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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孙国华 朱景文
书号:324074
定价:¥78 元
字数:664 千字
印次:6-1
开本:16
出版时间:2023-12-22
ISBN:978-7-300-32407-4
包装:平
内容提要:
本版基本保留了原来的结构和内容。原有的结构(先讲法的一般理论,再讲社会主义法的理论,然后再讲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基本问题,使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活动,建立在对科学理论、原则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有其逻辑上的合理性,凸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实务活动的指导,贯彻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也凝聚了社会主义国家理论法学多年教学的经验。重点增加了党的二十大有关法学理论方面的内容。
作者简介:
孙国华(1925—2017),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奠基人之一,2012年荣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等。主要著作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研究》《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际社会哲学与法哲学学会中国分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与全球化等。出版《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法社会学》《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中国法理学的探索》《测量法治:中国法治指标研究》等著作。
目录:
绪 论 001
第一节 法学的特点及体系 001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004
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学科地位及研究意义 008
第四节 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011
上 编 法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 法的词源和外部特征 019
第二节 法的本质 022
第三节 法的定义 029
第二章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 036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043
第三节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047
第四节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049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053
第三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056
第二节 法的利益调节作用 06
下 编 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213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的法制 221
第三节 改革开放与法制发展 224
第四节 新时代的法治发展 227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原则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 233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243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47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第一节 法的制定概述 252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254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259
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268
第十五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实施概述 276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283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司法 286
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守法 293
第五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300
第十六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308
第二节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314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20
第四节 走中国式法治道路 建设法治中国 326
第十七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建设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经济基础 333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与市场经济 339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促进经济发展 345
第十八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政治建设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356
第二节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 362
第三节 人权保障与社会主义法治 369
第四节 以法治方式发展政治文明 374
第十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建设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381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388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发展精神文明 392
第四节 法律文化 396
第二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建设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和谐 403
第二节 民生建设的法治保障 407
第三节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保障 413
第二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节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意义 426
第二节 以法治方式发展生态文明 434
在线试读:
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是具有鲜明政治性的一种社会科学。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之一,研究社会运动特殊形态的学科都属社会科学。法律现象又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现象,与阶级现象、社会冲突和国家权力等都有紧密联系,因而,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鲜明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它们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讲,法学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和实际应用的职能。
首先,法学具有理论认识的职能。任何社会科学都是人们对具体社会现象进行抽象思维后的更深入的概括。这种概括是研究的结果,又是进一步研究的指导。社会科学都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法学当然也具有这种职能,因它是对法律现象的一种理论性认识。
其次,法学具有意识形态的职能。法学是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知识与观点的系统表达,它可以深刻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随着现代社会中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的持续加强,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能够促使人们加强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从而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这就是法学的意识形态职能。
最后,法学具有实际应用的职能。这显然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学基本职能。法学在阐明法的本质、规律的基础上,总是要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法律治理方案,多方面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无论是在法律制定与完善的方面,还是在对现行法作出科学的解释、促进法的实施、合理利用法律技术、提高法律的治理能力等方面,法学都是为现实的法律实践服务的。在当代中国,开展法学研究,就是要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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