标语,秦始皇派遣御史查办,逐户排查刻字之人,但一无所获,所以处死了陨石现场附近的居民,把陨石也给烧了。这个案例可能是有据可考的*早的笔迹鉴定案例。
  有投书,忽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的记载,秦代处理匿名信案件的对策:当发生投书(匿名信)案件时,如果不能捉拿到投书人,应当将投书烧毁;如果能够抓获投书人的,赏给男女奴隶两名,并将投书人审讯定罪。
  根据以上两个秦代的史料,涉案笔迹均被烧毁,既没有提及笔迹鉴定,也没有保留笔迹作为证据。随着投书案的增多,秦汉时期也积累了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
  齐人少翁以鬼神方见上。上有所幸王夫人,夫人卒,少翁以方术盖夜致王夫人及灶鬼之貌云,天子自帷中望见焉。於是乃拜少翁为文成将军,赏赐甚多,以客礼礼之。文成言曰:“上即欲与神通,宫室被服不象神,神物不至。”乃作画云气车,及各以胜日驾车辟恶鬼。又作甘泉宫,中为台室,画天、地、泰一诸神,而置祭具以致天神。居岁馀,其方益衰,神不至。乃为帛书以饭牛,详弗知也,言此牛腹中有奇。杀而视之,得书,书言甚怪,天子疑之。有识其手书,问之人,果书。于是诛文成将军而隐之。
  ——《史记·封禅书》
  齐人少翁以招引鬼神的方术来进见汉武帝。汉武帝宠爱的王夫人死了,据说少翁用方术在夜里使王夫人以灶神的形貌出现,汉武帝隔着帷幕望见了。于是就封少翁为文成将军,给了他的赏赐很多,以宾客之礼对待他。文成将军说道:“皇帝如果想要跟神交往,而宫室、被服等用具却不像神用的,神就不会降临。”于是制造了画有各种云气的车子,按照五行相克的原则,在不同的日子里分别驾着不同颜色的车子以驱赶恶鬼。又营建甘泉宫,在宫中建起高台宫室,室内画着天、地和泰一等神,而且摆上祭祀用具,想借此招来天神。过了一年多,他的方术越发不灵验了,神仙总也不来。文成将军就在一块帛上写了一些字,让牛吞到肚里,自己装作不知道,说这头牛的肚子里有怪异。把牛杀了观看,发现有一块帛上写着字,上面的话很奇怪,天子怀疑这件事,汉武帝认得文成的笔迹,一审问,果然是少翁假造的。于是杀了文成将军,并把这事隐瞒起来。这是发生在公元119年著名的“帛书饭牛”案,汉武帝通过辨认帛书,揭露李少翁愚弄皇帝的行径。
  “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其书多引《二京赋》,渊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问者。其简开解年少,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主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收摄案问,具得情理。迁太仆,居列卿位,布衣蔬食,禄赐散之旧故宗族。以恭俭自守,卒官。”
  ——节选自《三国志·魏书》
  东汉建安时期(公元196—220年),当时有人写匿名信诽谤朝政,太祖皇帝(曹操)非常痛恨这种行为,很想知道写信的人是谁。时任魏郡太守的国渊,奏请把原信留下,而不把它宣扬泄露出去。那封信很多地方引用了《二京赋》的内容,国渊命令功曹说:“这个郡本来很大,而且又是都城,但有学问的人却不多。你去挑选几个聪明有知识的年轻人,我要派他们去拜师学习。”功曹挑选了三个人,国渊在遣派前召见了他们,教导说:“你们学的东西还不广泛,《二京赋》是博学多识的书,世人忽略了它,很少有能讲解它的老师。你们可去找寻能够读懂它的人,并向他请教。”然后又秘密地告诉他们自己的真正意图。三人花了十几天的时间就找到能读《二京赋》的人,就去拜师学习。官吏趁机要那人写了一纸笺书,然后与那封信作比较,发现那人所写的与寄的信是同一种笔迹,随即拘捕并审问那人,得到了全部的事实**。
  这是有史可考的完整的笔迹鉴定的*早的典型案例,此案中,国渊通过言语识别提供了侦查方向——能够读懂《二京赋》的魏郡人;在确定嫌疑人后,又运用笔迹鉴定认定了罪犯。这说明当时利用笔迹鉴定查办案件应该已经比较成熟。
  笔迹鉴定的近代史,欧洲居于主导地位。当时的学者一方面受到西方影响,主张一字一画比对;另一方面也看到汉字不同于字母文字的特点,搬用书法习字的“永字八法”、汉字结构三十六法等作为鉴别笔迹的依据。近代中国笔迹鉴定打上了形而上学的机械比对的烙印。
  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在***门和警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中设置了笔迹鉴定业务。
  “几何学有引线点成线,积面成体的公式,写字也是一样。字体有一定的间架结构,可是一字有一字的起止,一行有一行的首尾,以及点画的粗细,姿态的俯仰,相差都是极微。”
  ——徐圣熙《笔迹学》
  1943年,犯罪学家徐圣熙在其所著的《笔迹学》中认为:每个人的笔迹特征差别非常细微,由此可以把握每个人笔迹的个性。
  1946年,著名法医学家林几先生在《中华医学杂志》发表的《二十年来法医学之进步》一文中这样写道:
  “笔迹异同:近利用摄影扩大及紫外线强光映射并审查字型,行气,肩架,转度,斜角,起落笔,顿挫,飘划,点勾,方向,圈转角度等笔势,连笔姿态得为是否同一人笔迹相称或粗似之鉴定。”
  同时还写道:
  “但在事实上倘有意作为,或努力模仿之字迹不能区别。惟同一人之多数字迹随手疾书,其行气字型之惯性虽能相同。而同时之大小,正斜,勾撇,横直,点划长短亦常互异。倘素罕写字或罕用毛笔写字之人。其所写笔迹原无惯性。则姿势生涩不熟,几乎无一笔可以相同。而西文字迹及数目字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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