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最新修正版)
法律出版社
★★★★
内丨容丨简丨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五)将第八十条修改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7)
|
商品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修正版) | |
ISBN: | 9787519729882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时间: | 2019年1月版 |
装帧: | 平装 |
作者: | 法律出版社 |
定价: | 5.00元 |
关于发货
法律家发货默认快递为韵达或百世汇通,下单后24小时内发货(不包括预售图书产品)。可更换同等价位快递,在订单留言里写明即可。若要求其他快递(如顺丰)需到付运费。
购买渠道
法律家只出售法律出版社旗下正版图书,敬请大家放心购买。
关于退货
如非因质量问题(不喜欢、多拍、错拍等),自您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在保持商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的情况下(对于有塑封的图书、音像制品及软件类商品,应保持塑封完好),可享受无理由退换货,往返运费由买家承担。
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运费由法律家承担。
联系我们
客服电话:010-83938147 010-83938337
客服微信:LAWPRESS_1954
工作时间:工作日 08:00-22:00
客服微信:LAWPRESS_1954
工作时间:工作日 08:00-22:00